1、第九章第九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经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经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分总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8章93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中国公民出入境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
3、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
4、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外国人出入境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
5、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
6、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
7、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
8、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管理边防检查条例,边防检查站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
9、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一关四检”制度1.海关检查海关是一个国家的门户,是国家出入境管理机构。红色通道是应税通道,绿色通道是免税通道。2.边防检查边防检查是指各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禁止非法出入境、便利进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畅通,对进出国境的人和物进行检查。3.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中国海关和边防站,为保证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携带武器、凶器、爆炸物品,采用通过安全门使用磁性探测检查,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等方法,对旅游者进行的旨在保障社会安全的检查。4.卫生检疫卫生检疫是指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国内传出的,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检查。五、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是指为了保护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和
10、人体健康,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的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的检查。边防检查拒绝出境、入境的人员(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出国(境)旅游由两部分组成。其一,赴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旅游,属于出国旅游;其二,通过广西、云南、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赴越南、缅甸、朝鲜、俄罗斯等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旅游,属于边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法律义务1.组团社的义务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