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2004年3月22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2.“现钞”指纸币及铸币;
3.“出、入境人员”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4.“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5.“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2、有效签证或签注
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
2.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3.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等值5000美元。
2.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证》一式三联。《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4.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5.各外汇分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2.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对于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对待,即海关放行其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2.《补办证明》、补办的《携带证》上应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