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三、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四、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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