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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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交货价格(FOB)
附件1:
亚太协定成员国名单
中国、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孟加拉和老挝为最不发达成员国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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