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一、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一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二)修订第一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修订第一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删除第三章的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五)删除“附件2”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的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做如下修订:

1.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2.将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第(三)项修订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二)删除第三章部分章节。

将第三章“海关集中作业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三节“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全文删除。

(三)删除“附件1”的部分章节。

将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第五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全文删除。

三、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做如下修订:

(一)修订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二)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将第四条修订为:“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七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应当经直属海关验收。”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全文删除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第三条第(八)项中的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立项申请。”

THE END
1.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81号公告,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海关总署在2021年10月11日对外发布了2021年第81号公告,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做了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此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如下所示:...http://www.skylabs.cn/page9?article_id=884
2.2021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招聘14人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招聘岗位名称:临床检验及分子生物学检测 招聘人数:10人 一、岗位职责:对照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临床检验常规仪器设备,独立判断检验结果,完成临床检验日常工作统计上报。 https://hlj.yixue99.com/2021/0823/21668.html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公告(总署2021...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公告(总署2021年第34号)的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公告(总署2021年第34号)的政策解读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进出口 ...http://law.foodmate.net/show-213471.html
4.头条文章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682432740983370
5.海关总署: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https://wap.eastmoney.com/a/202308242823389991.html
1.公告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相关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 2021-10-22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010-65194114(...http://yinchuan.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3771881/index.html
2.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调整并公布了2021年第48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以下简称为新目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公告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流程进行了规定:进口经营者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https://www.cirs-group.com/cn/chemicals/swb-hgzs2021nd48h-lywxhjsjckxkzglml-ggll
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二、目标任务 有效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积极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1/02/05/354476.html
4.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1月)国家法规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1月),司法行政、行政许可,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1月)序号基本编码事项类型主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1129001000行政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http://www.eshian.com/laws/57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