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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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

一、总则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2.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三)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七)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八)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五、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七、职责要求

二手车出口工作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出口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任。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履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职能,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技术支持单位,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向已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的维修记录数据查询服务。

(五)海关责任。

(六)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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