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署办函[2021]46号2021-9-24
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二、组织修订直属海关基本目录。请各直属海关依据《条例》、本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本关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参照《目录》样式,修订编制直属海关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于2021年11月底之前在本关网站对外发布。在网站发布时,还应将目录事项与本关网站对应的栏目、信息关联,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三、持续推进海关政务公开深度和广度。各级海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做好基本目录事项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健全双向沟通机制,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在当前开展基层海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过程中,要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以企业群众办事服务的痛点、难点为切入点,借鉴地方和其他部门的成熟经验,既要逐步推进工作基准的统一,更要加强公开渠道、方式、手段的创新,坚持以实求实,力求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
一、概述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海关统计、行政审批事项、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财务信息、监督检查、企业管理、综合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等11类、32项内容。
(二)公开时限
(三)公开方式
(四)责任主体
办公厅牵头,署内各司局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详见基本目录“责任部门”列)。
(五)监督渠道
办公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