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和省政府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发〔2017〕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6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二、任务分工

1.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对我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的通知》(署岸函〔2016〕498号)要求,完成“中国(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拓展应用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化条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牵头,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3.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82号)要求,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5.企业协调员制度:按照《兰州海关关于成立关企合作委员会的通知》(兰关稽发〔2015〕39号)要求,落实企业协调员制度,深化关企合作,使关区高资信企业和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享受优先办理、简化审核和较低查验率等通关便利措施,支持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用好政策。(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6.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按照《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稽查函(2013)275号),吸引更多更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建立完善兰州海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且随机选取海关备选库中中介机构组织有偿开展协助稽、核查工作,进一步提升海关稽、核查工作效能。(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8.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要求,按照省国税局制定的实施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流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9.企业简易注销: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0.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落实全国签证“一体化”工作方案,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备案、申领原产地证书。使用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管理。(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海关)

11.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意见,制定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在清单内货物进境时,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检疫证书。(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要求,对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开设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592号)要求,在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大力推进省政府支持试点的进口发动机、变速箱、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行业的拓展维修、再制造业务,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环评工作,建设项目环评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加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的环保监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加强部门间衔接,密切配合,为企业提供便利、规范服务。(责任单位: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2.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0号)要求,对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对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实施一次备案,多次、重复使用。(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3.委内加工监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2016年第68号)要求,对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进行加工生产、成品在国内销售的,设立委内加工企业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的开展。(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4.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2号)要求,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完善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提高通关速度,降低监管风险。(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5.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1号)要求,对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等,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做好引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6.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对我市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采取预检验模式,出区时分批核销登记,直接展示交易,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2015年第47号)要求,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继续做好前期复制推广工作的同时,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模式,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二)狠抓落实。各单位要主动衔接省上有关部门,掌握政策,做好各自复制推广工作计划,明确主体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到实处。市政府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共同推进。

附件:兰州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兰州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doc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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