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海关行政许可业务的;
(二)海关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业务。
(一)没有委托权限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办理报关手续的;
(二)冒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办理报关手续的;
(四)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第一百零一条【担保责任】担保人、被担保人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给予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法律责任竞合及适用原则】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依据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涉案财物“先行处理”制度】海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权人申请先行拍卖、变卖的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权人。拍卖、变卖前,依法应当检验的,须经合格评定;依法应当检疫的,须符合进境检疫要求。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特制设备,由海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职责处理,所得价款和依法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一百零五条【强制执行制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等担保财产、被扣押、查封的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依法抵缴或者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名词释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口岸,是指供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
运输设备,是指专门设计,适于反复使用,并便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保税场所,是指对保税货物进行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的场所和免税商店。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经海关备案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并以其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舱单传输义务人,是指经海关备案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和快件经营人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四十九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转运、通运、过境货物,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内销的货物。
转运、通运和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交通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交通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其他货物,称过境货物。
第一百零九条【特殊区域监管】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殊区域,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由海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一百一十条【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的监管办法,对进出境运输设备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参照执行】海关对办理海关业务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的管理,参照海关企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海关总署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海关处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推动力量。《海关法》作为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将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准确地体现在《海关法》修订之中,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海关力量。
(二)推进法治建设、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需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部署,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要求。海关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海关法》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修订《海关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目标任务做出海关贡献,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