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时,在南海居住的何先生准备带宠物猫回老家,但需搭乘飞机前往,他想了解是否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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