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标香港、超越深圳,到前所未有的高自由度的讨论,自由贸易港建设已成为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被国人寄予了极高的期待。不过,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长年累月的实践和脚踏实地的积累。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到底有哪些特色?政策优惠是否真的有吸引力?又存在哪些不容忽视的进出口监管法律风险?在下文中,我们将作具体分析。
(一)全岛封关运作的自由贸易制度设计
1.“一线”放开[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2]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设立的目的是在进(出)境环节强化安全准入(出)监管,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具体而言,在进出口货物方面,会有如下特殊安排:
(1)放宽部分货物、物品进出口限制。在确保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从我们的实务经验推断,这个清单将可能会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清单基础上大幅放宽,很多货物的进出口限制都会降低和取消,对于在海南自贸港外地区进出口受限的货物,企业可以在海南开展经营活动,把握新商机,真正获得政策性实惠。
(3)转运货物和离境货物的特殊管理。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从海南自贸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实行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建设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单直白地说,就是转运货物“直接走”,最终到哪儿哪来管;离境货物算出口,监管手续简单化;单一窗口的操作将更加完善、便捷,体现自贸港在进出口操作系统上的比较竞争优势。
2.“二线”管住[3]
3.岛内自由[6]
(二)特殊的优惠税制安排
1.货物进出口时的税收减免[7]
2.岛内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减免[8]
3.岛内消费的税收减免[9]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拉动内需,并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在这些政策的综合作用下,可以预见自贸港内部的生产与消费将会产生良性循环,收入和消费会同步增长,内部造血功能将进一步得到激活和强化。
二、洋浦保税港区释放“好上加好”的海关政策红利
(二)不禁止居民在区内居住或设立营业性的商业设施
三、自贸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潜在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一线”放开中的合规底线
1.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1.2高额行政罚款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下调
1.3入刑门槛低,个人及企业面临严重刑事责任
2.正确申报进口货物税号的重要性[24]
2.1商品归类属于技术性疑难问题
2.2商品税号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二线管得住”中的“重中之重”
1.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或伪报导致少征进口税款
2.限制进口货物不能借机随意“变身”
(三)海南地区其他需要防范的海关法律风险
1.传统货物走私风险
除了包括前述成品油在内的传统资源类产品(包括需要缴税的废钢铁低报价格出口)、农产品的走私风险,随着海南岛免税政策的逐步落地,高新技术产品、奢侈品和化妆品进口等领域的走私犯罪风险也可能会上升,从事这些行业的企业应对进出口环节的合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2.商品检验检疫查处力度加大的风险
“一线”虽然放开,但同时也提出了要强化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即在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海关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监管职能不但没有简化,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特别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海关已经对进口冻品等采取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查验率达到了100%。随着海南地区未来水产品、农产品等冷链物流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之海南正在全力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推测未来海关将会对包括进出口商品、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等涉检类案件加大查处力度。
3.后续稽查监管风险
从我们的实务经验来看,无论建立什么样的保税区、自贸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无论采取何种优惠措施,海关历来的基本要求都是要“管得住”。“一线”和“二线”的政策看似宽松很多,但申报环节和口岸手续的简化必然需要科学且强有力的后续监管与之匹配才能达到有序和合规。从海关稽查的视角来看,我们推测,新规中涉及的保税混装运输、医疗设备和药品、保税航空器维修等可能成为未来海关开展后续稽查的重点对象。因此,对于要在海南谋求高速发展的外贸企业而言,有必要尽早着手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合规体系,实现全面有效预防海关与国际贸易领域合规风险的目标。
结语
海南自贸港的宏伟蓝图已摆在眼前,洋浦保税港区管理政策也已初步落地。从长远来看,这是继1988年海南建省和2010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之后,海南迎来的最大一次发展机遇。但高端人才的相对紧缺,基础设施的相对薄弱,政府监管水平的相对欠缺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自贸港的发展终究还是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地推进。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提示广大企业在开疆拓土、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充分理解海关监管政策中的“变与不变”,未雨绸缪,及时了解和把握政策及法规变化,合规发展,做大做稳。
[1]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中第(一)项第1条。
[2]关境是“海关境界”的简称。亦称“关税国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关境同国境并不完全一致。如一国境内有自由港或自由区,即不属于该国关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它们的领土成为统一的关境。在此情况下,关境则大于国境。(王美涵,《税收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3]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中第(一)项第2条。
[6]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中第(一)项第3条。
[7]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八)”。
[8]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三部分“分步骤分阶段安排(二)”中第7条。
[9]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三部分“分步骤分阶段安排(一)”中第2条。
[15]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11年4月8日公布,同年8月1日实施。
[21]202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同年9月1日实施。
[22]2018年3月3日公布,同年5月1日实施。
[23]2014年8月12日公布,同年9月1日实施。
[25]《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五条(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6]《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28]可参见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9]2017年12月26日公布,2018年2月1日实施。
[30]《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