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四川省专家服务中心四川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工作职能和服务范围:
组织专家进行科技咨询、人才评价、成果鉴定、项目论证、技术攻关及服务地方经济等工作;开展专家科研成果和技术的宣传、推广、转让、开发及中介服务;承办专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休假、联谊、培训等活动;。
为海外学人来川工作、创业、服务提供包括信息咨询、学历学位认证、合作伙伴介绍、就业派遣代理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组织留学人员开展智力服务;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服务工作。
负责全省博士后服务工作;负责四川省博士后园区的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二巷18号四川省人事厅6楼
服务项目
一、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理
(一)依据:
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川委办〔2003〕21号文件之十六);
2.中心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时限:50个工作日。
(四)收费:
1.中心收代理费200元/件。
2.资料翻译可自找具有翻译资质的正规翻译公司,并加盖翻译专用
章和骑缝章。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中心可提供代收费和代翻译服务,代收教育部认证费360元/件(可自汇)、代收资料翻译费150或180元/件(视具体语种而定)。
3、现金缴付。
4.中心代理费收费依据:川价函〔2004〕45号。
(五)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交复印件,验看原件)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1)本人护照、二寸免冠照片1张;
(2)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及其以上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3)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
(1)本人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1张、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
(4)工作经历证明(入学前最后学历为大专者须提供)。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
(1)个人身份证、特区通行证及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件、二寸免冠照片1张;
(2)所获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及硕士、博士论文摘要;
(3)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
(1)本人身份证件、二寸免冠照片各1张;
(2)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及学习成绩单;
(3)获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应提交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1.国内最后学历学位与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不衔接者,需提交入学前全部工作证明。
2.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3.在爱沙尼亚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英文和爱沙尼亚文证书;
4.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主论
文摘要及副论文的题目列表;
5.在美国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
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赴美国公派留学人员需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和公派留
出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美国接收院校名称、专业、学业组织等。如涉及
到在国内组织的行前培训,需说明培训内容(外语/基础课程/专业课程/
的原件;
6.在加拿大留学的回国人员需提交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
(studypermit);
7.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如就读学校为国立大学,需提供菲律
宾外交部认证;如就读学校为私立大学,需提供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外交部认证;
8.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证明信
者,需翻译该证明信及成绩单;
9.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或学生证;
10.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提交马来西亚校方的成绩单或学
习证明以及第三国学校的成绩单;
11.涉及跨境教育的申请者需提交高中毕业证、内地校方开具的成绩单和学习经历证明(或结业证)。
二、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
1.《省人事厅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川委办〔2003〕21号文件之十六);
2.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3〕69号)。
(二)时限:5个工作日。
1.中心收工本费30元/件。
3.现金缴付。
4.收费依据:川价函〔2004〕45号。
(五)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交复印件,验看原件):
1.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1)本人护照、身份证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出国前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2.在国内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的人员:
(4)海外学习或进修受理单位的证明;
(5)出国前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上述各有关证明材料均需附有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件。
三、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职称认定代理
1、《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2〕131号);
2、《省人事厅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川委办〔2003〕21号文件之十六)。
(二)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中心可提供代收费和代翻译服务。代收证书工本费5元/件,代翻译公司收资料翻译费150或180元/件(视具体语种而定)。收费办法为现金缴付。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2.本人护照、一寸照片1张;
3.在国(境)外学习的学历、学位证明及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在国(境)外受聘担任学术、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5.在国(境)外取得的某种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6.出国(境)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在国(境)外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证明材料。
上述各有关证明村料均需附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件。
四、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就业派遣及落户手续代理
(一)依据:经正式去函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电子邮件回复同意我中心开展代理服务。
(二)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我中心免费代办。
就业派遣、本人落户、子女落户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办结件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由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至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李晶伟收(邮编:100083)。请务必注明办理人姓名及用途(就业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本人:
(1)国内及国外大专(含)以上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博士在国外进修、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以及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学习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
(5)本人护照首页和首次出国留学签证页。
(6)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持家庭户口本者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持集体户口卡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已经注销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如果档案仍保存在原单位,还需提供辞职或离职证明。如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即可。
2.未成年子女随迁:
(1)国内出生的,出具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同时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2)国外出生的,出具出生证明及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结婚证。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由代理点对原件进行审核,并加盖代理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