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发布通告,明确了禁止在建成区内饲养的烈性犬犬种
从通告发布至今
天津收缴了多少大型烈性犬只?
收缴后的犬只怎么处理?
▲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陈玉东
今年以来,天津收缴大型烈性犬只将近1000条。天津在西青和蓟州设有两家犬类留检所,收容和没收的犬只会一直在留检所饲养。
8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的通告》,明确了禁止在建成区内饲养的烈性犬犬种。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有效减少烈性犬只伤人、扰民现象,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联合对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予以明确,现通告如下: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8日
禁养烈性犬种类
养犬登记证如何办理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必须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证,不然自家狗狗会被没收。那么如何办理犬证呢?
个人养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独户居住条件。
提交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办理地点
养犬地属地派出所或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特别提醒您的是,《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须每年注册一次。部分犬种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具体详见《天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通告》↓↓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
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三)单位养犬申请书;
(四)单位平面图(要标明犬舍具体位置);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养犬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所属地公安机关核准证明。
单位养犬的还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对单位和个人所养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当场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全和不符合重点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准许之日起7日内,持养犬免疫注射卡和管理服务费收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别和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申请养犬人持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以及所养犬只彩色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患病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注销原《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审核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凭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交纳30元。
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受让、受赠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的单位迁移养犬场所的,应事先报经市公安局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迁移到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送交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仍需养犬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严禁私自留存已死亡准养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不得使用已死亡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饲养新犬。
禁止养犬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
第十七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准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注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