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从哪一天开始施行?”“《办法》中关于公园遛狗是怎样规定的?”3月1日上午,在城区人民广场宣传活动现场,志愿者除了通过展板、横幅、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外,还设置了趣味互动问答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让市民对《办法》有更直观的了解,回答正确的市民可以获得园艺花洒、铁锹等奖品,大家积极参与,现场气氛热烈。
为切实推动《办法》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市民的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我市将3月份确定为《办法》集中宣传月。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构建起了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四级公园体系。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制定出台此项《办法》,对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作出全流程规范。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设计。比如,针对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广场舞扰民等行为,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的粪便。”“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未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公园、广场跳广场舞、唱歌是很多市民乐于参加的娱乐活动,但如果音量过大,则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及游客的游园体验。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劝阻;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据了解,《办法》是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我市在城市园林管理等方面出台的又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接下来,我市城管部门还将结合绿化服务进社区活动,在为社区送知识、送技术的同时,进一步在社区基层宣传《办法》,让普法工作更接地气、更聚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