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以下简称椰子),学名Cocosnucifera,英文名Coconut。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椰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dispersus
2.黑丝盾蚧Ischnaspislongirostris
3.芒果蛎蚧Lepidosaphestapleyi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minor
6.七角星蜡蚧Vinsoniastellifer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椰子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3.根据有害生物特性,输华果园须相应采取目视检查、物理或化学诱集等方法开展监测。针对介壳虫,果园须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4.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记录应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有效成分、施药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2.输华椰子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存放场和成品库;输华椰子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椰子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4.包装好的椰子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与具有相同植物检疫条件的椰子放入同一储存库,与其他椰子分开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产地(国家和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装载输华椰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印尼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椰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椰子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椰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