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二、提交申请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1.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内容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须同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居民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须提交:
2.总经理: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2.提交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期为5年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市中介机构与同一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不得超过2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申请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企业,交验原企业登记注册成立时所具有的验资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证明(提交原件)
(六)企业章程
(七)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八)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经营场所是指用于专门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场所,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3.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
(十一)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企业,需交验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材料装订顺序
(一)目录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身份证明
1.个人简历、拟担任的职务;
2.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的复印件;
4.专业职称资格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境外材料
1.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合法资格证明;
2.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五)验资证明
(六)备用金存款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九)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材料经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初审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项目变更
一、变更中介机构名称须提交:
(一)申请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四)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董事会决议;
(六)签订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协议书。
二、变更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提交:
(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
(三)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提交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四)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六)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七)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场所须提交:
(一)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申请书;
(三)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中介活动经营范围须提交:
(一)申请增加中介活动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二)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的)直接签署的有效期为5年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
(三)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