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角海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许**和被告中华人**角海关对于原告属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已经放行和退运美元共5000元没有争议,对此部分本案中可不予审查。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超额携带美元现钞19.5万元出境未申报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行为而应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华人**角海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许*达过境时未看到设立申报台,海关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也未询问是否需要申报就直接进行搜身检查。2、许*达不清楚海关的法律法规,其是第一次携带现金入境,携带的美元是合法所得,不存在走私故意,也不清楚携带自己的钱要申报。3、由于害怕现金丢失,出于安全考虑,才将钱绑在身上。二、中华人**角海关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扣留决定,扣留期限是365天,但该海关于2014年9月10日才作出处罚决定,已经超过365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中华人**角海关作出的角关缉查字(2014)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被没收的美元19.5万。
被上诉人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行政处罚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中华人**角海关对上诉人许**作出的角关缉查字(2014)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角海关对许**涉案财物暂时扣留的行为,与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审查的是中华人**角海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因此,许**主张中华人**角海关超过扣留期限的诉请,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许**上诉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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