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可引称为《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0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列明物种”(scheduledspecies)指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列明植物或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2条修订)
“列明动物”(scheduledanimal)指附表1第2栏内所指明的动物;
“列明动物部分”(scheduledanimalpart)指附表2第3栏内与第1栏所指明的动物相对处所列明的动物部分或衍生物;(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列明植物”(scheduledplant)指附表3第2栏内所指明的植物;(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a)拟从该地方运出的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或
(b)根据第2A条被当作由该地方过境的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由1989年第25号第2号第2条增补)
“高度濒危物种”(highlyendangeredspecies)指附表6第1部第2栏内所指明的动物,其动物部分,或该附表第2部第2栏内所指明的植物;(由1995年第3号第2条增补)
“动物”(animal)指任何形态的动物,不论是活生的或死的;
“动物部分”(animalpart)指动物的任何容易识别的部分或衍生物;(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植物”(plant)指活的或死的植物,以及植物的任何容易识别部分或衍生物;
(2)(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第2A条过境版本日期01/01/2000
(1)就本条例而言,任何动物(活生动物除外)、动物部分、植物或药物(视属何情况而定)如有下述各种情况,须当作为过境─
(b)其附有由有关主管当局批出或发出的有效许可证、准许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并且
(c)其─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例而言,任何活生动物如有下述各种情况,须当作为过境─
(i)关于该动物的描述及详情;
(b)第(1)(a)、(b)及(c)款的规定已获遵从,达致署长满意的程度。
(3)署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概括地或为任何目的或藉提述任何特殊情况,而就任何列明物种或任何种类的列明物种指明某个数目的工作天,以代替第(2)(a)款所提述的工作天数目。
第2B条当作为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的物品版本日期30/06/1997
就本条例而言─
(由1989年第25号第3条增补)
第4条对进口列明物种、受管制药物及高度濒危物种的限制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与按照在第7(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所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为其本人或代他人进口任何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
(1A)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3条增补)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与按照在第7(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所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为其本人或代他人进口任何受管制药物或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3条增补)
(4)任何人违反第(3)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由1995年第3号第3条增补)
(由1989年第25号第4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3条修订)
第5条对出口列明物种、受管制药物及高度濒危物种的限制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与按照在第7(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所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为其本人或代他人出口任何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
(1A)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4条增补)
(3)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与按照在第7(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所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为其本人或代他人出口任何受管制药物或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4条增补)
(4)任何人违反第(3)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由1995年第3号第4条增补)
(由1989年第25号第5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4条修订)
第6条对管有列明物种、受管制药物及高度濒危物种的限制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与按照在第7(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所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管有或控制任何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
(1A)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5条增补)
(3)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根据与按照在第7(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所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管有或控制任何受管制药物或高度濒危物种。(由1995年第3号第5条增补)
(4)任何人违反第(3)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由1995年第3号第5条增补)
(由1989年第25号第6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5条修订)
第7条许可证的发出及续期版本日期01/01/2000
(1)除第7B条另有规定外,署长可于收到以指明表格向他提出的申请以及收到附表4订明的费用后,发出用以进口、出口或管有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的许可证。(由1990年第48号第2条修订)
(2)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须─
(a)采用指明的表格;
(b)指明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c)指明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的数量及种类;
(d)指明发出该许可证的条件(如有的话);及
(3)署长可于收到向他提出的申请以及收到附表4订明的费用后,将用以管有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的许可证续期,或延长进口或出口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
第7A条提供虚假资料版本日期30/06/1997
(1)任何人申请根据第7(1)条发出的许可证时,提供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在任何要项上属虚假的资料,或提供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因遗漏任何要项以致属误导性的资料,或将任何资料作为真实而准确的资料提供而自己并不相信该资料是真实或准确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a)任何物品或物体为列明物种;或
(b)任何药物为受管制药物,但自己并不相信所声称、申述或显示者为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由1989年第25号第8条增补。由1995年第3号第6条修订)
第7B条对署长就高度濒危物种发出许可证的权力的限制版本日期01/01/2000
(a)将予进口或出口的动物、动物部分或植物,是由该动物、动物部分或植物制成的个人财物或家用物品;
(c)进口或出口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商业的借出、捐赠,或在科学家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交换植物标本或其他经防腐加工、干制或嵌制的博物馆标本;
(d)将予进口或出口的动物、动物部分或植物构成任何流动动物园、马戏团、动物展览、植物展览或其他流动展览的一部分;或
(e)进口或出口是作任何非商业用途,而该用途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由1990年第48号第3条增补)
注:
第8条许可证的取消版本日期01/01/2000
(1)如有下述情况,署长可随时取消根据第7(1)条发出的任何许可证─
(a)该许可证的任何条件遭违反;或
(b)署长信纳该许可证是因为申请人对任何事实作出虚假申述或申请人的不法作为而发出的。
(2)凡署长根据第(1)款取消任何许可证,他须随即通知该许可证的持有人,并须述明取消许可证的理由。
(3)凡署长已根据第(2)款通知任何许可证持有人其许可证已被取消,该许可证持有人须随即将许可证交回署长。
(4)任何许可证持有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第(3)款办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由1989年第25号第9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8条修订)
第9条许可证的出示版本日期30/06/1997
(1)任何人如管有或控制─
(a)任何列明物种;或
(b)任何受管制药物;或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根据第(1)款所作出的要求办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由1989年第25号第10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9条修订)
第10条要求提供资料的权力版本日期01/01/2000
(1)如署长怀疑任何正在进口或已进口或根据第2A条当作为过境的动物、动物部分或植物,是列明物种,他可要求任何管有或控制该动物、动物部分或植物的人申报其俗称及学名(如该人知悉其学名者)。(由1989年第25号第11条代替)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根据第(1)或(1A)款所作出的要求办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由1989年第25号第11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10条修订)
第11条搜查等的权力版本日期01/01/2000
(a)如有理由怀疑第4、5、6或9条所订的任何罪行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于某船只(军用船舶除外)、航空器(军用航空器除外)、铁路列车或车辆上,他可截停、登上与搜查该船只、航空器、铁路列车或车辆;或(由1989年第25号第12条修订)
(b)如有理由怀疑某人正在犯或已犯第4、5、6或9条所订的任何罪行,他可截停与搜查该人,并搜查该人的财产。(由1989年第25号第12条修订)
(4)根据第(2)款发出的每份手令,均继续有效,直至需要进入有关地方的目的已达致为止。
(a)任何可予检取的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但第(7)款另有规定者除外;(由1989年第25号第12条代替)
(6)就本条而言,在下述情况下,任何动物、动物部分、植物或药物(视属何情况而定)均可予检取─
(i)其正在违反第4条的情况下进口或已经在该情况下进口;或
(ii)其正在违反第5条的情况下出口或行将在该情况下出口;或
(iii)其在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由任何人管有或控制;或
(b)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根据第10(1)或(1A)条所作出的要求办理。(由1989年第25号第12条修订)
第12条妨碍版本日期30/06/1997
(由1989年第25号第13条修订;由1995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13条没收版本日期01/01/2000
(1)任何人如被裁定犯第4、5、6或9条所订罪行,则根据第11(5)(a)条检取的涉及所犯罪行的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以及根据第11(5)(b)、(c)或(d)条检取的任何其他物品,可无须另作命令而没收,并归予政府。(由1989年第25号第14条代替)
(2)凡任何人就第4、5、6或9条所订罪行遭检控而被判无罪,则法庭可命令将检控所涉及的根据第11(5)(a)条检取的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以及根据第11(5)(b)、(c)或(d)条检取的任何其他物品─
(a)发放予或发还遭检取有关物种、药物或物品的人,或该物种、药物或物品的拥有人;或
(b)没收并归予政府。(由1989年第25号第14条修订)
(3)凡任何人就第10条所订罪行而遭检控,则不论该被告人是否被定罪,法庭可命令将检控所涉及的根据第11(5)(a)条检取的动物、动物部分、植物或药物(视属何情况而定)─
(a)发放予或发还遭检取有关动物、动物部分、植物或药物的人,或该动物、动物部分、植物或药物的拥有人;或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13A条为商业目的而犯的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1)如有人犯第4(2)、5(2)或6(2)条所订罪行,而该罪行涉及的列明物种并非高度濒危物种,则第(2)款即予适用。
(2)凡任何人就某作为而被裁定犯本款所适用的罪行,而法庭信纳该作为不论由其本人或他人作出,均是为商业目的而作出的,则该名被定罪的人可被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而非被处就该罪行而订明的惩罚。
(3)如有人犯第4(4)、5(4)或6(4)条所订罪行,而该罪行涉及以下药物或物种,则第(4)款即予适用─
(a)受管制药物;或
(b)高度濒危物种。
(4)凡任何人就某作为而被裁定犯本款所适用的罪行,而法庭信纳该作为不论由其本人或他人作出,均是为商业目的而作出的,则该名被定罪的人可被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2年,而非被处就该罪行而订明的惩罚。
(5)就本条而言,“商业目的”(commercialpurpose)指─
(a)与贸易或业务有关的任何目的;
(b)为获得利益、收益、利润或报酬而买卖或交换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或凭借第2B条被当作是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物品或药物。
(由1995年第3号第12条增补)
第14条谘询委员会版本日期01/01/2000
(1)行政长官可成立谘询委员会,其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15条由署长指明表格版本日期01/01/2000
署长可为施行本条例而指明任何表格。
第17条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版本日期01/01/2000
(1)任何人因署长根据本条例作出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决定而感到受屈─
(a)任何许可证的发出或署长在许可证中指明的任何条件;
(b)任何许可证的拒绝发出;或
(c)任何许可证的取消,可于获通知关于该项决定的日期后21天内,或在行政长官就任何特定个案而容许的更长期限内,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
(2)行政长官可就该项上诉而确认、更改或推翻署长的决定。
(3)行政长官就该项上诉而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第18条豁免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概括地或为任何目的或藉提述任何情况,而豁免任何人、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或豁免任何组别或类别的人、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受第4、5及6条所规限。
(由1989年第25号第15条修订;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19条修订附表的权力版本日期01/07/2002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任何附表。(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2)凡在修订附表1、2、3或5的命令的生效日期当日,任何人正管有或控制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而在上述命令的生效日期前,第6条并无就该物种或药物规定须领有许可证,则就该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而言,第6条须自该命令生效日期后3个月的日期起实施。(由1989年第25号第16条修订)
附表1列明动物版本日期01/06/2004
[第2及19条及附表2](略)
注意:在本附表内,目、科、亚科或属的所有种,指该目、科、亚科或属的一切所有种。
附表2列明动物部分版本日期01/01/2000
[第2及19条]
第1栏第2栏第3栏
目/科/学名俗称部分或衍生物
(只作备知)一切列明动物
附表1第1部的一切列明动物一切列在附表1第1部第3栏内的动物大致完成的动物尸体标本或其中部分
(不论标本是在其天然形态、或是经
剥制、冷却、防腐加工、干制或处理的)、肉
CHORDATA
Mammalia(哺乳类)
列在附表1第1部Mammalia(哺乳类)一切列在附表1第1部第3栏鹿角、角、皮(包括毛皮、生皮或皮革)
或其任何部分
Mammalia(哺乳类)分目下的动物
分目下的列明动物
PHOLIDOTA
Manidae
一切所有种穿山甲鳞、肉、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CETACEA
一切科、属、种鲸、海豚、小鲸、鲸骨、牙或其任何部分
CARNIVORA
Ursidae
一切所有种熊、熊猫、小熊猫胆囊、胆汁及胆粉剂
Felidae
Pantheratigris老虎骨(包括粉剂)或其任何部分
PROBOSCIDEA
Elephantidae
一切所有种象象牙或其任何部分、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PERISSODACTYLA
Rhinocerotidae
一切所有种犀牛角(包括粉剂)或其任何部分
ARTIODACTYLA
Hippopotamidae
Hippopotamusamphibius河马牙或其任何部分
Camelidae
Vicugnavicugna小羊驼毛(包括梳理过的毛)、毛绒、编织品
Moschidae
Moschus所有种麝麝香、麝香末、麝香囊、麝腺
Aves(雀鸟类)
STRUTHIONIFORMES
Struthionidae
Struthiocamelus(来自阿
尔及利亚、布基纳法索、喀
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
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
尼日尔、尼日利亚、塞内加
尔及苏丹)鸵鸟羽毛、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RHEIFORMES
Rheidae
Rheaamericana(不包括在
被禁锢情况下繁殖的动物)美洲鸵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Rhea(=Pterocnemia)pennata美洲小鸵羽毛、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FALCONIFORMES
一切所有种猛禽羽毛、脚、爪、皮
STRIGIFORMES
一切所有种猫头鹰羽毛、脚、爪
CORACIIFORMES
Bucerotidae
Buceros(=Rhinoplax)vigil盔犀鸟盔
PASSERIFORMES
Paradisaeidae
一切所有种凤鸟羽毛、皮
Reptilia(爬虫类)
列在附表1第1部Reptilia(爬虫类)分目下的列明动物一切
列在附表1第1部第3栏Reptilia
(爬虫类)分目下的动物蛋或其任何部分
TESTUDINATA
Cheloniidae
一切所有种海龟壳、鳞、鳍足、肢、
软骨或其任何部分。
皮(包括生皮或皮革)
CROCODYLIA
一切所有种钝吻鳄、鳄鱼、长吻鳄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SAURIA
Teiidae
一切所有种美洲蜥蜴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Varanidae
一切所有种巨蜥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SERPENTES
Boidae
一切所有种蟒蛇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Colubridae
Ptyasmucosus滑鼠蛇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Elapidae
Najanaja眼镜蛇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Ophiophagushannah眼镜王蛇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
Pisces(鱼类)
ACIPENSERIFORMES
一切所有种鲟鱼蛋、鱼子(不包括不超过250克而又
获署长信纳并非用于贸易或业务目
的的鱼子)或其任何部分
CNIDARIA
列在附表1第1部CNIDARIA分目下的列明动物一切列在附表1第1部第3栏CNIDARIA分目下的动物骨骼
第2部
目/科/学名俗(只作备知)部分或衍生物
附表1第2部的一切列明动物一切列在附表1第2部第3
栏内的动物大致完成的动物尸体标本
或其中部分(不论标本是
在其天然形态、或是经剥
制、冷却、防腐加工、干
制或处理的)、肉、蛋
附表3列明植物版本日期01/06/2004
[第2及19条](略)
附表4费用版本日期19/12/1997
[第7条]
$
1.根据第7(1)条为进口以下各项而发出的许可证,每张费用─
(a)进口属同一物种的一头或多于一头活生动物......................420
(b)进口属同一物种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动物部分或衍生物......................140
(c)进口属同一物种的一株或多于一株植物或植物衍生物......................140
(d)进口受管制药物.................140
2.根据第7(1)条为出口以下各项而发出的许可证,每张费用─
(a)出口属同一物种的一头或多于一头活生动物........140
(b)出口属同一物种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动物部分或衍生物........140
(c)出口属同一物种的一株或多于一株植物或植物衍生物........140
(d)出口受管制药物........140
3.根据第7(1)条为管有以下各项而发出的许可证,每张费用─
(a)管有属同一物种的一头或多于一头活生动物.......140
(b)管有属同一物种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动物部分或衍生物.......140
(c)管有属同一物种的一株或多于一株植物或植物衍生物........140
(d)管有受管制药物.......140
4.每张许可证续期、延长有效期或作更改的费用..117
附表5指明动物版本日期16/11/2000
[第2条]
目/科以学名指明动物俗称
(只作备知)
所有列于附表6第1部就第1栏指明(参照附表就第2栏指明(参照附表6第1部第2栏)
第1栏的“目/科”6第1部第1栏)的每一项的每种动物而言,所有就该种动物而
目而言,所有就附表6第在附表6第1部第3栏指明的该种动物的俗称
1部第1栏所列相应项目
而在该部第2栏指明的
动物
附表6版本日期01/06/2004
注意:在本附表内,“种”不包括在被禁锢情况下繁殖的动物或人工繁殖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