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进一步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进境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境内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船舶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三、对于需实施运输工具登临检查的,海关在接收运输工具动态和申报单电子数据后,以电子指令形式向运输工具负责人下达运输工具登临检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对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检验、检疫;对因前置作业要求等原因,海关需要指定地点(锚地、泊位、机坪、机位等)登临检查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停泊在指定地点。
四、增加下列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数据项
(一)《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船载收发信装置SIM卡号码”、“船载收发信装置ID号”申报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及附件13。
(二)《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抵港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中增加“是否需要中途监管”、“中途监管站”申报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8及附件13。
(五)新增《水运运输工具卫生证书申请数据项》,具体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1及附件13。
(六)《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航线航空器备案、通用航空器备案增加“客舱座位分布图”申报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4及附件24。
(七)《空运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中增加“是否有健康异常”、“是否发现病媒生物”、“是否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是否有有效灭蚊证明”申报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3及附件24。
五、部分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数据项调整如下
(一)《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抵港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移泊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预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出境(港)确报动态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水运运输工具删改申请数据项》中的“IMO号码”数据项、“船舶IMO编号”数据项统一更名为“船舶编号”数据项。
(二)《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的“船舶建造日期”由“选填项”调整为“必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及附件13。
(三)《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中的“实际数量”由“必填项”调整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0及附件13。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2018年第93号中关于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