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以第21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实行。为便于各关贯彻《管理规定》,我署制订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若干决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若干意见》随《管理规定》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规定及文件与本《管理规定》和《若干意见》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80)署查字第724号2.(81)署查字第543号3.(81)署查字第595号4.(81)署查字第629号5.(81)署查字第678号6.(81)署查字第811号7.(82)署查字第222号8.(82)署查字第576号9.(82)署查字第577号10.(83)署查字第12号11.(84)署查字第187号12.(84)署行字第872号13.(84)署行字第1028号14.(85)署行字第29号15.(85)行二字第187号16.(85)署行字第466号17.(88)署行字第10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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