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协议本身并不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领养协议必须公证。
法律依据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领养协议一旦签订,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但是,如果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可以解除或撤销领养协议。具体情形和程序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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