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告诉“小播”,2018年9月,他以岳母的名义跟谢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文兴路2号桂中新都1栋一层7号门面以及地面、地下的停车场由其经营至2025年3月30日。前几天,杜先生像往常一样去开门,却发现门面被人上了锁,断了水电,门上还贴着一张通知,要求他3月25日之前搬离,地面停车场入口的栏杆也被拆走了。
杜先生说,他与谢某的合同没到期,但这谢某是转租人,也就是个二房东,真正的房东是潭中街道窑埠村的几位村民。谢某在2012年9月与窑埠十二队三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桂中新都1栋一、二层及停车场共计2940平方米的使用权至2025年3月30日止。此后,谢某又把部分门面转租给了其他租户,其中就包括杜先生。
与此同时,杜先生还与谢某有生意往来,2022年5月1日,因谢某无力支付杜先生的货款,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以货款抵扣租金的《结算确认书》,明确杜先生已提前结清了合同期内的所有租金。所以杜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
现在房东与二房东谢先生正在打官司,在还没判决二房东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东不应该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方式要求他限期搬离。
门面被锁后,杜先生找到房东说明情况,但房东表示,杜先生要么交租金,要么就搬走。杜先生认为,虽然自己没有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当初房东也配合自己去村委盖了章,办了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房东对于谢某的转租行为是知晓的。现在自己与二房东签订的合同没到期,也没有拖欠租金,房东却要求他再交一次租金,这很不合理。
房东回应收不到租金有权收回场地
那么房东是否知晓二房东谢某转租了门面和停车场经营权?房东在收不到租金,就强行锁门、断水断电的行为妥不妥?因此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根据门面上贴出的通知,“小播”联系上了村民陈某。他说,桂中新都1栋是他们几个村民的共同资产,自己只是临时负责人。他认为,第一承租人谢某拖欠了房东37万元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去年12月他们就宣布与谢某解除合同了,谢某自己也搬离了门面,所以第二承租人同样也应该搬离,不应该再使用门面了。
陈某表示,杜先生提出的损失赔偿不由他们承担。另外杜先生提出的延期搬离问题,他说只要不是太长,可以找他们协商。
律师:房东有权收回门面但断水断电不合适
那么现在杜先生到底要向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律师表示,这件事首先要看租赁物是否有合法的建筑手续,如果手续不合法,所有的租赁合同均无效,租赁行为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看过错大小相应承担。如果合同是有效的,目前第一承租人欠交租金,出租人就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的房屋,不过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的方式,是不合适的。出租人应该先采取协商的方式,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