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枢纽。《“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跨境贸易的总体目标是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协调创新水平进一步提高、畅通循环能力进一步提升、开放合作进一步深化、安全体系进一步完善。贸易途径畅通、强化风险防控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和企业合规能力的提升。跨境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他国政策、文化差异、法律环境和保护主义等多重压力,更需要重视合规治理体系建设,熟练掌握国内、国际和他国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州是我国重要的外向型经济城市,苏州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的设立为苏州外向型经济提供了更加开放和便利的政策环境。苏州国际商事法庭自2020年11月27日成立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在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服务保障苏州自贸区建设、推动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为了深化合规指引作用,加强企业的跨境贸易风险防控水平,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指引作用,结合审判实践以案释法,总结归纳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常见但容易忽视的风险点,编写成《跨境贸易中的合规指引》。全书分为七章三十七节,选取跨境贸易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并给出合规建议。体例上包括裁判要旨、合规建议、案例评析和法条链接四个板块。针对苏州外贸企业开展业务时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最常用的国际公约和惯例和跨境贸易术语进行重点评述,以期指引和帮助企业加强合规管理,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纠纷,提升企业高质量“走出去”的能力。
本次发布的《跨境贸易中的合规指引》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跨境贸易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涉及:(一)多方协议应注意管辖地约定;(二)仲裁机构的约定应当唯一确定;(三)选择仲裁不能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四)以格式条款约定争议解决应尽提示说明义务;(五)约定国外仲裁后应积极行使程序性权利。
第二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CISG
涉及:(一)CISG框架下合同解除的范例;(二)构成根本违约才能宣告合同无效;(三)货物质量轻微瑕疵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四)买方拒收货物的条件是根本违约;(五)以货物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须同时履行退货义务;(六)违约方应对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加以赔付。
第三章跨境贸易合同订立的形式
涉及:(一)事实履行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二)单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三)PI与PO主体内容一致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四)长期贸易多笔订单之间应该清晰可分;(五)交易对手谈判权限的审查应当慎重。
第五章货物质量争议的解决
涉及:(一)货物质量承诺应当与验收结果一致;(二)货物验收通过后卖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三)长期怠于验收并实际使用货物视为通过验收;(四)货物规格应当符合国内强制性法律规定;(五)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检验的程序与标准;(六)货物质量瑕疵应及时取证并留存;(七)瑕疵履行后的补救不能视为变通履行的合意。
第六章跨境贸易的损失赔偿
涉及:(一)证据证明费用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有关联性时方可赔付;(二)违约行为与损失要有因果关系;(三)定金的约定应当注明担保作用;(四)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五)违约金较高时须有实际损失加以证明。
第七章与付款有关的风险提示
涉及:(一)第三方付款应注明付款目的并保存付款凭证;(二)其他订单的拒绝供货不能作为案涉订单不予支付货款的条件;(三)怠于履行拖延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四)加害履行不能作为不予支付货款的抗辩;(五)货物质量达到要求作为付款条件时质量瑕疵可能导致拒付。
下一步,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找准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涉外商事经营主体合规指引工作,为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