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部门,天天在外面跑,自己开自己的车也是方便一些,什么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报销一下
该,肯定该,因公支出,属于公司的支出,就应该入账报销。
但是私车公用的这个话题确实太敏感了!像加油票这类发票很容易出现舞弊,很多企业就会找些私人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甚至去虚开一些加油费发票在企业账务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虚增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
先来看看实务中通常有哪些车辆费用?
公司自有车辆
公司租赁车辆
一、已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1、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
1)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
2)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承租方企业负担的修理费。
2、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二、未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结论
操作方案/方式
1、以交通补贴的方式处理
按照部门、级别以及岗位性质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现产生的因公支出。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对于这种交通费补贴,计算个税,各地还有不同的标准,标准以下免税,标准以上征税,这个需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那就全额计个税。比如下面这个海南省的标准。
2、对外租赁用车
非短期租赁
这种适合经常在外地跑业务的人员,销售代表这种到达一个省后,可能要跑遍全省各网点,这种适合找租赁公司租车使用。
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按月或者按次和租赁公司结算租车费用,取得租赁公司的合规发票。
员工跨省或者跨市出差,可以在租赁公司当地的车行提取车辆使用,费用由公司统一结算。
短期租赁
这种适合市内出行、商务接待场景需求,最简单的就是可以采用网约车企业版的方式。
像一些网约车推行的企业版出行服务,更是和企业财务直接对接,省去了员工垫付交通费,报销交通费的流程,让出行更高效,费用管控更到位。
而这种方式实质也是一种租赁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更集中,更高效。
以上的处理方式,员工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取得的发票是实实在在的因为费用支出,甚至根本不需要员工垫付,直接企业结算了。
企业费用监控和税前列支也公开透明,非常适合企业人员出行场景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使用。
其实以上两种方式基本能解决大部分日常出行的场景问题,而且更为关键是避免了私车公用的发生,私车公用不仅费用难以监控,税务风险较大,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员工交通事故无处不在,企业在员工人生安全上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所以,能不用其实尽量不用。
3、实报实销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月)纳税,(收入-费用)*20%
2、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计税。
版本2:会计连“私车公用”都不会处理?
老板将车停在公司,说:“以后出门办公事,可以用我的车。”大家工作是方便了不少,却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公司没有公务用车,产生的费用怎么入账?油钱又怎么算?……哎,有个任性的老板,可苦了会计。这个问题不少小伙伴问。特别是很多国企用车改革后,基本只保留了几辆供接待客人用的车,其他的员工办事基本没有公车使用,那这种问题就越发凸显了。今天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私车公用问题。一、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第一种报销办法:
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
大企业,每个人都涉及到用自己车出门办事,可能涉及几百号人都有,这种就有点不符合实际业务,有点为难会计了,一个车去签订个合同,还要让员工去开发票,还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租赁业务所得税,实操确实很有困难。
三、能否税前扣除对于税前扣除问题,不止我们在纠结,各个省也纠结,有的省说“Yes”,有的省说“No”。
做法一:可以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做法二:不能在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的来说:
最后,私车公用的三个提醒:
1、要签订协议:公司与私车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
2、要建立制度:公司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费用,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甲公司规模不大,员工只有十几个人,股东在投资甲公司时并未投入交通工具(汽车)。
员工经常要去其他单位办事,为了方便出行。公司规定:员工外出办事,如果开私车出行的,可以报销油费以及过路费。
那么,问题来了:
1、公司没有车辆,那么为员工报销的油费以及过路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员工所报销的油费以及过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所。
方式一:公司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交通补贴。
1.企业所得税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司以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交通补贴实际上就是给员工的一种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2.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当月进行代扣代缴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方式二:对员工使用车辆限额内进行实报实销。
我们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报销费用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该项费用可以税前抵扣,但是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企业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费用由公司承担。
2、需要取得车辆租赁发票。
我们再来解决第二个问题: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员工薪资没有到达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
现在员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5000元,在加上附加扣除项,基本上个人所得税缴税的工资薪金(扣除五险一金)后大约在8000元左右。
如果员工的薪资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的,那么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每月发放固定的交通补贴。
以交通补贴的形式发放的,不需要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也不需要员工开具车辆租赁发票以及加油费或者过路费发票
2、员工薪资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标准的
员工与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明确公司租赁汽车每月的租金(该租金为固定形式),员工向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给公司。
公司凭借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如果月租金定在800元时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超过800元不足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版本4:私车公用怎么交税?税务局答复了!
1、厦门税务答疑私车公用涉税处理
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2、关于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到底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很多人尤其是财务人员都存在困惑,下面根据山西税务总局和以往其他税局的回复,给大家解决问题!
问: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案例解析
对于私车公用发生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一类是可以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一类是不能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私车公用涉税风险
就以上面案例来说: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个人所得税方面:
该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税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业采取正确的做法。
企业使用员工车辆,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1、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
2、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
还有就是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5、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扣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如果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最后提醒:
一是要签订协议。
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
二是要建立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同时,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三是要规范核算。
版本5:“私车公用”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
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
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
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版本6:私车公用三种处理方式
不少企业业务范围辐射较广,通常需要员工开车进行业务活动,但企业不可能为众多的业务人员或者有用车需求的员工都配备车辆。这个实际情况导致了在实务中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且以定额补贴较为常见,定额补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要和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规避或降低税务风险,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操作:
一、租金并入工资薪金
对于私车公用现象,首先需要根据员工的收入多少进行区分,对于收入偏低的员工,工资收入+车补-扣除项<个税起征点的,应该将车补并入工资,这样更方便且完全符合税务的要求,不涉及到开具租车发票的事情。当然如果贵单位要求月均工资(含月度平均奖金)与五险一金基数一致的话,会提高五险一金的基数增加企业负担,但大部分企业还是无法做到月均工资奖金与五险一金基数一致。
二、无租使用并据实报销
一般公司需要与员工约定工作期间为开展业务而使用车辆产生的油费和过路费等可以报销,上下班以及其他情况属于员工自用的,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员工需要使用某些软件对行驶路线进行记录,保证车辆因公使用的真实性和里程的准确性,公司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和一定的油耗标准进行报销。由于不签订租车合同,员工未获得车辆磨损的补偿,这时可适当提高油耗补助的标准。
三、签订租车合同
此外,还需注意两点:
1、合同签订时不要签订成长期租赁合同,避免需要按照新租赁准则核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要求员工第三责任险保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200万,目前虽然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但员工因公外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交强险很可能不能覆盖,被侵权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员工无清偿能力的,公司可能无法再向员工追索,造成损失。
版本7:私车公用6种涉税处理方法
员工出门谈业务,老板说开“自己的车去吧,回来给你报销”。报销时,财务犯了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都有影响,“私车公用”到底该如何处理?
方法一:签订租车协议
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是税务局给出的标准答案哦。它在税收上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怎么做?
2、注意,签订协议的员工应该仅仅只是一部分员工,如何与所有员工签订,则有被视为发放福利的风险。
有啥优势?
1、税前扣除
租赁费、租赁期间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以税前扣除。
但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不能税前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
3、加油费、过路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租赁费,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后续的加油费、过路费,取得合法凭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4、个人取得了租赁收入,企业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800,适用税率20%。
有什么缺点?
1、公司需要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如果是房地产、建筑业大型公司,签订协议多,麻烦
2、约定的租赁费超过500的,个人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不易操作。超过800元的,需要扣缴个税。
方法二:随工资发放交通补贴
这是目前大型企业、国企最常采用的方式。
有什么优势?
随工资定额发放,对企业、对员工都是最方便省事的。
交通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部分地区公务费用的标准如下:
如果当地没有出台政策,只能全额计算个税了。
方法三:费用发票实报实销
根据每月私车的实际花销报销,更贴近实际。
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报销个人的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在工资的14%限额内扣除。
2、加油费、过路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加油费、过路费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3、交通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三种方法在税收上的区别,我们制作了表格一目了然。
方法四:公司购入公务用车
很多公司私车公用,最主要的原因是想节省下买车的费用,但私车公用这一方法本身就存在很多风险,企业必须从源头上作出改变!
其实,截至到今年年末,企业购入车辆,税收上都是非常有利的。
以一辆不含税价格100万的保时捷为例,购入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100×13%)。
税法规定,截至今年年底,新购入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等,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假设这个公司本年度能够获利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则这100万元的购车款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
合计竟然共减少税款38万元。而且后期车的加油费、维修费可以在公司报销,避免了私车公用的各种风险。
不仅是新车,公司从老板或员工手里买车,也很划算哟。
方法五:市内出差使用网约车
目前各种网约车软件都很方便,网约车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而且出行也有记录可查,能有效避免虚假报销。
还有一些平台推行了企业版的出行服务,能直接与企业财务对接。员工不需要垫付交通费,也免去了报销流程,更便捷高效。
方法六:长途出差从租赁公司租车
企业经常去外地跑业务的情况下,可以从当地正规的租赁公司租用车辆,直接取得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避免了很多麻烦。
同时租赁公司也有非常系统的事故处理方法,可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版本8:不同类型的私车公用都有哪些涉税风险?
【提问小米老师】
老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我们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业务人员私车公用开车短途出差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公司会发放一定的补贴或者报销实际的油费过路费。公司这样操作有没有涉税风险?私车公用是不是只有和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才能完全规避风险?租金的高低是不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谢谢老师。
【小米老师】
私车公用的问题企业或多或少都会碰到。偶尔一次问题不大,如果是一种常态,就需要考虑涉税风险。一般有3种处理方式:
1.补贴并入工资薪金。
建议将油费和过路费等并入车补,一并计入工资。不涉及开具租车发票的问题,相对方便且完全符合税务的要求。缺点是会提高五险一金的基数,增加企业负担。对于收入偏低的员工,工资收入+车补-扣除项<个税起征点的,不会增加税负。
2.无租使用并据实报销。
3.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私车公用涉税风险点提示
私车公用,这个话题已经说的太多了。
因为这种行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中,目前也是非常的普遍。
对于私车公用业务,我们应当怎么来列支,才能防范一定的税收风险呢?
如果是高管人员,我们可以选择,就把车辆过户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等都可以税前列支。个人转让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普通工作人员,可以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不要选择为0,可以选择在月租金500元左右,自然人按次纳税,代开发票不超过500元属于起征点政策之内。
租赁资产要注意的是,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保险费和维修费,要视地方政策而定。有些省市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私车公用协议模板1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公司员工,因办理甲方业务,需使用乙方汽车一辆(私)(车牌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期限及租金: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无租金。
二、车辆使用方式:
1.使用方式:根据乙方所负责甲方的具体工作临时使用,但乙方需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由乙方自行驾驶,不另行配备司机。
2.根据甲方需要,当因公需要使用乙方车辆时,乙方必须服从。
三、费用分摊:
1.甲方承担乙方汽车的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维护费,不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违章罚款等。
2.只有经甲方负责人签字批准使用,并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用原始单据、发票支付上述费用。
四、风险承担:
乙方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酒驾、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且甲方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1.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协议的,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2.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租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车辆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4.乙方离职情况下,自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5.双方如有特殊原因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一周告知对方。
六、其他:
1.有关费用报销及支付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私车公用协议模板2
甲方:岳己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单位在职员工,甲方因业务需要安排乙方使用私有车辆办理公务(车牌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私车公用协议如下:
一、私车公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车辆使用由乙方自由安排,甲方需要使用车辆时,乙方应以积极配合。
三、甲方承担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用、过路过桥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车辆使用费用年租金为万元,支付方式为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二)因车辆状况或其他原因使车辆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更换服务车辆应另行签署协议,另行签署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乙方离职,此协议随同离职生效日终止。
(四)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一周通知。
六、本协议签署日期:2015年1月1日。
七、本协议书自签署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员工车辆租赁协议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公司名称)就多位员工车辆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辆。
1、车主姓名:,车辆型号:,车牌号:;
2、车主姓名:,车辆型号:,车牌号:。
三、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划租赁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
五、车辆用途:公司开展日常工作使用。
六、租赁福利及结算方式
七、汽车保管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