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标准

2、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与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

4、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协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与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第十四条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能力与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设计流量。第十五条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出入境人员、货物、交

5、通运输工具数量与在口岸围需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第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

19、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第十八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与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容,依照15分钟出或入境

25、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用于车载集装箱与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与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三十三条外贸大宗散货专用堆场应当

27、舶检疫现场设施,包括入境船舶检疫锚地和检疫处理设施。第三十八条入境船舶检疫锚地数量、位置与面积,由口岸主管部门会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并铺设检疫浮标加以明示。第三十九条海港口岸应当配备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锚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专用停靠码头(泊位)。第四十条海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第四十一条海港口岸应在船舶检疫监管区域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四十二条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与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

31、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出入境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非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与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52m2。第七条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52m2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出入境旅客与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第八条空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与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

39、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第二十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与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第二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

42、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与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与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第二十八条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

44、、木质包装等熏蒸与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三十三条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与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33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第三十五条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

55、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与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容,依照15分钟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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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讯详情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http://www.china-jxgec.com/detail/article/2024_4/10_23/1730946494802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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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及海关监管代码(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https://www.360docs.net/doc/94f99d2be2bd960590c67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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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通关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请在网上查询您将要入境国家的检验检疫、海关网站,查验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联系该国有关的动物出入境代理机构,或向目的国的驻华使馆咨询该国宠物入境所需的出入境手续、文件(如官方检疫证书等)及费用。 禁止携带入境以及可以携带入境但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物品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https://www.sanyaairport.com/gjtg.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