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是家中次子,由于父母偏爱长子,久而久之,令郭先生心生积怨。成年后,郭先生想离家独居,但父母不同意,认为郭先生不想尽赡养义务,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未果。
一气之下,父亲郭大爷拿出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让郭先生签字确认后双方不再来往。在村干部的见证下,郭先生父子签了协议,郭先生再未踏进家门。几年后,郭大爷因病动了2次手术,身体每况愈下。其他子女希望郭先生来见父亲最后一面,被他以“签过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为由拒绝。父亲去世后,母亲要求郭先生承担赡养义务,每年支付其一笔赡养费。郭先生坚持认为,双方已经“断绝关系”,自己没有理由继续赡养母亲。
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国正表示,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形成的血亲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可以自行缔结或者解除,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解除。本案中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涂国正指出,若双方是收养关系,则属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收养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涂国正说。
“断绝关系”也有赡养义务
子女一旦与父母“断绝关系”,是否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意味着放弃遗产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系独立民事主体,子女没有义务偿还父母的债务。若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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