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养殖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期共同订立:
甲方(出租方):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丙方(见证人):
姓名:
鉴于:
甲方是养殖场的合法所有人,并有权租赁该养殖场;
根据上述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房产
1.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养殖场地址)的养殖场出租给乙方,供乙方从事(注明养殖业务类型,如:家禽养殖、畜牧养殖等)。
1.2养殖场的具体面积、构造、设施和其他详细情况如下:
(在此详细列出养殖场的各项参数,例如:总面积、厂房结构、牲畜容纳量、水电设施、通风条件等)
第二条租金与支付方式
2.1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2.2租金支付方式:
(注明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2.3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逾期利息(可以是年利率%)。
第三条用途限制
3.1养殖场的用途仅限于乙方从事养殖业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条养殖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4.1乙方承诺对所租赁的养殖场及其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如养殖设施因乙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损失。
第五条合同期限
5.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具体期限),自交付日起至期限届满为止。
5.2双方在合同届满前(通常提前一个月),如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甲方违约未将养殖场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租金总额的(具体比例,例如:10%)。
6.2若乙方违约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逾期未支付租金金额的(具体比例,例如:5%)。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9.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期限届满之日。
(以下空白处为签字区域)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签名: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将养殖场交还给乙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归还乙方的押金(如果有的话)并解除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