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ABC(2019年第4期,总第48期)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二)

60.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工作、结婚等,由甲单位到乙单位,或由甲地到乙地,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若不十分清楚入党积极分子调入的单位和地点,或不能确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是否健全,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的上级党组织移交。

61.对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居住地)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地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62.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接续培养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接续培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沟通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主动对接,实事求是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说明清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同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还要配合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3)做好工作衔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要与本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一样,通过制定培养联系人和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式,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实践连续计算。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接续培养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

63.如何做好大学毕业生中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工作?

答: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大学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工作。

(1)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将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校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及时向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4)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学校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经由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64.如何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越来越多。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65.发展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68.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具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这三者是其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人培养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发展党员工作过程来看,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他们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列为“发展对象”。

69.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什么?

答: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把不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条一条地对照,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二要严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有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确保确定的发展对象不出问题。三要严格把关。上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四要严格监督。实行发展对象公示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70.为什么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这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担负着对入党积极分子直接培养教育的任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最了解。党小组是与入党积极分子接触最近的一个层次,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了解得最全面、最具体。这样做,有助于党组织更准确地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也可以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避免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71.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方式通常有哪几种?需要注意什么?

答: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被谈话人一般顾虑较少,容易听到真实的反映。个别谈话如果方式得当,能够听到在一些场合听不到的意见。

(3)民意测验。这是一种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调查方法。听取意见的对象可以随意确定,也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操作起来简便,结果也比较直观。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要根据采取方式的不同,分别注意以下问题:

(1)个别谈话事先要做好准备,先谈些什么,后谈些什么,哪些是谈话重点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谈话时,态度要热情,语气要和蔼,气氛要宽松,讲究谈话的方式和艺术,使谈话对象有话愿讲,真实地反映情况。

(2)座谈了解时,首先,要选好参加会议人员,既要照顾到面,更要多请些熟悉情况的同志。其次,会前要让与会人员知道主要想听取什么意见,以便做好准备。最后,会上一定要引导好,让与会人员把话题集中到主题上,防止出现东一句、西一句的问题。

(3)民意测验时设定的项目力求具体,不能含糊,避免似是而非。最终汇总的结果要注意保密,不要扩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72.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前移审查关口、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73.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不能因此放松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而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74.如何确定入党介绍人?

答: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最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75.为什么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答: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主要考虑是:

(1)发展对象仍处在培养教育和考察阶段,尚未真正参加党内生活,可能对党支部的党员情况不够了解,不知道约请的党员是否具备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和条件。

(2)由发展对象约请的入党介绍人,有可能碍于情面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从而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

(3)入党介绍人如果由发展对象约请,有可能出现一名党员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的情况,不利于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76.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有什么区别?

答: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从总体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但是,他们的具体任务又有所不同。

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介绍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77.发展党员为什么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答:由什么人作为入党介绍人和介绍人什么人入党,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规定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入党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

78.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谁来担任?

答: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79.为什么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答:为了使入党介绍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为此,党支部在指定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时就要注意,尽可能地避免出现这一问题。

80.为什么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答: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因为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对党内有关规定和党内生活尚不够熟悉,在党内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在转为正式党员前,不具备担任入党介绍人的资格。

81.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吗?

有人担心支部书记担任入党介绍人会影响支部发展党员的审查把关作用。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要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接收新党员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支部大会上集体讨论决定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82.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吗?

答:如果党委负责同志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并且能够切实担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83.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其入党介绍人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不宜由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担任其入党介绍人。这样规定,一是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避免党员和群众误解。党支部应向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84.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吗?

答:按党章规定,只要是正式党员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除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外,受其他处分的党员仍享有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他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确能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而发展对象又信任他,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但党支部在确定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时,应认真、慎重考虑其能否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85.入党介绍人犯了错误后,还可以继续担任介绍人吗?

答:如果入党介绍人只是犯了一般性错误,可以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其入党也不受影响。如果入党介绍人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介绍人时,应另换他人。如发展对象入党时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介绍人所犯错误与发展对象直接有关,则应针对具体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6.入党介绍人工作发生变动,该如何处理?

答: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工作有了变动,如果未离开同一单位,可以继续担负起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不必重新确定介绍人。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组织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

87.入党介绍人可以中途更换吗?

答:当党组织认为入党介绍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中途更换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原介绍人要向新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88.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哪些情况?

答: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入党介绍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以及党员和群众对他的反映。介绍人应将所了解到的上述情况以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入党介绍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可以采取同发展对象一起工作、学习,进行家访、谈话谈心以及向周围群众了解调查等方法。

89.入党介绍人意见应该怎么写?

答: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入党介绍人在填写意见时,应写清以下内容:(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2)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xxx同志入党”。

90.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怎样填写?

答: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既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内职务,也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外职务。如职务较多的,可填写最高的和主要的职务。入党介绍人既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又没有担任党外职务的,该项可以不填写。

91.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92.党组织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答: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93.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哪些人?

答: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94.党组织如何审查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

答: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政治审查时,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是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发展对象如实汇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审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要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又要突出群众公认。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党组织调查属实,不能发展入党。

95.党组织应如何审查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答: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96.发展对象应如何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

答: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对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审查工作。

97.为什么预备党员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

98.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函调或外调?

答: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在搞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人力财力,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99.如何办理函调和外调的手续?

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市、区、旗)委、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100.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函调、外调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该怎样配合?

答: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提供证明材料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治审查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治审查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101.为什么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答:政治审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非党群众不可参加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党组织指派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或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都是不允许的。

10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谁的意见?

答: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并向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历史、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主动及时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不得推托或拒不受理。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未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103.如何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

答: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

(1)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

(2)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3)调查过程中,调查人提供一些情况,帮助证明人回忆是可以的,但绝对不得对证明人采取指供、诱供、逼供等错误的调查手段。

(4)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5)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

(6)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看。

(7)既要严格,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宜太烦琐。通过查阅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和与本人谈话,情况清楚的,不再调查;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细枝末节,不必调查;对与发展对象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用调查。

(8)党组织要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形成结论性材料。

104.为什么政治审查要注重发展对象本人的一贯表现?

105.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要有哪些内容?

106.政治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不了解其情况时,该怎么办?

答: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其情况不了解的,党组织应主动找本人和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政审对象以前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政审对象接受党组织审查时,要忠诚老实,主动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政治审查,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

107.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该如何出具政审材料?

答: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首先,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其次,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政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最后,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调查单位。

108.怎样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有哪些?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要求发展对象提供基本情况;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到发展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统战、工会、工商、税务、人社、质监、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的合伙人、合作伙伴,发展对象居住的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和依法办事,既要了解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109.发展对象是孤儿,应如何进行政治审查?

答:发展对象是孤儿的,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有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对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发展对象没有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政治审查时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可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孤儿院、成长地、居住地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110.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如何开展政治审查?

答: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中有外国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查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请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和港澳台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查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党。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11.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如何对其在国外期间表现开展政治审查?

答: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的,必须严格把好政治关。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调查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

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党组织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发展对象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112.如何正确理解“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答:为了保持党的性质,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了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是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113.政治审查不合格有哪些情形?

答: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11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可以入党吗?

115.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入党吗?

116.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员可以入党吗?

117.吸毒后戒毒的人员可以入党吗?

118.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可以入党吗?

119.患过精神病的人可以入党吗?

答:曾患过精神病的人要求入党,经医院诊断确已痊愈,本人表现积极,并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由于精神病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一些患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

120.信仰宗教的人可以入党吗?

答: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共产主义,不得信仰宗教。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121.归侨、侨眷可以入党吗?

答:归侨、侨眷可以申请入党。党组织对那些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122.民主党派或党外人士可以入党吗?

答: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123.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可以入党吗?

答:曾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能否入党,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现实表现来确定。如果本人对所犯错误有正确的认识,在实践中已改正了错误,积极要求入党的,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严格审查,确已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

124.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发展对象可以入党吗?

125.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可以吸收入党吗?

126.为什么发展党员要注意强调文化素质?

答:发展党员要强调注意文化素质,这是因为我们党肩负着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共产党员如果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就难以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去实现这一伟大历史使命。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意强调文化素质,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把文化程度作为入党的一个先决条件。一些优秀工人、农民虽然文化程度低一些,只要具备党员条件也可以发展他们入党,党组织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文化素质。

127.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县(市、区、旗)委党校、业余党校、乡镇党校等为教育阵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负责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检查基层党委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党组织首先摸清培训对象的情况。在进行培训前,党组织要釆用召开调查会、座谈会和查阅发展对象考察记录等方法,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况,以使培训更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3)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培训进度和内容安排上,对基础不同的发展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文化素质较高、自学能力较强的发展对象,可采取自学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发展对象,可采取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请一些优秀共产党员、老劳模等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激励和教育培训对象。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4)注意培训效果。培训结束时,要求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同时,可组织必要的考试或考核,检查培训对象的学习效果。党组织要跟踪考察培训对象的表现,了解他们培训前后的变化。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能简单地“唯分取人”。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128.对因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有什么要求?

答:发展对象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的情况如何,这是党组织决定是否讨论其入党的依据之一。因此,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原则上发展对象都应参加党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近期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的,党组织要安排其参加以后的短期集中培训。这期间,党组织可安排他们学习好规定的文件和学习材料,并搞好学习辅导,加强督促检查。对极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短期集中培训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129.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教育有什么区别?

答: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在总目的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不同:

(1)对象不同。经常性教育对象既包括发展对象,也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短期集中培训的对象,一般是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

(3)方法不同。经常性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比较灵活多样,党委、总支部、支部和党小组都可以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以党校等为教育阵地,主要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

总之,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有明确要求的系统培训,是经常性教育所不能完全代替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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