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为利益驱动,各种花样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在房地产预售制度下,侵害消费者(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开发商对其楼盘以及配套酒店按照“五星级”进行宣传,实质是一种营销手段,应当认定为商业宣传。商品房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其配套设施往往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起到一定的作用,甚至是关键、决定因素,如位置(交通便利度)、配套中小学、电梯、医院、商超、商业街等,与商品房本身构成不可分割的一体。本案对其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力震慑了房地产天花乱坠的宣传乱象,促进房地产商诚信经营、依法营销,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购物交付预订款项应谨慎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份,市民周女士向家装建材店预交了壁纸定购款2千元,后来因计划有变不需要购买了,并向家装建材店提出退款要求,但建材店一直不同意,2022年6月,周女士和商家交涉退款无果后,向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其定购款2000元整。
接到投诉后,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周女士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且家装建材店对该事实认可。在调解过程中,家装建材店认为:由于前期周女士交付定金的时候系该建材联盟搞的活动,由活动主办方提取了管理费和员工工资及提成,因此应扣留定金的50%作为其费用开支,退还消费者周女士50%的定金。针对家装建材店的主张,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不予支持。
该案件中,消费者周女士与家装建材店仅仅达成的是购买意向,交付的2000元本意也是意向金并非定金,双方并未对壁纸的规格、数量、花色格式作进一步的确认,未进一步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周女士已支付的“定购金”由于没有约定是“定金”,不应该被视为“定金”,也不应该享受定金的处罚性质,家装建材店单方面理解为“定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没有支持。因鉴于消费者确实是在该建材联盟搞活动时交纳的订购金,主办方也收取了提成、管理费,消费者同意为其承担合理费用,但是50%也就是1000元的费用显失公平,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家装建材店同意退还消费者周女士定金的90%,即1800元;剩余200元家装建材店的费用。消费者周女士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因法律知识薄弱、难以弄清楚各种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导致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使得调解结果不确定或不能令人满意。该案件中,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通过现场询问,整理了商家和消费者的证据,准确掌握了“意向金”和“定金”的法律依据,最终成功解决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电子秤“短斤少两”整改!
2023年5月13日,罗先生来电称:其在叙州区柏溪街道二二四农贸市场某冷冻食品商店处购买了标价43元/斤的牛肉,花费了51元,经使用市场公平秤的称量后发现只需要49元,希望退还多收费用或补足牛肉。
宜宾市叙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砝码对某冷冻食品商店的电子称进行了现场测试称量,经测试,该店使用的电子称存在疑似称量超差。
工作人员现场组织双方协调,经营户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款2元,并承诺立即暂停使用电子秤,经送专业技术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再行使用。
小计量,大民生,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计量秩序,严厉打击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放心舒心消费市场环境,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自5月开展整治短斤少两诚信计量专项行动,行动以来对1300余台计价秤开展了计量“体检”,1025户重点计量单位主动实施诚信计量承诺,并对发现的22起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转供电多收公摊电费!查处!
2022年8月16日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市民陈先生投诉某商业运营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多收取商户公区公摊电费,并要求禁止该公司转供电过得中收取公区公摊电费,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9日,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业运营公司收取电费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21年6月起在收取南溪区某商场商户的电费时按商户自用电占总的商场商业铺面用电的百分比收取公共区域用电,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多收取商户公区公摊电费374495.29元。
2022年12月因商场商户代表提出异议,表示该公司实际多收取商户公摊电费有70多万元。后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从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在转供电环节多收取商场商户电费321606.76元。该公司已按要求将多收取商场商户的公区公摊电费321606.76元退还给了商场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从轻处罚。
本案是消费者举报后,南溪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调取当事人业务明细账、电量电费情况统计表、电费收据及财审计报告从中锁定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本案中,商业综合体的公区用电属于物业服务事项之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其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费用进行收取,该商业运营公司表示没有将公区用电费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因此按商户自用电占总的商场商业铺面用电的百分比收取公共区域用电,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5.诱导未成年人消费!
2022年10月23日,消费者杨女士到筠连县某化妆品店做脸部美容,当时工作人员告知杨女士做脸免费,但做完后却收取了杨女士1192元,杨女士表示回家后脸上和胸口冒出了痘痘,后在监护人带领下要求商家退费未果,希望筠连县消费者协会帮助退费。
经了解,投诉人杨某为我县某中学在校学生,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前往被投诉人店铺做脸部美容,工作人员先告知其免费,后却收取了共计1192元的费用。实际为脸部美容未进行收费,收取的1192元为杨某额外购买的化妆品费用。后经筠连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杨某所购化妆品部分已被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最终商议决定被投诉人退还杨某694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的规定,在本投诉中,杨某年龄为十五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消费1192元购买化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在其监护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后,该行为无效,被投诉人应按照监护人的要求退费。
在此,筠连县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家长,应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广大经营者在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单独购买价值较高商品时,应当进行必要询问,经营者也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
6.销售假冒茅台酒!
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彭先生来电投诉反映:2023年9月20日,在银昆高速某服务区购物超市以792元/瓶的价格买到6瓶“茅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用酒”,食用后出现恶心和头痛的情况,彭先生表示其从网上查询到茅台官方没有生产过该产品,认为是假冒产品,要求退赔。
宜宾市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诉后,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旋即将线索移送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经提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8日鉴定,该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2007年09月12日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系假冒产品。
经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该商家予以退货退款,并赔偿投诉人40000元;该商家在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投诉人的监督下,当场对退回的该6瓶酒进行销毁。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违法情节,对商家尚存的3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予以销毁没收,并没收商家违法所得2376元,处罚款20000元。
通过执法部门的介入调查,认定商家销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
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食品仍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参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支持投诉人获得近10倍的赔偿,投诉人非常满意。
现在有不少经营者,打着卖“老酒”的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执法部门强强合作,利用查、打、调多中手段相结合,更好的解决举报与投诉,打击违法经营,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免费领养却是霸王条款!
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在宜宾泡菜坛网络发现《宜宾领养宠物骗局?众多大学生上当猫死了人欠债》帖子,通过调查了解到,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至6月11日期间与罗女士等12名消费者订立《宠物领养协议》,协议约定:消费者免费领养猫咪后需在商家处购买满24期猫粮、营养膏、化毛膏等,如消费者未按时足额、足量购买,视为违约,违约金为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不平等约定。宜宾市消委会立即将线索移交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启动了诉转案程序,。
据调查了解,该公司与其消费者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内容系当事人事先拟制好的格式合同,并非与消费者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确定的条款内容,《宠物领养协议》中约定:乙方违约金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作为违约金(共计6912元)”,而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最大损失为一只猫的市场价值3800元(购进价700元-1000元),同时在该《宠物领养协议》中未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
2023年6月26日,宜宾市消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仍然愿意领养的领养者,按照整改后的《宠物领养协议》继续履行;对于猫病死的领养者,由领养者提供宠物猫病死证明后无条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对于不愿意领养宠物猫的领养者,将宠物猫退回后可解除《宠物领养协议》。
同时,因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警告和罚款2000元。
一、“免费领养”行为系变相销售行为的认定
本案处理系全国范围内首个明确变相“免费领养”行为系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其他地区处理该类案件有着一定参考意义。若仅从免费收养的商家宣传角度看,领养合同性质类似于赠予合同,受赠人获取宠物所有权,很难被认定为消费者。但办案人员通过对领养合同权利义务的研究,认为该合同实际性质因附带购买行为,已经转化为销售行为。同时,该附带购买行为的金额已经远超过宠物猫的实际价值。
二、根据典型案件及时做出的消费提示
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2.对于合同制定者的商家来说,格式合同、殿堂告知等条款,很有可能被依法认定无效。若这些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了该条款无效外,商家还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8.电动车续航涉嫌“虚标”换车!
2023年10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合江门分会接到在宜求学的巴基斯坦留学生投诉,反映2023年9月10日在北庆街一家店铺花1万元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电动摩托车,当时商家宣称该电动摩托车采用了锂电和优质电机,续航里程在100公里以上,车速可以达到40公里,但是车买回后,在使用过程中感觉性能与商家宣传的相差较大,根本达不到宣传的续航里程和车速;后该留学生找到商家协商退车,商家认为自己是照着厂家的宣传资料宣传电动摩托车的续航里程和车速,并没有夸大或虚假宣传,而且这个续航里程和车速是理想状态下测定的结果,因路况、天气、驾驶习惯、充电情况等原因与实际值肯定有出入,自己不存在问题,不同意退款,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上门前来求助。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店铺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再次与投诉人进行核实确认。经过工作人员积极劝导和热心调解,双方就赔付问题达成一致,即商家两周内为投诉人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车,性能要达到商家宣传的续航里程和车速,否则由商家扣除10%的费用后予以退货退款。“巴铁”朋友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向工作人员树起大拇指点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例中,虽然商家的宣传不存在夸大或虚假,但是电摩产品的续航里程和车速的具体数值是理想状况(实验)下取得的,是特定条件下的数据,应当告知消费者该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数据要受路况、天气、驾驶习惯、充电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偏小,请消费者谨慎选择购买。我们认为商家的宣传不全面,因而支持消费者退车的诉求。
电动摩托车目前无国家三包规定,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摩托车日折旧率0.2%,但又考虑到电动摩托车本身无性能故障,不符合三包中退车的规定,为了促进事情解决,我们最终将一个月的折旧费协商到整个费用的10%,结果双方都很满意。
9.卖车迟迟不交货!
2023年8月21日,严先生在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20000元购车订金订购一辆奇瑞汽车,但商家迟迟没有发货,提不到车,便不想再购买车辆了,要求退回订金,遭拒绝,现要求宜宾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所交纳订金。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耐心沟通和调解后,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严先生所交纳的20000元购车订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三江新区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1、买车时要注意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只有“订金”才是预收款。
2、买车尽量选择大品牌、有资质的正规4S店进行购买,买车前充分了解商家的信誉以及实力,只有选择靠谱的商家,那么买车订车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3、签署《汽车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个字,对于看不懂的、模棱两可的条款一定要让销售给你解释清楚,谨防掉入不良商家的文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