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整理如下:
【一般标准】
省份
数额较大(3年以下)
数额巨大(3-10年)
数额特大(10年-无期)
5千
10万
50万
7万
5万
浙江
6千
贵州
河南
山东
8万
湖北
安徽
陕西
湖南
山西
云南
广西
四川
江西
福建
江苏
吉林
内蒙古
宁夏
3千
3万
辽宁
6万
黑龙江
河北
7千
青海
新疆
甘肃
西藏
广东
6千(一类)
4千(二类)
10万(一类)
6万(二类)
电信诈骗(全国统一)
【注】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
【数额从严】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其他情节严重(3-10年)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10年-无期)
4万
45万
【注】其他各地区一般掌握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
江苏: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以上①-⑥以下①-③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①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多次诈骗的;
③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6千(4.8千)
10万(8万)
50万(40万)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③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⑤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⑥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⑦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⑧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类型
电信诈骗
40万
【注】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均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