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2年8月2日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第十一条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四章检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第四十四条需要收取费用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