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2.1.1控制事故影响范围优先的基本原则;
2.1.2保护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2.2组织机构及职责:见(3.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3、溢油事故的预防
3.1严格执行资源准入审核制度,船况不佳、船舶内部管理混乱等不合要求船舶不得进场。
3.2加强船机的维修保养,防止船机“跑、滴、漏”油。
3.3油水分离器等油污处理装置正常运行,船舶须备有消油剂等清油污材料以及围油栏等初级油污扩散控制设施。
3.4油污或废油料须由专业资格回收机构进行回收,不得将报废油料和油污排入海中。
4、报告制度与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1报告制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4.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作业过程中发生溢油事故,船长应立即向全体船员发生船舶溢油应急反应部署命令,全体船员按“溢油应急反应部署表”的规定迅速到达自已的岗位。
4.2.2船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海上/港航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港口有关部门以及与本船有关的部门通报。
4.2.3在确定漏泄和原因的同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用吸油材料等油污清除设备和材料,把已溢流在甲板上的油围住、收集在一起,将排泄到船外的溢油限制在最小程度。
4.2.4尽快用围油栏或代替物等将溢入海面的油围住防止扩散,同时用吸附材料等回收溢油。
4.2.5最后可用消油剂将油污清除,但使用前必须得到海上/港航安全监督部门的许可,而且必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物品。
4.2.6在做最后处理之前,船上应精心地保管回收的污油和清洁使用过的材料。
4.2.7当本船无力清除海面溢油时,应立即请求有关单位援助。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有关专业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科学应对海上溢油污染事件,规范应急程序,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域环境和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3)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3编制依据
1.4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0吨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4)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国界影响;(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1.4.2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4)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6)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4.3较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不足1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下死亡;(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近岸海域(北黄海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下同)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外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山东省近岸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预案。
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适用沿海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海上溢油事件地方应急处置预案。
1.6应急预案体系
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1)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全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省应对海上溢油事件的指导性文件。(2)海上溢油事件专业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国家有关单位(山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根据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为应对海上溢油事件而制定的预案。(3)海上溢油事件地方应急处置预案。是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为应对海上溢油事件,根据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而制定的预案。(4)海上溢油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可能引发海上溢油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
省政府成立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体系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部门和应急处置支持保障部门(均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家咨询机构、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沿海设区的市政府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由相应的地方政府确定。
2.2省应急指挥中心
2.2.1省应急指挥中心组成
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与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归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以及山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分管领导担任。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旅游局、省气象局、济南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北海舰队司令部作战处、武警山东省总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山东航空公司等单位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各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3.1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山东海事局,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山东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2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1)在省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预案,并监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行动的实施。(2)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3)具体负责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4)负责跟踪、研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技术和处置对策,以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5)负责专家咨询机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与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
2.4成员单位职责
2.4.1有关专业部门职责
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辖区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发生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应急监视工作。参加海上污染控制与清除作业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山东省陆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发生陆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确定沿岸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组织开展沿岸工业与设施的保护,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海岸带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核实陆域污染清除情况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等。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山东省渔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近岸海域海上溢油应急响应。承担山东省近岸海域以内海上溢油污染的监测监视,及时通报海上溢油污染有关情况。发生渔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动,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
2.4.2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与成员单位和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就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行动进行沟通、协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水运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派医疗专家提供医疗救治咨询。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应急资金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青岛海关负责为应急行动所需救援人员及物资出入关提供便捷服务。
省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A级旅游景区(点)的主管部门,协调旅游区的保护,核实旅游资源与设施的污染损害情况。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信息。
济南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北海舰队司令部作战处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负责调遣所属队伍、船舶和航空器等参加溢油应急处置行动。
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秩序,协助抢运伤员和物资。
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山东航空公司负责提供空运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和空中监测支持。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调动所属的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调动所属的打捞力量和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参加溢油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围控、清除等工作。
2.5专家咨询组
2.5.1专家咨询组组成
成立省沿海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聘任。
2.6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负责具体承担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任务。其主要职责有:(1)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指令,制定并具体实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2)收集与海上溢油事件有关的信息,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3)组织完成溢油源的封堵、海面溢油及污染物的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4)根据现场情况,对溢油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置的下一步行动方案或终止行动的建议。(5)保证应急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
2.7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由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环保部门负责;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海洋部门负责;
商业运输船舶、港口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海事部门负责;
渔业船舶、渔港水域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渔业部门负责。
3.2信息报告
3.3预警
在发布预警的同时,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将溢油事件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如果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国家和地区,应及时将信息内容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通报。
3.4评估
4.预案应急响应启动
4.1分级响应原则
4.2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
5.应急处置行动
5.1启动部门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海事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山东海事局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海洋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陆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环保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渔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渔业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2制定应急行动方案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海上溢油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采用可行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并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处置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溢油源的探明与控制、污染监视监控、溢油的围控与清除、海上与岸上污染清除、污染物回收及处置、现场焚烧、生物降解、使用消油剂、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
5.3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5.3.1应急行动的开展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按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流程和应急行动方案的有关内容,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调配应急设备和物资,执行既定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决定采取具体的处置对策与措施,积极开展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
5.3.2成员单位参加应急行动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或者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5.3.3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应急行动的情况及重大决定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3.4应急行动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经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行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2)溢油源已经得到控制。(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6.应急保障
6.1应急设备保障
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应根据省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结合各辖区海上溢油污染风险编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溢油应急设备库。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设备库所属设备,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在全省沿海有关地市投资建设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所属设备的调用,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溢油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反应行动。沿海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行动,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所属溢油应急队伍或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国家有关部门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遣。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参加溢油应急行动的应急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3医疗卫生保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救护与医疗机制,并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对在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受到污染危害或伤亡的船员、作业人员、群众,以及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等,实施医疗救助。
6.4后勤(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承担。
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等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解决。交通船舶、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协调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由调用单位负责登记。
6.5通信保障
应急处置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通讯设备和通讯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6.6资金保障
6.7技术保障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省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法律、保险等方面的咨询。专家咨询组由环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水产、生态、医疗卫生、消防、旅游、通信、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设区的市溢油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各辖区实际需求,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组,为污染应急提供决策支持,并将专家组名单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6.8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做好溢油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队伍应配备应急行动安全防护用具,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系统、监视与监测系统、信息支持系统、预测系统等组成。
7.1应急通信系统
7.2监视与监测系统
7.3信息支持系统
(1)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应建立溢油应急处置资源数据库,包括应急力量、应急设备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以备应急行动时查询调用。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建立的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应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2)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应建立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以查询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环境敏感资源及其敏感性,确定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顺序。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建立的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应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7.4预测系统
省应急指挥中心、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要完善、开发溢油应急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分析与预测等科技手段,预测溢油污染影响的范围和污染程度,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信息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8.新闻发布
8.1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应及时、客观、准确。
新闻发言人可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应急力量接受现场采访。
8.2新闻发布内容
8.3新闻发布形式
8.4新闻报道
经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可由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报道要及时、客观、准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促进事故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9.后续处置工作
9.1善后工作
9.2索赔工作
(1)应急处置行动费用
(2)污染损害赔偿
(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溢油应急处置费用及污染损害赔偿费用索赔的协调工作。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处置行动提出改进建议,为修订预案或对今后实施预案提供借鉴。
11.宣传、培训和演练
11.1宣传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组织编制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宣传资料,通过媒体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溢油应急有关知识宣传工作。
11.2培训
11.3演习
12.预案管理和修订
13.奖励与责任追究
13.1奖励
13.2责任追究
对故意推诿、拖延,不服从溢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新闻报道规定的责任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由应急指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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