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以市公安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以市公安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4.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一)申请提交渠道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555号;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