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反间谍法修订案通过。虽说是修订,但内容变化比较多,有的是整合了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的条款,有的是根据任务需要增加了权责,有的是根据机构改革进行了补完。在此,我们谨对涉及移民管理(边防检查)部分进行梳理,并进行初步学习。
一、出入境限制方面
这是我们比较熟悉的内容,主要整合了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25、28条)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24条)有关条款;同时,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遣送出境”的权力,补齐了旧法“限期离境”-“驱逐出境”之间的行政措施空缺。
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对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境。
第三十四条对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入境。
第三十五条对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执法协同方面
反间谍法修订前,强调对有关人员、器材、资料均可“予以免检”(原第14条),修法后,把人员免检从原规定中剥离,表述为“提供通关便利”。也就是说,人是必须检查的,只不过在检查措施上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方式体现保护。
第四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三、保障支持方面
这是新增内容,主要涉及工作人员的安置,看起来有点像部队的转业措施。公安可能涉及到户籍、姓名的保护性变更,民政可能涉及到抚恤,财政涉及到工资福利…那么移民管理部门在安置过程中可以起什么作用呢?是护照、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方面,还是国籍变更、恢复方面?具体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四十七条对为反间谍工作做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