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符合要求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可直接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除外。
(二)向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申办领事认证。
(三)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机构名称
地址
外交部领事认证受理窗口
010-65889761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11层
地方外办(仅受理本省/市/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河北
河北外办※
0311-87807336
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省直机关民心广场办公楼B座103
秦皇岛外办※
0335-3652320
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78号
山西
山西外办※
0351-4083617
山西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2楼办证大厅
内蒙古
内蒙古外办※
0471-6946380/694608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西附楼104房间
满洲里外办※
0470-6234991
内蒙古满洲里市新区党政办公楼1203室
辽宁
辽宁外办
024-23271077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启运商务大夏
吉林
吉林外办
0431-82752831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一楼外办认证窗口
长春外办
0431-88775332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二区A座10楼)
黑龙江
黑龙江外办
0451-53607560/53633973
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0号
哈尔滨外办
0451-84664237/84664247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上海
上海外办
021-62470833
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28号贵都办公楼1楼104室
江苏
江苏外办
025-83666440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楼F区
南通外办
0513-85215932
江苏省南通市行政中心综合楼市外办308办公室(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扬州外办
0514-87883370
扬州市四望亭路206号出国签证中心
浙江
浙江外办
0571-87054949/0571-87054901转4
杭州市石函路1号
宁波外办
0574-87187512/87182007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046窗口)
温州外办※
0577-88315299/88312577/88370677
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88号市民中心A座2层海外服务中心
安徽
安徽外办
0551-62999842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座一楼一号大厅6号窗口
福建
福建外办
0591-87815074/87829733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97号省外办大楼二层办事服务大厅
厦门外办※
0592-5142959
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
泉州外办※
0595-22110192/22110157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A幢2楼
江西
江西外办
0791-86739846/86739840
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省外办窗口)
景德镇外办※
0798-8210973
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66号(发展中心2号楼景德镇市外事办117室)
山东
山东外办
0531-51778592/51778757
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8-1号山东省外事服务大厅
济南外办
0531-86931248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0-1号认证大厅
青岛外办
0532-66200531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T11窗口
烟台外办
0535-6601183
烟台市来山区新苑路9号
淄博外办※
0533-277043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12号淄博海关大楼北楼502
临沂外办※
0539-8726683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中心4302窗口
威海外办
0631-5188696
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外事窗口
河南
河南外办
0371-65688864
郑州市金水路15号
湖北
湖北外办
027-87301852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武汉外办※
027-82847467
武汉市汉口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29-30窗口
宜昌外办※
0717-6733275
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7号人防办备勤楼一层
襄阳外办※
0710-3756559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西路8号(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
湖南
湖南外办
0731-81127825
长沙市韶山北路12号湘汇大厦3楼
广东
广东外办
020-81217589/81219789
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友邻一路2号
深圳外办
0755-88120331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3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珠海外事局※
0756-2125402
珠海市香洲区中心街27号珠海外事局办事窗口
广西
广西外办
0771-559556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5号窗口外事办公室
海南
海南外办
0898-65316350
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中心二楼社会管理服务窗口
重庆
重庆外办
023-63873733/63626820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
四川
四川外办
028-84392778
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成都外办
028-86635279
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涉外服务中心2楼
贵州
贵州外办
0851-86611599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172号
云南
云南外办
0871-64098094
昆明市大观路230号
陕西
陕西外办
029-83232980/82418705
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1号生产力大厦3楼北厅
西安外办※
029-86787882/86787883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甘肃
甘肃外办
0931-8720709
兰州市南昌路805号
天津
天津外办※
022-58785378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二楼
西藏
西藏外办※
0891-6328433/6335171
拉萨市林廓北路11号
新疆
新疆外办※
0991-6176788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226号
青海
青海外办※
0971-8249837/8244069
青海省西宁市解放路14号
宁夏
宁夏外办※
0951-5044617
宁夏银川市凤凰北街106号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外办※
0991-2327565
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路12号建设巷8号东楼101室
(一)申办方式
1.个人申办民事类文书领事认证
可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后到受理窗口办理或邮寄办理。
2.企业申办商事类文书领事认证
1.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11层。邮政编码:100701。
(一)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中国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华侨且不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应提交护照原件及信息页复印件。如为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公民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原件及信息页复印件;
(二)申办领事认证的有效文书原件;
(三)企业申办商事类文书的领事认证,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
(四)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代办领事认证,应提交其出具的照会原件;
(五)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仅为通常情况,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径向受理机构咨询。
类别
平件
文书受理后第4日完成(窗口发件或寄出)
急件
文书受理后第2日完成(窗口发件或寄出)
文书受理后第4日且驻华使领馆对外办公时送件
文书受理后第2日且驻华使领馆对外办公时送件
(一)申办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单认证收费标准
中国公民申办单认证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外国公民申办单认证收费标准
民事类
50元
商事类
100元
按国别对等收费
每份加收50元加急费
(二)申办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双认证收费标准
中国公民申办双认证
收费标准
外国公民申办双认证
单认证(民事类:50元)+使领馆认证费
单认证(商事类:100元)+使领馆认证费
+使领馆认证费
加急费50元
注:1.上述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中的领事认证收费标准执行。
2.以上为每份公证书的收费标准。若公证书系由多个公证事项合订而成,则按公证事项的数量收费(例如学位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翻译公证合订,则按两份收取。
3.办证时应预付全部费用(含双认证中的外国驻华使领馆收费)。
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领事认证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领事认证,应先由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拟送往非《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中国内地设有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该领馆领区包括为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则该省(市、区)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应在该外办办理领事认证。
例如:A国(非《公约》缔约国)在上海设有总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其领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如文书由浙江省某公证处出具并拟送往A国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后,再送往A国驻上海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无需送外交部和A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如文书使用国在中国内地只设有使馆,或虽设有领馆但不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则该省(市、区)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由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人可根据外交部和地方外办的安排,在地方外办提交申请,由地方外办送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和A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
部分种类的公证文书因涉及内容不同而具有有效期限制,如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健康证明等,其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领事认证书的有效期亦与此相应。同时,有的国家驻华使领馆在受理领事认证申请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也有特殊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为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申请人和经领事认证的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被委托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书。
“单认证”是指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只需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双认证”是指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通常情况下,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认证。只有在申请人确定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认证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应当送外交部或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个人民事类文书可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在线办理邮寄送达和回邮业务,无需到场即可办理(仅限内地)。企业现场办理的商事类文书需在现场填写EMS特快专递回邮单,并将回邮单与有关文书一并提交(仅限内地)。
各国对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为1个月等。请根据使用国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部分非《公约》缔约国驻华使领馆规定,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需要留存归档,且存档的文书也要经过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人向上述驻华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时,应按其要求准备一式两(多)份的文书(均为原件),并办理外交部的领事认证。
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因此该文书一般情况下应附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外用文单位确认。
向伊斯兰国家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上述证明。证明应加盖贸促会或海关印章或经公证后方可办理领事认证。
票据的副本是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是由文书使用国决定的。如文书使用国要求对有关票据的副本办理领事认证,则应按对方要求办理。
如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无犯罪记录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领事认证申请。申请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国主管机关申办领事认证,但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领事认证,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可直接在澳门特区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