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张某将其宠物狗大妞卖给钱某,但是由于钱某出国旅游,于是约定钱某回国前大妞由张某继续照顾。在这期间,大妞产下小狗,张某的朋友陈某误以为是只柴犬,便向张某购得该小狗。陈某回家后才发现小狗是秋田犬而非柴犬,遂去找张某理论,两人因此产生争执,大妞为护主而抓伤陈某。
2020年5月21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120万元向刘某购买位于某市某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刘某支付定金3万元;刘某、王某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同日,王某向刘某交付定金3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刘某未将房屋交付王某,而是与不知情的丁某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1月15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丁某名下。三方就案涉房屋发生争议,王某将刘某、丁某诉至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丁某所有;刘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推荐2】网游爱好者陈某以某网游20件装备为担保,向另一网游爱好者林某借钱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在陈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后,林某归还陈某20件装备。2天后,陈某将20件装备转移至林某名下,林某借给了陈某100万元。一周后,林某将部分装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内部员工胡某。陈某得知后,将林某与胡某诉至法庭,要求二人归还装备。
刘某是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高手,他通过勤劳的双手和专业的种植技术,过上了幸福生活,成为当地有名的“蔬菜种植专业户”。为了扩大生产,他又从村集体承包了50亩土地,建起高标准的蔬菜大棚,扩大蔬菜生产规模。为了方便做生意和孩子读书,刘某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2020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蔬菜不好销售,刘某资金运转不畅,遂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获得银行贷款30万元。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材料一面对新时代、新征程下法治建设的使命任务,要以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持续为中国式现代化积法治之势、赋制度之能。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支撑与目标问题,即全面依法治国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用法治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在现行宪法基础上,要充分利用立法活动规避潜在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执法主体作用,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司法防线,必须不断深化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源起】
原为夫妻的周某与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下半年,张某在周某反对的情况下仍将房屋租给了杨某夫妇,并交付了房屋门卡和钥匙。2020年,周某与张某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向杨某夫妇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绝,此时周某才得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因有求于对方已在2016年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50万元将房屋卖给了杨某,售卖价格远低于当时房屋市价(经鉴定当时房屋市价近1000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效,周某于2023年遂将张某、杨某夫妇诉至法院。
【争议】
周某: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乃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擅自出售房屋。自己与张某离婚后,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
杨某夫妇:二人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500万元房款,张某亦已将房屋交付给他们,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合同,虽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应归夫妻二人所有。
2023年9月5日,李某与张某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日内向李某交付货物,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违约金4万元。张某在运送货物去给李某的路途中选择走近路,由于道路崎岖,暴雨后路面湿滑,货车翻车,无法按期送达。张某在运货途中头部受到撞击,致使精神失常。李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张某代理人则认为,由于张某精神失常,其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且道路崎岖,暴雨后路面湿滑导致翻车是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双方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小区业主王女士将汽车停在小区露天停车区域。一日夜里,狂风暴雨,树木折断砸坏了王女士的汽车,后经专业机构评估维修汽车需花费15000元,于是王女士以汽车在小区内被损坏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汽车维修费用。但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停车场对业主免费开放,未收取停车费,加之当天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因此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王女士的汽车维修费用。
向某为修路施工,按提前约定到蒋某院墙边进行搭电工作。蒋某饲养的看门狗听到声响突然冲出,将向某咬伤,直至被工友徐某驱离。经报警,公安部门认定,涉案犬只为黄色马犬。事故发生后,向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6750.27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向某遂诉至法院。
蒋某辩称,向某明知家中有狗,还未经允许擅自前来,向某被咬与蒋某无关,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向某陈述,搭电施工是和蒋某提前沟通好的,蒋某未将其饲养犬只进行拴养,也没有戴嘴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庭审中,经当庭询问向某工友徐某,工友陈述事发时犬只并未拴养。经现场勘查发现,若拴养,涉案犬只根本无法达到向某所在位置。
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依法应对涉案犬只咬伤向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蒋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合计7149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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