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中国与西班牙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西班牙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同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生效。自此,中国已经与西班牙、荷兰、瑞士、芬兰、加拿大、丹麦、韩国、德国签订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协定。
本文根据中国与上述八国所签协定,将中国与八国社保互免险种范围,免缴人员范围整理如下:
01
中国——西班牙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西班牙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7号
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西班牙为社会保障制度中适用于雇员的缴费型养老金,其中不包含工伤和职业病保险;雇员的失业保险缴费与待遇。
免缴人员范围: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西班牙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72个日历月。如派遣期限超过72个日历月,经中西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2.在航海船舶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西班牙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3.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例外。中西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条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西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02
中国——加拿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90号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拿大为老年保障法案及据此制定的法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及据此制定的法规。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该雇佣关系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在雇佣期间被其雇主派到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指在中国领土上居住,在加拿大或中加两国领土上为自己工作的人员。
3.在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员。
4.政府雇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往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5.例外。中加两国主管机关可对任意个人或人群就适用《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加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03
中国——芬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号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芬兰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且通常在中国领土上工作,临时到芬兰领土上从事自雇工作的人员。
(派遣人员和自雇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果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或自雇人员的自雇期限超过5年,经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3.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遣到悬挂芬兰国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4.在航空器上受雇的飞行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人员。
5.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
6.例外。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芬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04
中国——瑞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瑞士为养老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根据瑞士法律规定,适用或免除瑞士养老和遗属保险以及残疾保险的雇员将自动适用或免除瑞士失业保险。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瑞士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年。如派遣期限超过6年,经中瑞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
2.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遣到悬挂瑞士国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3.在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4.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
5.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瑞士领土为其工作的人员。
7.例外。中瑞两国主管机关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就适用《协定》第三条至第七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05
中国——荷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荷兰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遗属保险。
1.派遣工作人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雇主,且在派遣之前在中国领土上直接为该雇主工作至少一个月的人员。(上述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延长免除期限不超过1年。)
2.海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往悬挂荷兰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3.航空器雇员。指受雇雇主主要经营场所在中国的机组人员。
6.例外。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适用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荷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06
中国——丹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丹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42号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丹麦为社会养老金、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
1.派遣人员。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被派遣到丹麦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派遣到悬挂丹麦国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于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丹麦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4.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适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被派到丹麦工作的人员。
5.在丹麦领土上受雇的中国国民,且其雇佣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属于培训项目或教育项目类雇佣且不超过18个月。
6.例外。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1.派遣人员。受雇于注册地或办公地在丹麦领土内的雇主,被该雇主临时派往中国领土为其工作的丹麦居民。
2.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丹麦驻中国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3.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丹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中国工作的人员。
其他情形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07
中国——韩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120号
中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韩国为国民年金、政府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雇佣保险。
1.派遣人员。指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在韩国设立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已在国内参保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6个日历月。)
2.短期就业人员。指中方在韩国被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雇佣期限不超过5年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上述人员人员免除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
3.自雇人员和投资者。指中方在韩国临时从事自雇活动和依法注册投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在韩国居住、在该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船旗为韩国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韩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6.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韩国工作的人员。
08
中国——德国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2号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
1.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2.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人员);
3.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
4.船员;
【前四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第一类人员在被派往德国工作的头48个日历月内自动免除缴费义务,但仍须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总共可延长至96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
5.中国驻德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前述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以上人员为中方适用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人员,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