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彰显担当,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11件,审结10566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8件,审结180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件,审结25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创新层次提升、权利主体多元、利益平衡需求凸显、审判质效持续向好态势。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突出抓好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与服务,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知识产权案件5243件,案值2316万元,罚没款3136万元,其中商标案件2904件,专利案件2321件,地理标志案件18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线索70条;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成效明显。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这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2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北京S公司认为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负责的M平台的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已经注销,故以经营者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外卖平台利用其市场份额较高的优势,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商户选择其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提高起送价、强制下线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王某赔偿北京S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安徽高院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运用判决导向,倡导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的发展理念,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法治精神,还为本地区互联网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对于遏制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X公司与上海Y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X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合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9年,是亚太地区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上市企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从事语音及语言、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推理及自主学习等核心技术研究并保持了国际前沿技术水平;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落地,致力让机器“能听会说,能理解会思考”,用人工智能建设美好世界,其研发的语音合成平台技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上海Y公司系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文学网站“某某中文网”的实际经营者。
上海Y公司认为X公司开发的安卓端手机应用软件“听书神器”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以下指控内容:“软件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X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上海Y公司的著作权,由于上海Y公司既未就X公司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X公司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X公司认为其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也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和损害,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判决:确认X公司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上海Y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海Y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新技术,本案的裁判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案涉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本案因为证据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
4R传媒有限公司与S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5被告人程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0年7月27日,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X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假冒芯片等予以没收。
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芯片盗版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损害芯片产业的自主创新发展。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将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组装成数控系统进行销售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非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计算机软件从业人员创新无捷径,民族创新力的提升需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6被告人王某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从河北省孙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等盗版书籍,后将上述盗版书籍予以销售。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王某委托被告人胡某为其印刷《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一套14本)等多种盗版书籍共90000本。后胡某委托吕某将《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多种盗版书的电子文档制作成PS版。胡某同时委托徐某、李某、彭某等人对上述盗版书籍进行印刷。印刷完成后,胡某又委托叶某等人对盗版书籍进行装订。后胡某将装订完毕的盗版书籍交付给王某,王某支付费用给胡某。随后,王某将盗版书籍售给被告人毕某,毕某将盗版书籍销售至新疆等地。王某飞帮助王某将盗版书籍销售给王某楼等人。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一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盗版图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7天长A加工厂与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
2020年2月25日,滁州广电局作出(滁)文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2962个侵权玩具“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同日,又另行作出并送达了(滁)文改字〔2019〕第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8泰兴市L公司与Q集团公司、Q汽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L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数码电器、机电设备、机动车配件、电动车制造、销售。2015年4月22日,L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6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号为1677226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缆车、手推车、空间飞行器、游艇、汽车、牵引机、小型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
2013年5月16日,Q汽车公司申请注册“艾瑞泽”商标,于2014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号为12593193,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大客车、卡车、运货车、小型机动车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自2013年7月26日起,Q公司陆续推出“艾瑞泽7”、“艾瑞泽3”、“艾瑞泽M7”、“艾瑞泽5”、“艾瑞泽GX”、“艾瑞泽EX”等系列家用轿车。2020年12月18日,Q公司旗下紧凑型轿车“艾瑞泽5PLUS”正式上市,根据前脸设计风格的不同分别取名为“艾瑞泽5PLUS小艾”和“艾瑞泽5PLUS小泽”,车身印有“奇瑞汽车”、“ARRIZO5”以及Q公司的图形商标。2013年-2020年间,“艾瑞泽”系列轿车销售量达70万台以上,且陆续获得“2015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18年度最值得期待A级轿车-艾瑞泽GX”、“2018年年度新锐智能轿车-艾瑞泽GX”、“2019安徽地区年度家轿-艾瑞泽GX”等荣誉。
9张某与蚌埠市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张某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柏舞汇BAIWUHUI”商标,并于2020年10月7日取得第43851531号“柏舞汇BAIWUHU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蚌埠市B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在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学术交流;舞蹈健身等。蚌埠市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柏舞汇BaiWuHui”、“柏舞汇艺术中心”、“柏舞汇”等字样。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培训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学校所培训的学生获得多次在各类舞蹈比赛中获奖。
2021年2月23日,张某委托律师向蚌埠市B公司交送律师函,认为蚌埠市B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面上擅自使用与其“柏舞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文艺表演、舞蹈健身等以获得非法利益,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起诉至法院。另查,以张某为申请人先后于2006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73个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及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20类、第35类、第42类、第44类等二十几大类。
该案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客观方面推导主观目的的方式,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作为主要考察因素。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审理对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10合肥F公司诉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依据合肥F公司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为权利品种“镇糯19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HHRRCJYJC004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比较位点数目1014,差异位点数目11,遗传相似度(GS)98.92%,结论近似品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销售的涉案种子侵害合肥F公司对“镇糯19号”享有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和程某、张某分别赔偿合肥F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6万元。
本案依法确认DNA鉴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较之于传统的田间种植法更加高效、便捷,避免诉讼周期因鉴定被无限延长,减轻了各方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晰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计算方法。宣判后被告主动履行,体现司法审判对于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处理“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审理,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身形状轮廓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是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口头审理当天,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销售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该案涉及国内饮料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产品,类似案件多发,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身形状轮廓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是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通过外观设计的对比,认定被请求人的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安徽省专利条例》在2016年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限下发县级,专利行政裁决的效果向基层延伸,凸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服务基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作用。
2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4137171号“古南丰”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运”“奥林匹克”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奥林匹克”(第A000038号)、“奥运”(第A00004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5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85942号“”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清洗;车辆服务站;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4月14日至2030年4月14日。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凝聚着企业的智慧和劳动,中国石化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成为我国家喻户晓的知名企业,积累了较高的市场信誉,司机们加油时更愿意选择中石化的加油站。但这也让一些个体、私营加油站经营者发现了“商机”,紧盯金字招牌,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品牌,“傍名牌”“搭便车”,误导消费者,谋取利益。本案的查办,维护了中国石化品牌和商标专用权,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在当事人南陵县蒲桥林峰超市以540元价格购进口子窖白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口子窖酒的合法证明。上述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行政处理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宣传教育,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行政调解方式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避免了投诉人通过司法救济方式解决纠纷,降低了投诉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发挥了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的制度优势,节约了社会司法资源,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397214号“CKS科顺”商标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2021年2月4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放380卷“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0卷已铺设。经陪同检查的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系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购进“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20卷(10㎡/卷),进价为100元/卷,现金支付4.2万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声称的涉案商品的进价和支付金额的真实性,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也无法计算出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执法人员根据市场中间价格282元/卷(10㎡/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1.8万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材380卷并处罚款30万元。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收益,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侵权认定难度较大,一直是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防水卷材主要用于墙体、屋面等部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侵权假冒的产品,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影响建筑物的寿命和功能,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造成品牌价值难以弥补的损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在涉案金额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根据举报人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确定涉案金额,对同类型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8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二五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图片”(第T2019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
2021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拼多多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主体名称:亳州市醉陶坊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营销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两次从江西省景德镇市购进带有“70”“建国70周年纪念酒”标识的陶瓷酒瓶2020个,其中20个酒瓶上数字“70”中的“0”里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余2000个带有五角星图案;从山东省购进带有“建国70周年纪念酒”“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的包装箱2020个。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和4月30日委托亳州市皖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上述陶瓷酒瓶及包装箱生产白酒2020件,并通过拼多多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2009件,赠送客户11件,经营额为12.86万元,获利0.73万元。
2021年7月2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73万元,罚款1.47万元。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借庆祝建国70周年、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有效地保护特殊标志知识产权。通过此次案件查处旨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合规经营。
本案是寿县市场监管局在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首个假冒区域外地理标志案件,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的原则,并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区域外的案件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同时,本案系群众举报、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体现了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0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2日,根据一起普通的举报线索,举报人通过网络购买的6瓶飞天茅台酒疑似假冒,经过办案人员前期的线索分析研判,基本确定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知名白酒品牌的典型案件。3月下旬,办案人员会同公安干警远赴孝感市、武汉市等地调取了王某涛、谈某华、刘某辉关联账户资金流水、绑定手机号、取款或转账监控录像及开户身份信息以及发货记录汇总。通过蹲守,最终在某快递网点仓库发现部分退货飞天茅台酒,经摸排,在快递网点附近的一处仓库发现大量包装完好的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合计1418瓶,部分白酒与举报人所购买的53度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批次相同。迫于压力,现场负责人何某交待了另一处以他人名义租用的存放假酒的仓库及其他重要线索,办案人员一举查获近2000瓶假冒飞天茅台酒。至此,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现场发现的侵权白酒货值超过500万元。
嫌疑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从快将此案件移送至池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31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对11名嫌疑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21年度安徽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1滁州程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2020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滁州市定远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经查,程某某、王某购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后,通过2家科技公司的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解密芯片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再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在互联网上销售牟利。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非法复制他人芯片程序2511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程某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2021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家涉事公司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没收退缴赃款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2蚌埠万某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
该案当事人采用定向链接等网络技术手段,侵犯有声读物作品著作权,侵权手段较隐蔽,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打击同类型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有效借鉴。
3六安许某某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4宿州“12·10”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5淮南郑某某等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6芜湖某互联网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7铜陵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8阜阳某书店销售侵权盗版教辅案
9滁州定远县某咖啡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20年12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咖啡厅涉嫌盗播电影。经查,该咖啡厅经营者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迅雷下载等方式自行下载电影35部,提供给该咖啡厅消费者观看。其中,实际播放《夺冠》《沐浴之王》等影片14部。2021年1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责令该咖啡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蚌埠某书社销售侵权教辅案
2021年9月,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高教考试书社销售的教辅资料疑似侵权出版物。经有关权利人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137册教辅资料中,有14种98册为侵权复制品。该书社经营者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侵权事实。2021年12月,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