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文娱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企业,其盲盒品牌的商业模式为创造虚拟人物IP,围绕虚拟人物IP开展宣发活动,并在盲盒产品发行环节,采取预热期宣传造势、预热不预售的策略,以积聚流量,预热期一般为3-6日,不可下单购买,开售日集中售卖。被诉盲盒线上抽盒机的“抽盒预售”行为表现为:在原告发布新品盲盒的预热推文后,该线上抽盒机当日就将原告新品的盲盒产品图片、产品详情页面复制到其线上抽盒机相应版块,并在原告新品发布当日即上架进行线上抽盒预售,售价与原告相同或略高。消费者在线选取盲盒并付款后,该线上抽盒机将在线确定抽取的款式,并告知消费者发货日期。该线上抽盒机还在常见问题页面载明:由于供货渠道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延期发货,个别产品可能会超期发货;线上盲盒商品为确认款式可能会拆盒或拆袋才能发货(有卡系列不拆袋)……不接受因此理由的退货退款。在发生迟延发货时,该线上抽盒机会通过平台客服让消费者选择“等待发货”或“退款”。截至起诉时被告的该“抽盒预售”行为至少涉及原告36个系列产品。
被告辩称,原告的营销模式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故其没有权利限制、禁止被告的正常经营行为,原被告双方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被告系通过合法渠道二手售卖原告的盲盒产品,被诉的“抽盒预售”行为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不可能抢占已经“供不应求”的原告公司的市场份额,故被告的预售行为并未侵害原告公司的利益,亦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裁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盲盒作为近年来的新兴行业,备受年轻消费者青睐,但随着涉盲盒商业模式及消费场景的不断拓宽,各类问题逐渐凸显,由互联网所衍生出的线上抽盒经营模式因缺乏指引及监管,更是乱象丛生。线上抽盒机的玩法花样众多,各种虚拟道具层出不穷,如“提示卡”“透视卡”“兑换功能”等,甚至无需要实体盲盒产品,便可设计一个线上抽盒小程序,吸引消费者为“中奖”而抽盒,上述行为凸显线上抽盒已逐渐偏离盲盒交易作为商品交易的本质,亟需进行规范与监管。盲盒经营者在采取线上抽盒的经营模式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以实际拥有的实体盲盒产品为依据来设计产品投放数量、产品分布、隐藏款抽取概率,应回归商品交易的本质而非发展为射幸行为。
盲盒虽有趣,
风险亦不小,
购买需谨慎,
博彩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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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