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我县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如大鸨、黑鹳、灰鹤等)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苍鹭、白鹭、白骨顶等),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违法宰杀、食用、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千斤砸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六、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七、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八、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农(集)贸市场、药材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禁止利用公路、车站、渡口等运输渠道采取货物、包裹等方式非法贩运野生动物。
十、不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打击。
大荔县公安局0913-3253301
大荔县交通运输局0913-3214467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13-3229315
大荔县林业局0913-326933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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