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4〕7号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突出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应急策略;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规范各类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多部门间协作,有序履行各部门职责;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较快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乡(镇、处)发生或者3个以上乡(镇、处)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处)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的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者新的非洲猪瘟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的乡(镇、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乡(镇、处),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或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时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乡(镇、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乡(镇、处)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疫点数达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处)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庐山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报庐山市人民政府和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处)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乡(镇、处)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处)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调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调整,相应调整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信庐山市分公司、庐山市武警支队各一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研究确定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疫后恢复生产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向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疫病科学预防、控制和扑杀知识的普及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安排应急处置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区域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快速处置野生动物疫情。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疫情。协助做好疫情扑灭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电信庐山市分公司:协调各基层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
市武警支队: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2.1.2乡(镇、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处)要设立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处)应当设立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与职责
各乡(镇、处)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小组。
2.4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加强疫病监测,对紧急免疫、消毒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4.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5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组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现场工作组成员。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我市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专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购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早期发现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协作制度,农业部门应会同卫健委、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工仓储等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预防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统一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乡(镇、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监测机构及个人报送的有关信息。接到信息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3.2.2预警支持系统
3.2.3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信息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评估结果,按照预警级别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和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预警发布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履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及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派出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如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认结果应立即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到有关部门。
3.3.4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事发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九江市启动应急预案后,我市按程序紧急启动本市预案。
(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⑤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⑤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⑥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直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②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①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②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③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⑥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⑦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和技术培训。
4.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乡(镇、处)处置能力或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响应机制。
(2)乡(镇、处)
疫情发生乡(镇、处)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及时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市直有关部门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其他乡(镇、处)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上级终止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我市按规定视疫情控制情况做出终止决定。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乡(镇、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置情况每周一次逐级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应急办和九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4.7新闻报道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5.2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补偿标准和我市实际制定。
5.5抚恤和补助
市、乡(镇、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事发乡(镇、处)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各种扎实有效的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恢复生产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乡(镇、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医疗救治、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兽医、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商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和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乡(镇、处)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在保证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疫病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习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处置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知识技能。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乡(镇、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人工饲养非野生的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和进行修订。各乡(镇、处)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1.1《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2《关于启动×××(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3《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4《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5《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9.1.6《关于结束×××(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9.1.7《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Ⅰ)》规范化格式文本
9.1.8《关于×××(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稿(Ⅱ)》规范化格式文本
9.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9.2.1《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快报表》规范化表格
9.2.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规范化表格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公告
字〔〕号
根据(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年月日,我市乡(镇、处)将有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经研究,决定(区域范围)进入级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月日
9.1.2《关于启动×××(行政区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公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关于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公告
年月日时,我市乡(镇、处)村(社区、居委会)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入级应急状态。(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通知。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
:
年月日时,在我市乡(镇、处)村(社区、居委会)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附件: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的汇报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续报
现将年月日时,在我市乡(镇、处)村(社区、居委会)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年月日时,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是(或原因正在调查)。
疫情发生后,×××市/县/区按规定启动了×××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疫情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关于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通报
根据(部门、单位)预测,该疫情可能向贵市县(市、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关于结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
疫情发生后,庐山市按规定启动了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
发布稿(Ⅰ)
疫情发生后,庐山市按规定启动了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及配合行动的内容)。
(适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刚发生)
发布稿(Ⅱ)
疫情发生后,庐山市按规定启动了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鉴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决定结束应急状态。(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后期处置工作。目前,(对人民生活、市场供应等影响情况已经消除等内容)。
(适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
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报表
序号:疑似疫病名称及分类: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发生地点
始现症状日期
最初感染日期
临床诊断情况
发病情况
动物种类
存栏数
发病数
死亡数
成
幼
流行病学调查
传播途径
追踪
控制措施
备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快报表
序号:疫病名称及分类:
疑似报告序号
送检样品及日期
确诊日期
诊断方法
诊断人
诊断结果
诊断实验室名称
控制措施建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周(月)报表
上次报告日期
本次报告日期
确诊单位
确诊情况
扑杀情况及强制免疫情况
扑杀数
强制免疫数
其它控制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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