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监管黄金再好携带超50克都需向海关申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逢年过节,不少旅客会选择黄金及其制品作为礼物,海关提醒各位旅客在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时,需留意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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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实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第五章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七条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第55号令)》

上下滑动阅览规定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第四条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

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携带进出境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规定,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超过50克需向海关申报。

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境视同进口货物。

复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境,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经海关查验放行,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贵金属利润高昂,一些旅客铤而走险试图通过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

海关提醒

黄金等贵金属为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资源性物资,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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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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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进出境规定知多少?物出境须遵守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 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816/21/9795028_1092759414.shtml
3.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http://www.zabwg.cn/home/60/show
4.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外发[1997]29号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出国(境)展览的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确定保护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安全,使文物出国(境)展览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总体外交路线服务,取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https://www.customslawyer.cn/fgk/gjcyspmyzc/whcpww/199706/29455.html
5.国家文物局发布《出境展览文物安全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出境展览文物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博物馆等文物出境展览承办单位举办出境展览的文物安全工作。 文物出境展览承办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相关文物收藏单位等境内外合作机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安全。http://www.cqkaogu.com/hangnei/2275.jhtml
1.博物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该法第四章“馆藏文物”对博物馆的核心馆藏文物进行了规定,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对博物馆的出境进境展览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对《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目前已历经4次修订。本文主要介绍以上两部法律中的四个要点,分别是:...https://www.gujianchina.cn/news/show-12564.html
2.华侨刘先生携带十天前携入的文物出境须向海关出示入境时在海关...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华侨刘先生携带十天前携入的文物出境须向海关出示入境时在海关办理的相关证明。()。A.正确B.错误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转https://www.shuashuati.com/ti/829e0e1da1d4471aa963a59fda96a0d8.html?fm=bd56b6d482433bed9a364cbf026440aa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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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博物馆入境展览流程和申报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国令第 659 号)之外,与入境展览有关的法规还包括《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博发〔2010〕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2 号中公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https://www.chinaclzl.com/jtzx_1/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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