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文物法修订草案敲定:允许民间文物交易,准许外资拍行进入拍卖收藏馆藏送审稿文物保护法

引人瞩目的是,此次送审稿进行了整体调整,这种调整体现在“章节”上。比如,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为“馆藏文物”、第五章为“民间收藏文物”,而修订后则用第四章“可移动文物”,将前述两项内容囊括,并进行了修订。

【民间收藏交易】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民间捐赠文物】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与展示。需要对捐赠的文物进行处置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文物赠与、出售、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拍卖经营方式】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取得文物拍卖资质。文物购销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

【外资企业拍卖】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拍卖文物审核】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修订后:删除以上条款

【优先购买权】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的文物在交付买受人前,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国有博物馆优先购买。

解读:《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作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先生对此番出炉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此,我们不妨看看他怎么说——

一、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

《送审稿》删除了《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就给苏富比、佳士得等外资公司在内地设立企业和拍卖中国文物提供了机会。

此举将有利于内地拍卖市场的进一步健康、规范发展,也有利于海外文物回流内地,同时还将带来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更为激烈的竞争。

二、拍卖行在拍卖之前不再需要向文物主管部门报批

三、留有余地的国家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关于优先购买权,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定隐含了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直接与委托人进行拍前“私洽”,若谈成就可以不再进入拍卖程序,就像2003年隋贤书《出师颂》撤拍后入藏北京故宫博物院时的做法,这对委托人和其他买家似乎不够公平。

《送审稿》中修改了相应的条款,不对优先权行使方式做具体规定,而将行使细节留给实施细则和法规去制定。

四、给了各类古玩市场、古董店的经营留出了一线余地

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一条限制了民间文物交易的渠道。而在实际中,民间的古玩市场、古玩店、私下交易如今已遍地都是,这一条款无法落实,已经名存实亡。

《送审稿》则在第六十条中严格规定了禁止行为,言外之意,有些国家允许交易的普通文物是可以买卖的,但根据《送审稿》六十一条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这就给民间办古玩市场、开古玩店留出了余地。

五、没有给拍卖企业私人洽购留出空间

《送审稿》中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由此可见,这里仍然不允许拍卖企业买断文物或在拍卖场下销售文物,这没能给出拍卖企业更为宽泛、灵活的经营余地,不知是否能在最后定稿时有所调整。

THE END
1.第2页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国家文物局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外系统展览涉及文物出境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原发布的规定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执行。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23736_2.html
2.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出国(境)展览的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确定保护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安全,使文物出国(境)展览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总体外交路线服务,取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https://law.lawtime.cn/d646452651546.html
3.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之1(第一批0012002年1月18日,国家文物局印发《首批禁止出国(境)64件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规定64件(组)珍贵文物为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的文物。 目录(第一批) (按序号、*时代、名称、收藏单位排列) 001、新石器时代 彩绘鹳[guàn]鱼石斧图陶缸 中国国家博物馆 ...https://www.meipian.cn/3113r6yb
1.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文物保护法修订拟增加规定11月4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为科学合理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相关规定修改https://www.zgswcn.com/news.html?aid=229871
2.北京市文物局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出境展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物出境展览,是指下列机构在境外(包括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各类文物展览: (一)国家文物局; ...https://wwj.beijing.gov.cn/bjww/362760/362767/556574/556644/bwgjcjzl/557103/index.html
3.国家文物局关于规范文物出入境展览审批工作的通知要严格遵循展览审批时限,确保做到出境展览项目实施前6个月、入境展览项目实施前3个月上报我局审批。今后凡不按规定时限申请许可的出入境展览项目,我局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加强资料收集,及时建立完善的档案。博物馆等文物出入境展览举办单位应加强展览全过程相关资料的系统收集,建立完备的展览档案,展览结束后要及时...https://m.66law.cn/tiaoli/61511.aspx
4.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出国(境)展览的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确定保护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安全,使文物出国(境)展览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总体外交路线服务,取得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https://m.gujianchina.cn/news/show-1964.html
5.博物馆入境展览流程和申报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国令第 659 号)之外,与入境展览有关的法规还包括《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博发〔2010〕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2 号中公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https://www.chinaclzl.com/jtzx_1/498.html
6.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2002年1月18日,国家文物局印发《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规定64件(组)一级文物为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目的是保护国家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其出境展览。随着我国改https://baike.sogou.com/v636662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