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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颇多,其中,在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中增加一条(即第81条)对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进行规定,尤其值得强调。
自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中期的百余年间,由于战争劫掠、盗掘走私等原因,中国有数千万件珍贵文物流失海外,成为中华文明之殇,中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随着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我国文物追索工作实现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并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极大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特别是关于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法律规定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我国运用法治手段追索流失海外文物还存在明显短板。因此,《文物保护法》新增关于跨国文物追索返还的条款,不仅是我国文物保护法治体系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此次《文物保护法》新增的第81条,其要点及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三,突破了现行时效制度限制。该条规定,“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在当前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框架下,追索流失文物须克服一系列法律障碍。特别是追索历史上流失的文物,面临的法律困难和挑战更多。其中,广泛存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构成一项几乎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时效制度不适用于非法流失文物,为破解时效制度形成的法律障碍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我国国内法支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特别是新增关于文物追索返还的条款,既是我国完善文物保护法治体系的历史性成就,也是增强运用法治手段推动文物追索返还的重大立法步骤。相信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会有更多流失海外的国宝早日回到祖国怀抱,中国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也会得到显著提升。(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文物学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