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细则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物保护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第五十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第五十二条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

1.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现状

1.1文物保护工程档案不同于现代建设工程档案,工程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历史遗产,保护原有历史痕迹使其延年益寿,因此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都有较大不同,在这期间形成的档案很难和建设工程档案达到统一。

1.2文物工程施工过程中档案资料形成及收集问题

由于施工单位对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重视不够,施工期间有关单位只重视实体的施工过程,就忽略了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修复过程的重要历史信息收集不够及时,而造成在过程中该收集的资料没有收集到,给工程留下遗憾。还有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文物方面的档案专业人员,使文物工程档案完全按现代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管理。

2.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建立完备、规范和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共同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产生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需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的态度,将修缮项目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记录。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有较大不同,这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3.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归纳出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申报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5个方面。

4.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建议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应有的作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服务。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实践,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综上所述,各地文管所要重视文物档案工作。在管好文物、用好文物、完善档案、提高文物档案质量上下好功夫、下足功夫,把文物档案的建立与完善作为一项经常性业务开展,使文物档案在文物研究、陈列展览、社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努力做好文物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仅是文博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文博事业与国际接轨、全世界文化共享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组.建设工程信息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一、江苏文物事业的崭新定位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结晶,是记录、储藏和传承时代信息与社会信息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保护好文化遗产、发展好文博事业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准确认识江苏文物事业发展形势及文物工作的地位作用。目前,江苏正处在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普遍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事业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物事业发展的客观环境日益改善,文物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抓好江苏文物保护“十二五”规划的贯彻落实。2011年,省发改委和省文物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这是江苏文物行政部门第一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编制印发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博机构要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谋划、扎实推进本地区今后几年文物事业发展。

二、江苏提升文物保护现代化的六大目标

近年来,江苏文物保护工作目标从传统的重保护、轻利用向服务社会、惠及民生方向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因此,在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江苏文物工作要着力实现以下六大目标:

提升文物事业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加大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对公众开放的力度,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文物保护成果。不断推进文物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文物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提振文物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健全科学完备、保障有力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责权明晰、效能统一的文物管理体系,健全结构优化、素质过硬的文博人才队伍体系。

提高保护文物的能力。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使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保护文物的观念深入人心。

强化博物馆服务社会的能力。健全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博物馆、纪念馆体系,充分发挥博物馆公益性文化服务功能,实现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加强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加强联动响应、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体系建设,使文物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升,确保文物安全。

增强文物保护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文物保护科技发展组织和制度建设,加强文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文物保护工程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

三、江苏文物保护现代化的未来展望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3000~8000美元时,文物保护将进入一个既有保护愿望又相对欠缺保护能力的时期;而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以上时,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将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2012年,江苏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全省总体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期、文化需求的旺盛期,进入了普遍意义上的重视文物保护时期。

推进博物馆的有序发展和优质服务。当前,江苏博物馆在数量、面积、设施和提升服务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我们必须在有需要、有能力、有规划、有秩序的基础之上,走场所的高品位和展览的精品化之路。坚持政府宏观主导、服务群众精神生活的原则,密切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和百姓生活需求;坚持发展地域文化的个性特点,反映当地百姓引以自豪的祖先过去的生活;坚持博物馆作为文化场所的高品位,力求弘扬个性、做精尚美,让公众感受博物馆的魅力;加强博物馆服务方法、服务手段的提升,积极创造优质的展览和优美的环境;加强博物馆馆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包括藏品(产品)、展览、人才、技术、服务成果的交流。一座好的博物馆必须有好的文化产品、好的文化环境和好的文化服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在历史街区。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老城区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我们认识到,历史街区不仅是一个建筑概念、空间概念,而且是过去城市生活状态的综合反映,是人们享受优秀传统文化的场所。那些旧时的澡堂、茶馆、祠堂、井台、戏楼、药店承载着一个时期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喜怒哀乐,承载着互助友爱的邻里关系和口口相传的社会道德。历史街区是一个整体、一种形态、一种格局和一种优质的文化传统,应该具备几个要素:一是街区两侧的建筑应基本为历史上遗留下的原物,其高度、体量、外在形态等均为原生状态;二是街区内应有一定数量的原住民,他们所传承、展示的是过去人们的生活方式;三是街区内应保留居民相应的公共活动空间,人们以此为相互交流的平台,维持共同的生活形态。因此,在历史街区保护实践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将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制订好,将街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好。在此基础上,鼓励街区居民出谋划策,与政府共同完成街区的保护、整治、修缮,美化自己的家园,更好地传承街区的脉络和肌理,更多地保留街区的传统和特色,真正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消防安全风险能力,结合“美丽县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GB51348-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关于印发楚雄州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细则的通知》楚消〔2021〕XX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市区南片区小型消防站建设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件要求,二级消防站的保护面积为4平方公里,目前我县城建成区域面积9.16平方公里,超出目前队站的辐射范围,不能满足基本消防安全需求,结合市区尤其是南片区发展规划实际,需要在南片区建立一支普通二级消防站,具体建设内容为:

(一)营房、值班室、厨房、车库等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辅助用房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九条二级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符合1800㎡-2700㎡标准。

(二)购置消防车辆4辆,2辆水罐泡沫消防车和2辆抢险救援车,比功率(kw/t)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1的规定,出水性能压力≥1.8MPa,流量≥20L/s,抢险救援车起吊质量≥3000kg,牵引质量≥5000kg。

(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24、25、26条规定,至少需购置一下器材:1、灭火器材:机动消防泵2台、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2个、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2套、移动式消防炮2门、二节拉梯2架、三节拉梯1架、挂钩梯2架、低压水带1200米、中亚水带500米、以及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以及接口、包布、护桥、挂钩、墙角保护器等常规器材工具按照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并按照不小于2:1的备份比备份。

2、抢险救援器材:有毒气体检测仪1套、可燃气体检测仪1套、消防用红外摄像仪1台、测温仪2个、各类警示牌2套、闪光警示灯3个、隔离警示带14盘、液压破拆工具组2套、手动破拆工具组2套、机动链锯2具、无齿锯2具、多功能饶钩2套、绝缘剪断钳2把、液压开门器1套、毁锁器1套、救生缓降器4个、气动起重气垫1套、稳固保护附件1套、支撑保护套具1套、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30具、多功能担架1副、救援支架1组、救生抛投器1具、救生照明线2盘、医药急救箱1个、木制堵漏楔1套、金属堵漏套管1套、注入式堵漏工具1组、无火花工具1套、移动排烟机1台、移动照明灯组2套、移动发电机1台、水幕水带100米、空气填充泵1套、多功能消防水枪15只、直流水枪9只、穿刺式破拆水枪1只、转角水枪2只、中压分水器2个、异形异径接口2组、消防移动储水装置1个、消防水带带压堵漏装置2套、移车器4只、单兵图像传输设备1套。

3、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和附表2-2的规定。

4、消防站通讯器材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讯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的规定。

禄丰市南片区二级消防站建设预计费用为1800万元。

二、禄丰市侏罗纪大街消防救援站车辆及器材装备更新建设

目前,市区已完成建设的消防救援站(侏罗纪大街消防救援站)车辆及器材装备严重老化,加之辖区石油化工企业众多,急需更新和补充,以满足日常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的需求。具体建设内容为:

(一)购置一辆高喷水罐泡沫消防车,以满足辖区石油化工和高层建筑火灾现实扑救需求,预算费用为:300万元

(二)消防站目前有4辆消防车超过最高服役年限(规定的具体内容),按照规定应予以报废处理。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需至少购置3辆消防车,其中:购置1辆轻型水罐消防车,预算费用70万元;1辆中型水罐泡沫消防车,预算费用100万元;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预算费用150万元。

(三)需要更新个人防护装备300件套、过滤式空气呼吸器20具、补充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150件套、装备液压破拆工具组1套,水带1000米,预算费用160万元。

禄丰市侏罗纪大街消防救援站车辆及器材装备更新建设共计需要预算费用780万元。

三、市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要求,城市市政建设要将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给水管网等一并实施,具体建设内容为:

(一)结合城区建成和发展实际,需要新建和改建消防供水管网5.6公里,安装市政消火栓450个,预算费用为3100万元。

(二)对已建成的??个市政消火栓进行更换或维护保养,预算费用为100万元。

市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共需预算经费为3200万元。

四、历史文化古镇、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建设

按照《关于印发楚雄州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细则的通知》楚消〔2021〕XX号内容,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GB51348-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古镇、文物古建筑和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其整体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水平,不断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建设内容为:

(一)黑井古镇消防安全升级改造

1.在山顶新建2个储水量不低于5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或固定消防水箱,预算费用120万元,新增2个稳压系统(含稳压泵、气压罐等),预算费用80万元;

2.对现有古镇内连接山顶消防水池的消防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含新建和维护),预算费用500万元;

3.对古镇内民房住宅、商铺及各类经营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室内电气线路进行升级改造,预算费用380万元;

4.为古镇内民房、商铺及各类经营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增加和更换灭火器,预算费用80万元;

5.在古镇内民房住宅、商铺及各类经营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新增室内消火栓系统(含卷盘),预算费用800万元;

6.在古镇内民房住宅、商铺及各类经营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新增“智慧消防”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灭火系统,预算费用1200万元;

7.更新黑井镇政府专职队车辆器材装备,包括至少购置2辆轻型水罐消防车、2套液压破拆工具、2个金属切割机、2台大功率手抬机动泵、12套个人防护装备、水带400盘、水枪10只、空气呼吸器12具等,预算费用300万元。

黑井古镇消防安全升级改造费用预算3460万元。

(二)金山镇炼象关村、妥安乡琅井村、黑井镇板桥村、黑井镇黑井村、勤丰镇旧县村5个历史文化明村、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升级改造建设

1.在上述5个历史文化明村、传统村落新建5个储水量不低于5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或固定消防水箱,预算费用300万元,新增2个稳压系统(含稳压泵、气压罐等),预算费用200万元;

2.在上述5个历史文化明村、传统村落新建消火栓给水管网和室内消火栓,预算费用1500万元;

3.对上述5个历史文化明村、传统村落村居民电器线路进行升级改造,预算费用2000万元;

4.在上述5个历史文化明村、传统村落新建微型消防站,包括每个至少购置一辆电瓶车(可携带手抬机动泵、灭火器、高压储水罐等)、8套个人防护装备、20具灭火器、2台大功率手抬机动泵、水带60盘、水枪6只等,预算费用150万元。

5个历史文化明村、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升级改造建设预算费用3850万元。

(三)开宁寺、武家大院2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大龙祠、广通文庙、潘氏宗祠、琅井魁阁、罗次温泉5家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升级改造建设,主要内容为:

1.对上述7个省、州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外电气线路升级改造,并按照漏电保护装置,共计预算费用为105万元;

2.对上述7个省、州文物保护单位增设高位消防水池、水箱,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智慧消防”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等,共计预算费用为1400万元;

3.对上述7个省、州文物保护单位新建微型消防站,包括购置至少1台大功率手抬机动泵、8套个人灭火防护装备、40盘消防水带、6只消防水枪、40具灭火器等,共计预算105万元。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置和面积(附图);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年度发掘报告或报告不合要求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批准其下年度的发掘申请。

项目发掘报告编写工作未完成之前,国家文物局一般不再批准原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的新的领队发掘申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国家文物局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团体或个人领队资格:

(一)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补报考古发掘申请的;

(四)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迹、古墓葬和珍贵文物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申请和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目前,浙江现代作家故居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博物馆、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空置不用、拆除等,除被辟为博物馆的故居外,其他大部分故居均未得到充分利用。即便是那些已经被辟为博物馆的故居,也大都门庭冷落,参观者寥寥。被用作办公用房的故居保护也较好,一般采取在利用中保护的方式。但被用作商业用房尤其是私人住宅的故居,情况就极不乐观,不仅私搭乱建和电线杂错现象严重,有的还极大地改变了故居原有的格局和功能。空置不用的故居则大多破败不堪,面临倒塌的威胁。从调查来看,辟为“博物馆”的故居多达29处,用作“住宅”的故居有10处,用作“办公用房”的故居有2处,用作“商业用房”的故居有1处“,空置不用”的故居有7处,已经被“拆除”(或基本被“拆除”)的故居有7处。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一般辟为“博物馆”,少部分用作“住宅”或“办公用房”,而未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则很少被辟为“博物馆”,大都用作“住宅”或“空置不用”,有的则已经被“拆除”。

二、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二)产权关系杂乱故居的产权关系中,私有房产、办公用房、租赁房屋等不一而足,因此,“既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又有私有财产,有的甚至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产权归属的凌乱,导致其适用对象也较为复杂。作为国有财产,故居的产权所有者是各级政府、各系统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②;作为集体财产,故居的产权所有者大多是街道、社区、乡村;作为私有财产,故居的产权则大多属于作家后代所有,有的甚至已经转让他人。

(三)管理模式陈旧很多故居一味采用早年的管理模式而不思创新,尤其是产权属于国有的故居大都存在机制僵硬、管理落后的弊端,配有专门解说员的故居寥寥无几。有的故居虽然配有讲解员,但讲解不够到位,纰漏百出,无法吸引游客。大部分故居展陈形式单一,缺乏参与性和互动性。有的故居展陈主题思想不够明确,有关文物、图片的说明缺乏新意、内涵挖掘不深。有的故居展陈内容单调陈旧,因为无法征集到更多的文物,展陈的主要是图片和文字。

(四)资金投入匮乏因为没有建立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经费问题已经成为故居当前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难题。财政拨款只能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故居日常的水电支出等,对其他业务活动大多鞭长莫及,致使故居年久失修、设施简陋,展陈长年无法更新。正因为资金短缺,有些故居不得不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于不顾,还在收取2-20元不等的门票。位于桐乡乌镇的茅盾故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理应免费向社会开放,进入故居虽然不用另行购票,但却要购买150元进入东栅景区(当地打造的两大景区之一,另一个为西栅景区)的门票方能进入参观。或多或少的门票,阻碍了部分打算前往观瞻的游客的步伐。由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故居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收取门票,游客本就很少愿意参观此类人文景点,何况还要“买票入场”,其结果就造成了故居的冷清。

三、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保护和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护意识薄弱地方政府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故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有些故居已经达到定级、对外开放的要求,但却迟迟不申报,唯恐影响城市建设的开展。有些故居已经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总是让位于城市建设,肆意违规拆除故居。很多故居的所有者、使用人也没有认识到故居的价值所在,更没有保护的法律意识。故居是衡量一个城市的文化厚度的标尺之一。一处故居的被,丢失的不仅是一份历史的见证,更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

(二)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故居地处偏远郊区,交通不便,而当地又没有切实做好宣传,开发好相应的交通路线,因此让很多游客望而却步。仅以金华艾青故居为例,离市区仅50公里,且无公交车直达。因为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即使身处故居周围甚至故居内的群众都不了解故居主人及其生平事迹,更不用说其他游客了。平面、视听、网络等媒体很少开设介绍当地历史文化或作家的专栏、专题节目,也没有在公共场所展示当地作家的事迹。

(三)认定标准缺位目前已经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故居,一般都是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著名作家。但即便是已经开发利用的故居,也存在故居主人层次悬殊的问题。一些作家资源较为丰富的城市,一般只开发了主流、一流作家的故居,其他文学影响力和贡献稍低的作家的故居则尚无人问津;而那些作家资源贫乏的城市,则开发的是二、三流作家的故居。因此,故居开发目前存在一个当务之急,即故居的认定标准问题,怎样的故居需要保护,由什么部门负责认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筹建博物馆,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故居认定标准的缺位,使得保护对象的范围难以确定,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以至于一些很有价值的故居正面临消亡的命运。当前各地在名人故居保护过程中,存在“祖居”“旧居”“寓所”“故居”等不同的命名,甚至同一名人也会在不同城市甚至同一城市有多处“故居”,这一命名上的混乱,也亟待尽快出台故居标准加以厘清。

四、浙江现代作家故居保护和利用的对策

(五)筹集保护资金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故居保护经费的统筹,保障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故居自筹和吸纳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多方位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为故居保护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设立故居保护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各县市区也应相应增加投入。成立由文物、文化、文联、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文学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作家后代等担任理事的浙江省故居保护基金会,采取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办法,管理和运作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的资金和物资,并承担筹集发展资金、推动文学传播、扶植文学人才、促进文化交流等职能。还可以向社会开放经营管理权,或通过拍卖故居标志物制作权等方式,筹集保护资金。

关键词乌木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矿产资源

作者简介:王正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乌木,别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变迁,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一种珍惜木材。”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

(一)近年来全国各地较为典型的乌木事件②

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业园区一工地在施工时,挖出一根乌木,乌木发现者选择将乌木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

5.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乌木;次日,镇政府派人来到挖掘现场,告知乌木属政府所有,梁财无权处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乌木属国有财产,但梁财前期的采挖费用由政府协商支付。双方还约定,“如鉴定后属名贵树木其奖金按有关政策办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县政府把该乌木收藏到武宁县展览馆,并给予发现者经济奖励。

9.2015年1月5日,四川现60余吨千年乌木,经当地有关部门公开拍卖,该段乌木被一公司以近300万元拍得,于今年1月5日被实施挖掘运走。

(二)乌木发现后的处置方式

(三)乌木处置争论的焦点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乌木归属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乌木属性的定义问题,有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无主物等不同观点;二是乌木收益的分配问题,包括私有、集体所有和国有三种观点。社会舆论上,支持乌木所有权归发现者的占多数,并且认为政府的行为是“选择性执法”,与民争利。据腾讯网调查,近64%网民支持乌木归发现者所有,近20%网民支持归国家所有,10%网民支持归集体所有,另6%的人则认为,因所有权不明,可由政府代管。

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凭借其朴素的法律意识和基本常识来判定乌木的归属,认为乌木的所有权应归发现者所有。而学者和专家们则通过对乌木属性进行理性分析后,以此断定其所有权的归属,虽观点不一,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乌木的属性分析

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界定了乌木的属性后,对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乌木所有权收益分配问题便能不辩而明。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结合学界专家、学者的观点逐个进行分析判断,并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天然孳息论

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乌木不属于矿产、化石和文物,应归属于天然孳息。村民在属于国有土地中发现乌木,乌木所有权自然应由国家取得。北京航天大学龙卫球教授提出,乌木在法律属性上应为天然孳息,它是土地自然造化的结果,是土地的出产物。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则进一步指出:“孳息必然有原物,如母牛产小牛,母牛是原物,小牛就是孳息;果树结出来的果子是孳息,而果树是原物,但乌木找不到原物,不能认为是孳息。”

通过上述定义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构成孳息须两个要件:一是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所获得的收益物、出产物;二是孳息的获得不损害原物。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化学物理和地质运动变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根据我国《物权法》,对照上述两个要件,显然乌木不能被认定为天然孳息。

(二)埋藏物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认为,乌木应归属于《物权法》概念规定的埋藏物,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柳经纬教授则认为:“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川大学王建平教授也认为:“除人为埋藏外,因为自然或者战争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无主物,也可视为埋藏物或隐藏物。”中央财经大学法尹飞教授认为:“乌木应当适用于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但不适用民法原则,应适用于物权法。”百度百科对埋藏物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而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指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属埋藏物。

笔者认为,埋藏物必须具备以下的要素特点:一是埋藏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二是物的所有人不明;三是埋藏物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就是说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然而,乌木是由树木埋入地底之后经过各种地质作用而发生质变形成的。因此,乌木不能界定为埋藏物。

(三)无主物论

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但不外乎两种情况,即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也认为,乌木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是天然孳息,而是无主物,应采取先占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乌木和奇石非常相似,都属于无主物,用先占原则来解决是合理的,但可以通过对乌木交易进行征税来调节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柳经纬教授则更直接提出,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笔者认为,无主物应是针对当下而言的,具有时空相对性。也就是说该物当下或现在不归任何人所有,但过去有否不作定论。法理上对无主物一般采用先占原则,即占有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包括:一是该物必须为无主物;二是该物只限于动产;三是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四是先占不违反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没有确立先占制度,如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则直接归属国有。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确认先占制度。但就目前我国的立法进展来看,要确立先占制度仍有一定过程。因此,在当前乌木所有权的争夺纠纷中,如果将乌木定性为无主物,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对解决当前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

(四)文物论

(五)矿产资源论

一、管理工作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文体队伍素质。

(二)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文体系统发展软环境。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建立权责利捆绑方案,加强日常督查,继续实行周内工作安排。对6个直属文体单位和64个乡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实施岗位目标管理、量化考核。

(三)加强综治工作,确保文体系统稳定。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综治、安全、稳定、、计生、精神文明、档案、政务信息公开、市县长热线办理等各项工作,坚持群防群治,常抓不懈,及时排查各类隐患,解决各种遗留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安定稳定大局。

二、文化工作

(一)抓队伍建设,提高文体生产力。

1.搞好队伍建设。解决乡镇缺文体专干和文工团缺舞蹈演员、主持人、创作人才的问题。

2.加大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县文化馆要努力抓好对城乡文体专干、文艺骨干的培训、指导、辅导工作,年内举办一次专干和文艺骨干培训班。

(二)抓阵地建设,搞好文体基础设施。

1.完成***县文化体育中心(包括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文工团、体校、体育馆、室外游泳池、网球场、门球场、篮球场、近50亩的全民建身场地)主体工程建设。

2.按照要求,搞好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工程。

3.加大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力度。

(三)抓活动开展,促进文化工作有声有色。

1.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举办县级大型文化活动6次以上。各乡镇要利用重大节日开展文化活动,最低不得少于2次。县级各部门年内至少开展1次文化活动。

2.县文化直属单位深入农村常年开展送书、送戏、送资料等文化下乡活动,全年在3次以上。各乡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组织队伍,坚持经常送文化下村、组,深入田间院坝宣传、演出。

3.协助有关单位搞好“第五届亚洲青少年艺术盛典”四川赛区的各种赛事工作。

(四)抓创作展演,繁荣艺术生产。

1.建立奖励机制,实施精品战略,搞好文艺创作的辅导、培训工作,组织专业余文艺团体及创作人员创作文艺作品(包括戏剧、曲艺、音乐、舞蹈、小说、诗歌、散文、美术、书法、摄影等),力争每年发表或展出作品1000件以上,同时精益求精,打造精品,编辑出版《***县文艺作品集》。

2.文工团要排练新戏3台以上,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洋溢浓郁时代气息。搞好建国60周年文艺演出,力争有重点剧节目在市省级获奖。全年演出不低于120场,其中到乡(镇)、村(社区)、组、户演出占80%。

3.抓好群文理论调研工作,力争有6篇调研材料在省级以上交流和获奖。

(五)抓民保工程,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完成第二批县级、第三批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保护、申报工作。

(六)抓图书管理,搞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搞好图书的借阅和电子阅览室的管理。编写《读书顾问》和《科技信息》资料各6期,开展好世界读书日活动和图书馆服务周活动,加强对地方文献资料的收集与利用,搞好信息共享工程,为社会服务。

(七)抓文物保护,落实“四有五纳入”工作。

加强“文物法”的宣传,搞好“四有五纳入”工作。全面开展我县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深入到农村对我县文物进行全面普查。按要求在年内(9月底)完成***县辖区的田野调查工作,摸清家底,为以后的资料整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继续做好石桥“石牌坊和标语”和“真佛山庙群”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加强馆藏文物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证无任何文物丢失、损坏、霉烂、虫蛀现象。

(八)抓电影放映,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继续搞好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工作,巩固数字化电影放映成果,完成每村每月义务放映一场电影的任务。

(九)抓文化市场管理,促进繁荣有序。

1.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2.规范网络文化市场,尤其是加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力度,坚决打击取缔黑网吧,完成网吧视频监控平台建设。

3.规范歌舞娱乐市场,搞好互联网点播曲谱系统建设。严格控制超时经营问题,协助环保部门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4.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

5.规范农村演出市场。

6.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正版占有率***60%以上。

7.辖区内文化经营单位做到情况明、个数清、查处违法经营活动有力,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到位,无火灾、伤亡等责任事故发生。

三、新闻出版工作

(一)新闻出版管理。

(二)“扫黄打非”。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大对出版物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尤其是教辅读物和盗版教材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印刷、发行经营单位、打复印经营业主和书报刊经营户。

(三)农家书屋建设。

按照上级关于农家书屋的要求,继续完善、维护已建的54家,力争在本年度完成新建50家任务。

四、体育工作

(一)广泛开展全民建身活动。

1.抓好“全民健身周”的宣传,推动全县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营造浓厚的体育健身氛围。各乡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全年主办体育宣传橱窗、报板不得少于4期,全县自觉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不低于总人口的35%。

4.因地制宜地抓好老年体育工作,抓好市第五届、县第老年运动会的参赛工作。

(二)认真抓好承担省十一届运动会参赛项目的训练工作,加强对4支训练队伍的指导和管理。

(三)积极参加上级体育竞赛,力争获得优异成绩。

(四)搞好体育人才输送。加强与教育部门配合,力争在年内向省运动队和体育大专院校输送合格体育人才10人以上。

(五)抓好农村体彩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文体产业

(三)文旅结合、拓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在加大对景点文物保护的同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配套建设,完成石桥列宁街和真佛山的整体打造,迎接旅发大会。

(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兴办各类文体实体,增大商业演出场次等。

六、文体惠民工程

(一)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3次以上,义务为全县农村放电影9000余场,建立农村书屋50个,建设好大堰留守儿童服务站。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

明确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编制特点和编制方法对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3.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各阶段的编制要求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一般有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当于总规与详规但又与这两者有差异。

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规划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与方针,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保护功能与结构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高度与视线控制,这部分内容以控制性要求为主;第三部分内容是重点保护地区的保护措施与整治对策,包括许多修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的要求为主,涵盖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对于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规划、社会生活规划等,这部分内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为主。第二层次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的布置以及各项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等,这部分内容深要根据实际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

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空间整治和环境整治,即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空间环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确定每个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节点的设计以及环境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针对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墙体等建筑度构件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在规划层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宏观、中观和微

3.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现状调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时还要调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的建设和规划情况。

第二是历史街区的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现状调查,不仅要调查用地性质,而且要深入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内容。(2)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包括人口、户数、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及规模,以及居民居住质量与居住环境、市政设施分布等。(3)建构筑物现状,不仅包括房屋用途、产权以及建筑的面积和用地面积、高度、质量、风貌、年代、特征等状况,而且包括对建筑的墙面、屋顶、门、窗、等构件的调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够绘出现状建筑测绘图。(4)对街区环境的调查,包括铺地、水体、泊岸、树木、小品等。(5)文物古迹现状分析。调查中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还要发掘出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独特的空间景观;另外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区中一般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需要特别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对于这些各级文保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的保护措施。(6)道路交通现状分析,包括机动车道和步行街巷的情况以及交通量估测。(7)各项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的内容。

第三是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编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规划。

一般规划的编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别是详细规划成果的编制是一个规划人员创作立意的表现,对于同一块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合理方案。对于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保护规划可以说是在对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别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规划是在对街区和建筑的价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提出保护和改进措施。因此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情况的,正是由于现状情况的客观性,决定了保护和整治方式有着较为固定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

对于同一个历史街区合理的保护规划,不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细部上有所区别。4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确定保护和更新模式是本着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在充分现状调查和对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等因素的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对历史街区的每一幢建筑进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建筑的保护和更新措施要依据文物法的要求,考虑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完整性、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整个历史街区保护的长期要求来综合考虑,这是保证保护规划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大量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对于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几种保护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属“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以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这里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修旧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则。

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保”的具体做法对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变原来的特征与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对于建筑的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必要的变动,如增加卫生设备、灵活划分室内空间等,以改善生活条件。在有的保护整治规划中有“改善”这一措施,应包含在这一项内。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饬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对于这类建筑严格保护、修缮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类型特征对其它改变了的部分进行整修、更新、更换和改造,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卫生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饬使建筑风貌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一般在体量上与传统建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与街区的风貌不协调,如建筑立面贴瓷砖、色彩过于纯艳、平屋顶、铝合金门窗等,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如更换建筑构件、加坡屋顶、降低层数等手段,使这些建筑符合整个历史街区的风貌要求。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示公告第七十九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https://www.shanzhou.gov.cn/18399/616921632/185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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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律知识专题听律网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https://www.471.cn/zt/1495566.html
5.行邮监管政策解读丨个人携运邮寄文物出口然后你就可以向海关申报了。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那如果是出境展览呢?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693770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https://www.yxfsz.com/view/1698231648137613314
7.会展政策与法规考试题(通用6篇)国际展览联盟对展览会的审批、展会主办方的服务水平、办展的质量、展会参展商和观众的比例构成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如,展览面积、参展观众的人数20%来自海外,展览会主办机构收入的20%用于广告宣传的展会,才可由主办机构申请,由国际展览联盟审查后,授予UFI标志。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3un6lbr.html
8.1999年下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及答案17. 答案: D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3)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关地点驶往另一个...https://www.unjs.com/zige/baoguanyuan/20080423112057_82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