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关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您好!

在我国东北部的森林里有许多动物,最多的应该是狼吧!

大多数人们大觉得狼是一种凶猛的动物,它会伤害人类,其实它们也是有灵性的动物,只要你不去伤害它们,它们也不会伤害你。我们也是动物,不过是高级动物,但是人类大量残忍地杀害狼,狼数量锐减,少到都快看不到了。

有些人带着猎枪去伤害动物,他们把狼皮用来做衣服,鞋子,用狼毛做毛笔,多没有人性啊!

如果我们每人都买一只毛笔,全国那么多的人,要杀害多少动物啊!如果我们人工养殖动物,就不面临灭绝。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一、甘肃省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现状

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甘肃省是从1995年开始的,选择大地湾遗址、骆驼城遗址、悬泉遗址、锁阳城遗址作试点,由文物部门自己制定保护规划。从1997年开始,根据“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狠抓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制定工作。一是委托一些有资质的专业规划部门做规划。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协调土地、城建、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关系,互相配合支持,力争把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2000年初,甘肃省文物局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精神,确定了“在西部大开发中,抢抓机遇,加大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力度”的指导思想,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十五”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目前,已完成的专项规划有《莫高窟、榆林窟环境景观保护规划》、《嘉峪关城景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麦积山石窟环境景观保护规划》。正在制定的有《大地湾遗址总体保护规划》、《锁阳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骆驼城遗址保护规划》、《鲁土司衙门古建筑群保护规划》。另外,为了把丝绸之路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已着手制定《丝绸之路各类遗址保护规划》。

二、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缺乏能胜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的设计单位。

2.制定的规划没经过相应级别的政府予以公布,缺乏一定的法规效力。

3.个别地方政府迟迟没有完成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中没有文物保护的规划,致使大量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古迹在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旧城改造中遭到破坏。

4.在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一些大型的文物景点没有制订合乎规范的保护利用规划。在开发利用的问题上,由于文物、旅游、宗教、园林、城建等有关部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认识上有时不够统一,协作配合不够,各搞各的,造成了工作的重复和资金的浪费,形不成发展合力,影响了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三、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在当前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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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成功实践——纪念《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张文彬

5.在《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谢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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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的保护始于国内。国内保护措施的实施是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一个重要起点,国际合作对保护文物的国内努力则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合作不能取代国内立法及其保护措施的完善,没有任何国际公约能够替代有效的国内政策。为了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氛围,我国应制定和实施恰当的国内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护国内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使其他国家尤其是文物市场国在文物保护和返还问题上表现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国应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文物保护基础设施、人员培训、登记归档、考古遗址的监管等方面;还要开展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让人们了解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现有立法的主要内容等;我国的国内文物立法应尽量做到具有明确性,出口管制法应有合理的范围,出口限制的范围尽量缩小,重点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濒临危境的文物;通过实施税收和其他物质或精神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将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国内;还应积极鼓励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国际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计划,并通过鼓励国内无实质性保存价值的文物的出口尽量满足国际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这样就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增进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过国家、民族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相互尊重和了解。

关键词:古民居;文物建筑;现状;保护;开发利用

福清古民居是玉融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的历史缩影,它承载着一个地方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也是外界了解一地人文风情、建筑文化的窗口,反映了这一地区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古民居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乡土文化,促进广大农村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笔者通过对本市部分古民居的调研考察、座谈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如何加强古民居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问题,提出响应的对策。

一、我市古民居保护的现状

根据近年来全面普查的情况,目前福清规模较大的古民居共有10多处,其中保存完好且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有龙田上一村的施氏茶店、阳下西亭村的陈氏古厝群、港头后叶村的叶向高故居、镜洋磨石村的黄氏古民居、渔溪联华的郭氏古民居、新厝岭边的百二间等几处。

二、古民居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市各级领导和群众对古民居保护日益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总体上看,我市古民居保护工作仍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㈠对保护利用看法不一,思想认识有待统一。一方面认为古民居具有开发利用的价值,应当高度重视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又认为许多古民居已破旧,虽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但其他方面的价值不大,对古民居的保护开发是否具有价值、能否促进经济发展存在有疑虑。囿于这些因素,以致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这些行为已直接威胁到古民居文化遗产的安全。

㈡古民居年久失修,亟待实施保护性修缮。现存的古民居大多已年久失修,出现了木构件腐烂,屋顶坍塌,墙体剥落等问题,有些已成为无人居住的危房,亟需进行保护性修缮。

㈢群众保护意识不强,人居环境有待改善。有些农村群众祖辈为生产生计忙碌,对保护历史古籍、历史文物的意义了解不多,缺乏这方面的基本常识,造成身边的一些古迹、古物受损也视若无睹。比如,有些群众把古民居当成牛栏、鸡鸭栏和废物堆放处,卫生环境欠佳。在部分古民居旁边,有的还盖起了新楼房,破坏性建设时有发生。

三、保护古民居的建议

保护好古民居文化遗存,对打造福清“文化强市”、树立新兴侨乡城市形象,进而为加快建设福清这座海峡西岸现代化中等港口工业城市,都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切实做好我市古民居保护工作,特提出如下几个方面建议。

㈤多方筹资,适时修复。对古民居的修复,可以采取各级政府拨款和引导群众集资等几个一点的办法。同进要积极借鉴一都后溪漂流、东壁岛旅游景区等工作经验,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引入市场运作机制,走市场经济的路子。要在遵守《文物法》的前提下,允许、鼓励和扶持企业、个人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开发和经营,可以以单位、整体出租、出让使用年限或被“领养”的方式,让企业或个人对遗存进行修复或集中开发,努力创新新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社会参与机制。镇村两级也要积极筹措必要的建设投入,引导和发挥好群众保护古民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12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目前,我县有经县政府发文公布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591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保单位6处,市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6处,已申报国保待批2处,省保待批17处。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古墓葬、古建筑、古遗址、石刻及摩崖造像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千余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近年来,我县馆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县文管所藏品总量达到1400余件,其中三级以上文物400余件,藏品种类主要为字画、陶器、瓷器、铜器、铁器,还有部分石器、银器、木器、工艺品等等,为我县即将建成的博物馆提供展陈内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古遗址、古墓葬,只要一得到信息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

多年来,我县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对塔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国家级、省级文保单位进行了排危、抢救性维护工程,全面修缮了文庙、彤华宫,并且通过灾后重建中央资金的支持,对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进行了抢险加固维修。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加强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善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负责制,还安装了红外报警设施,做到24小时有人守护,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馆藏文物的安全。

二、求真务实,努力搞好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2、努力做好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管理工作

多年来,县文管所职工坚持每年下乡数十次,不定期的对分布在全县不同乡镇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倾注了大量心血,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多次与文管所职工一起对玄武观、镇江寺、仓山禹王宫、帝主庙、城隍庙等古建筑的保护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立了北塔、天平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文字、图纸、照片、行政文件、论文等资料在内的规范、完整的记录档案上报省文物局,完善了部分文保单位保护标志碑、保护范围界桩的制作安装工作。

3、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我们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配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派出所、乡派出所、刑警中队、派出所等查处盗掘古墓葬、文物诈骗等文物犯罪活动,对追缴器物进行鉴定,为公安机关定案提供法律依据。今年3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6名盗掘、倒卖古墓葬出土器物的犯罪嫌疑人,缴获出土器物2件,文管所所长与刑警大队同志将收缴器物送省文物局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中的摇钱树被鉴定为二级文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6月,同志被市文物主管部门推荐为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先进个人。

4、保护先行,配合基本建设积极开展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工作

5、努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塔梁子崖墓群和北塔被省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湾寺石刻、五角寺、黄氏祖茔墓群被市政府公布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年,塔梁子崖墓群成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填补了我县无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空白。南塔、大旺寺摩崖造像、禹王宫-帝主庙又成功申报为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南塔、北塔已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庙等17处不可移动文物已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文物灾后重建项目全面竣工

我县文物灾后重建项目原为六个,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塔梁子崖墓群、南塔、北塔、禹王宫-帝主庙灾后维修,以及县文管所、纪念馆的恢复。为了有效地并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灾后重建资金,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的通知精神和县发改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安排及各级文保单位受损的实际情况,在重建资金总额5300万元不变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部分重要的市、县级文保单位的抢救维修项目,调整后的六个项目分为12个小项,其中塔梁子崖墓群300万元,北塔850万元,南塔102万元,禹王宫-帝主庙1108万元,观755万元,寺750万元(后县财政增投245万元),纪念馆560万元,城隍庙490万元,寿宁寺186万元,村塔96万元,文管所78万元,彤华宫25万元。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绩显著

五、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在文物保护工作者的艰苦努力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是人员不足。目前县文管所有编制6个,实有职工6人,其中58岁以上的有2人,其余最年轻的也已42岁。6名职工除负责全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文庙、玄武观、彤华宫等文保单位的日常维护工作,在灾后重建各文物项目修复并对外开放后,工作量大增,人员就更显得非常紧张。同时,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至今还没有一个考古专业的大学生,没有从事文物修补的专业人员。因此,增加编制,引进陈列设计、考古发掘、古建筑保护维修、文物鉴定与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已成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是经费短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我县财政从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入了1万元文物保护经费。但由于我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众多,每年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的燃油费都要上万元,而县财政除了这1万元文物保护经费外,只能保证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经费,文管所自身又无造血功能,目前连水电费和门卫工资都无处开支,更不要说对古建筑进行修缮和对文物进行征集、修复了。此外,文博单位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的特殊津贴政策在我县一直未能落实。

1历史文化名城需要法律保护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都在大拆大建,用大都市、大发展的思路改变城市的面貌,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也不例外。在有些城市老城区全面进行更新改造的过程中,一些历史街区边规划、边招商、边拆迁,面对当地居民和文物保护专家的质疑和抗争,规划一变再变,寻求建设与保护的平衡,有的项目规划通过后,确定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已悄然无踪。有些老城区在改造项目立项后六七年甚至十年因保护与建设规划未确定,一直无法动工,致使原需保护的文物与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令人十分痛心。

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应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必须保护城市的风貌,包括建筑风格、生活环境、风俗民情等,以调整改善为主,把历史环境、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在历史街区的新建筑要尊重历史环境和历史建筑,和谐共存,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负责,更要向城市的居民和未来负责。这些保护与建设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尽快立法解决,依靠道德自律,缺乏约束力,靠不住。

文物保护工程也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近年来破坏文物、破坏历史建筑的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有些工程打着保护的旗号,任意选择施工队伍,任意改变建筑原状;有些工程打着复古的招牌,拆真古董、造假古董,无中生有、画蛇添足;有些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中标单位没有文物保护资质等等,这些充分说明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市场存在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如果不能用法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破坏、修坏文物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就不会停止。文物保护法需进一步明确规范招投标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建立问责制。

我国目前对文物与历史建筑的管理是文化部门,国家有文物局,有些省设文物局,大城市设文物处,中小城市设文物科,现有的政府各级文物保护机构不论是管理权限还是保护力度都是有限的,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与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身份是不相称的。

从这些年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来看,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应有专业保护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一些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规划建设是以规划部门为主,按《国务院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与文化部门共同负责,但实际操作上往往不是保护先行,而是规划先行,规划做好、定好了再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先入为主的前提下,对保护作些相应的调整。这个程序不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应立足于保护先行,先由文化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内容和要求,再由规划部门做规划。文化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应提高到一个能直接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决策的地位。历史文化名城要有独立常设的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城市保护与建设有决策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行政首长亲自负责。

3建立历史名城基金保障制度

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对文物的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投入还是运作方面都十分薄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资金保障制度差距很大。我国对文保单位的保护与修缮费用,国家只提供少部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主要从基本建设筹集资金,房屋维修费专项拨款,有些是由文物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国家、地方政府投入有限,许多文物虽列为国家级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但长期不受重视,没有资金保障得不到保护与维修,导致逐年自然损坏。未列入文物的历史建筑就更不用说了。

关键词:发展旅游文物保护管理策略

一、德安里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管理现状

德安里位于广东省境内,坐落于普宁故城洪阳镇南村,属于一个家族的集居寨,主人是清朝时期的广东水师提督方耀及其亲属[1]。另外,这也是潮汕地区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建筑组群,在国内可谓是相当罕见,再加上其悠久的历史,实在是不可多得的优秀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管理所的基本职责就是防止以及制止文物受到人为或是自然的损坏。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也带动了文物保护建设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整改也已经初见成效。可是关于文物管理与旅游发展如何相协调的问题还是没有具体可行的方法。这与基层文物管理保护体制的落后是分不开的。德安里作为国家三A级旅游景区,每年都有各地游客慕名而来,可是游客的增多也会造成文物古迹的损害加重,这为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仅如此,在目前旅游资源日益增多的今天,对于德安里景区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可是现在是政府投入不足,开发欠资金等问题也让旅游发展陷入瓶颈。

二、旅游业与文物古迹的关系

1.旅游发展中文物古迹是最为重要的载体之一

2.文物古迹可以依靠旅游收入来进行更好的保护

3.文物古迹的价值从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体现的

游客们在进行文化古迹旅游中,可以了解更多的历史信息、增加文化交流。一个文化古迹景区能吸引游客,说明它的价值就越大,这也能从旅游方面的收入中体现出来。在一件件精美的物品或者恢弘的建筑中,就将我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淋漓尽致的表现了出来,不仅是在旅游价值方面,就算是社会层面,这也是有极具价值的财富。

4.旅游过度开发会对文物古迹产生破坏

文物古迹一般都是少则几百年,多则几千年的建筑,相当脆弱。如果旅游行业只顾眼前的利益进行过度的开发,那对古迹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旅游建设中对桥梁、道路、通讯以及水源的建设都会对文化古迹造成影响。造成文物古迹老化加速。还有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北京大学的花神庙就是一处不可多得的文化古迹,但是游客们对其进行乱写乱画,最终让其变成了一块“留言板”。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就会让这些文物古迹少了原有的古韵,更让其变得毫无美感可言。文物古迹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旦被破坏,必然会影响其经济效益和观赏性。

三、旅游行业中关于文物古迹的发展策略

1.对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对文物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开发

在进行德安里的旅游资源开发中,对可持续发展应该更加重视。而这一方面现在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就需要游客对素质以及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也要让投资人和社区在开发建设中进行积极的合作。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工作,做到规划先行。这需要环保局和旅游局的密切配合,政府部门也要把主导作用发挥好;关于景区的招商,德安里也应该将本地的旅游资源和游客的文化背景中间建立一个可以沟通的桥梁,开发文化特色浓厚的旅游产业,这样才能获得投资商的认可,从而将景区招商工作顺利完成。

WMF

世界文化遗产基金会(WMF)成立于1965年,是全球知名的NGO组织,致力于保护修复世界濒危的艺术、文物和建筑。WMF为北京故宫宁寿宫花园保护工程募集捐款210万美元;援助124万美元用于平遥古城保护与开发计划;与丽江古城管委会共同筹资开展传统民居修复项目等等。自1996年以来,WMF在中国的合作项目遍布中国各地。

育利康基金会

育利康基金会由弗德瑞克马丁达瑞根女士创立,旨在改善中国农村偏远地区教育。同时,育利康基金会最早将四川省丹巴县古碉群介绍给世界,积极参与“亚洲民族建筑保护与发展研讨会”。该基金会和四川大学共同成立“四川大学育利康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并为之提供每年45000美元的基金。

文化发展公益基金会

文化发展公益基金会(THF)是一个在柏林注册的非赢利性组织,拥有广泛的国际成员及支持者,宗旨是保护和发扬光大文化遗产,促进国际社会对文化的了解。1996年,基金会启动拉萨历史建筑的修复计划,通过与当地政府及社区合作,投资并组织实施了24个旧址的修复;自1998年起,与拉萨市文物局携手开展拉萨老城区保护工作。

美国运通公司

2002年5月,美国运通公司为修缮北京文物提供10万美元的捐助,用于庆成宫后殿的修缮和彩画保护,使该古迹能够以新的姿态展现在公众面前。

国际长城之友协会

从1998年开始,英国人威廉林赛带领志愿者开展一系列保护长城的行动。2001年4月11日,国际长城之友协会在香港注册。2002年7月,国际长城之友协会与北京市文物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建立了长城保护的合作关系。

国际长城之友协会历年来争取到包括壳牌(中国)公司、世界文化遗产基金会、年轻总裁组织等赞助者,开展了“野长城保护”、“山野之约”、“烽火楼残破状况调研”等多个保护项目。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国家文物局主管的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组织,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筹措文物保护基金,资助文物保护项目。2008年8月18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启动了古建筑保护工程,广州力迅投资有限公司向基金会认捐了首笔义款100万元。

中华文化遗产专项基金

中华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由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与季羡林等5位著名学者共同倡议并发起建立,致力于持久不懈的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与宣传事业,并使之深入人心,最终成为全民族之自觉意识和行动。

“自然之友”

梁从诫这个名字和“自然之友”密不可分。

1994年,梁从诫、杨东平、梁晓燕、王力雄创办“自然之友”,是中国第一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团体。“自然之友”累计发展会员8000多人,获得国内国际奖15余项,成为中国最具知名度、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环境NGO。

“自然之友”旨在“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但它并没忽视文化遗产保护,这或许与梁从诫作为梁思成之子也有着关系。

上海老城厢保护者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副教授韩妤齐的工作室位于莫干山路jO号,2003年她曾经组织专家、民间人士保护莫干山路120号福新、阜丰旧厂房。如今,她和她的学生、朋友为了老城厢的保护而奔走。

强振宇、王欣、张庆伟、朱鹰文、俞素芳……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足迹踏遍大兴街、老西门、中华路、复兴东路、南仓路,目标只有一个,留下老城厢。

兴化市图书馆

江苏省兴化市图书馆,一个并不闻名的县级市的图书馆亲身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去。

他们开设了“楚阳文化服务部”,组织读者研究、传播地方文史资料。“楚阳文化服务部”不仅参加政府旅游规划审议,其成员还深入城乡寻找和发现文物,使城市建设规划及时作了调整,挽救了已整体卖出将拆建的范仲淹衙署。

“岩羊行动”

陈然发起的“岩羊行动”要用80多幅摄影照片组成391米的长卷,将成都的人文历史浓缩到391米的宽巷子里。

深圳摄影师陈然在成都的宽巷子拍了3年的照,如今宽窄巷子拆迁,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历史的痕迹留在图像上。陈然义卖手绘川西民居、绵竹年画的T恤来筹集费用,茶友、朋友、素不相识的路人都参与进来,为“岩羊行动”贡献自己的力量。

徐苹芳

徐苹芳先生现任北京大学文博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等职。徐苹芳先生和他的老师清华大学教授赵正之先生自1950年代开始着手北京古城的系统研究,测定长安街以北的街道基本上是元大都的旧街。

2000年,他与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提出《抢救保护北京城内元大都街道规划遗迹的意见》;2002年,徐苹芳发表《论北京旧城的街道规划及其保护》;2004年7月,徐苹芳再次对改造旧鼓楼大街发表反对意见。

陈志华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陈志华对中国乡土建筑的研究注重整体,以完整的聚落、聚落群或者完整的建筑文化圈为研究对象。

这种研究观点延伸到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来,陈志华坚决反对“拆掉一部分所谓的‘次要景观’,保留和突出重点建筑、节点景观、视觉走廊”的“建筑师式保护”。他认为这是落后而短视的做法,现在应该对古建采用整体性保护,不分主次。

杨东平

杨东平也是“19位专家联名信”的签名人之一。

冯骥才

早在1994年,冯骥才邀集各界人士抢救600年历史的老街,100多名志愿者穿梭于大街小巷记录原住民口述历史、画平面图、拍照。1996年7月,抢救工程结束,题为“一次文化行为的记录,为将要失去的古城留影”的3本画册出版。

1998年,冯骥才倡议成立“老城博物馆”;

2001年,“老城博物馆”挂牌。1999年,冯骥才致信市领导呼吁保护天津大直沽和天津最古老的商业街估衣街,并再度组织志愿者以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文化细节。最终,街上文物得以部分保留。

谢辰生

谢辰生,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国家历史文物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局顾问,曾主持起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9年,他亲赴浙江舟山定海,是第一批阻止定海文物破坏的专家之一;2000年他又赴新疆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献计献策。2003年北京孟端胡同拆迁,谢老费尽心机只保留下孟端胡同45号院异地迁建,然而45号院的砖瓦至今堆放在北京郊区的一个露天厂房里,原来划定的迁建地现在建成了停车场。

2006年,谢辰生又在为江苏省常州市前后北岸、青果巷两个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一事奔波。

阮仪三

阮仪三有着“历史文化名城的卫士”、“古城的守望者”等种种赞誉,他主持的周庄、同里等江南六镇保护规划被称为文化保护史上的里程碑,“刀下留城救平遥”更被广为流传。

作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的阮仪三,曾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委员会颁发的2003年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成就奖。1980年,他坚决反对山西平遥拆迁规划,才有今天的平遥。现在,“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正为建筑保护提供支持。

王灿炽

王灿炽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市政协常务委员,知名的北京史志专家。

他力主修复天坛神乐署;他的紧急提案让李鸿章创建的安徽会馆得以保留;2005年复建完工的永定门城楼,王灿炽也是最早的提案人。2005年,王灿炽又提出了关于复建地安门、进一步完善北京城中轴线文物建筑的建议。

王军

这位新华社记者的《城记》用梁思成的镜子冷酷地对照了现实――如今的老北京如何从推土机下逃生,给旧城保护培养了更多的民众基础。

张金起

2005年6月,家住北京前门大栅栏的张金起组织了民间摄影团队“老北京拍记队”,用文字、图片和DV短片来记录京城仅存的胡同。至今他们拍摄了400多条胡同,图片30万张。

张金起同时也是民间文物保护网站――中国记忆网(memoryofchina.org)的总版主,该网站“希望有更多处于全国各地的人参加到保护一个将要‘消失的中国’中来”。

丁艾

丁艾把自己定义为“北京旧城保护民间志愿者”。

丁艾还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递交了旧城规划建议书。建议书中对北京二环内旧城作了大量调查,统计了北京市旧城四区的胡同、四合院的存量和现状,提出新产业链的设想。

THE END
1.斯洛伐克入境签证须知及海关规定上述(1)、(2)条规定不适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除上述物品外,每人可免税携带符合海关规定的价值不超过175欧元的物品(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此项额度为不超过99欧元)。 斯海关对枪支弹药、古董和药品实施严格管理。携带违禁品出入境者将受到严重处罚。 详情可通过斯海关网址http://www.colnasprava.sk查询。http://www.qianzhengdaiban.com/siluofakeqianzheng/news/59878.html
2.2023年05月中国海关传媒中心公开招考5名应届毕业生笔试高频试题...2023年05月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公开招考5名应届毕业生笔试高 频试题摘选含答案解析 (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 第1卷 A、①②③ B、②④⑤ C、③④⑤ D、⑤④② 一.单项选择题(共420题) 2.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 的规律性:【2022联考/安徽082】 1.某可燃物的着火点...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0619/5304321143010231.shtm
3.美国海关限制或禁止入境的物品及申报关税规定如需携带的药物中含有潜在的成瘾性或麻醉剂成分,请务必向海关官员申报携带的所有药物。中国公民经常会...通常,对可携带入境做个人使用或礼物的纺织品和衣服数量没有限制。但如果超出了个人免税范围,超出部分须...携带文物古董、文化遗产、考古和人类学遗产入境须持有出境国开具的出口许可之类的证明文件。有意者可访问...https://shenzhen.11467.com/info/26403000.htm
1.2022最新泰国旅游签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泰国入境政策及注意事项...旅客可从免税商店购买1公斤酒、200支烟以及一架照相机、一架摄影机和个人佩带的珠宝装饰品等出境。根据海关条例,如携带超过5万泰铢或2000美元以上现金入境必须报关。 有关规定以泰国官方公告为准。泰国曼谷机场海关咨询电话:0066-2-5351269, 5351569, 5351153或5355044。https://www.zhouyish.com/tgqz/108.html
2.2024内地游客进入香港不能带什么?容易带错的物品大盘点+常见罚款...2024旅外游客回国哪些特产不能带?入境中国海关禁带/限带物品清单! 从境外旅游回国有的人会选择给国内亲朋... 3693492 详情 一:港澳台禁烟力度大 烟民不可心存侥幸 ——禁烟标识 由于港澳台的禁烟力度都很大,因此,有吸烟习惯的旅客一定要特别关注,都有哪些地方是“吸烟禁区”? https://www.extrabux.cn/chs/guide/7982562
3.印度海关条例本白皮书概述了印度海关条例法规和相关实践的诸多领域,对参与进出口人员有很大帮助。 印度市场增长强劲,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熟悉印度的法规。 清关通常是留给专家的任务,但对物流人员来说,了解一些挑战和陷阱是很有用的。本白皮书概述了印度海关条例法规和相关实践的诸多领域,对参与进出口人员有很大帮助。它不能替代根据...https://www.dsv.com/zh-cn/insights/expert-opinions/indian-customs
4.老挝旅游指南老挝磨丁口岸离中国磨憨口岸还有一段距离(中间有两国的界碑,可以留心看一下)。进入磨丁口岸要按老挝规矩对车辆进行消毒(消毒动作仅仅是走个形式,一个收费的理由而已),填写出入境表格等,按说出境不该收取任何费用,但老挝海关根本不会按常理出牌,以车辆消毒、填写表格、过办公时间需加班办理等各种理由加收人员和车辆过...https://www.yjbys.com/lvyou/gonglue/760796.html
5.贸易马来西亚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马来西亚主要对外贸易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2006年保障措施法》、《外汇管理法令》等。 03 https://www.gxexpogp.cn/html/2019/news_0311/392.html
6.美国入境禁止携带物品清单。太清楚了!USAEDU美国美嘉喵喵入境时要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防疫检查,携带喵入境不要求接种狂犬病(Rabies)疫苗,但个别州要求接种,建议在入境前向入境地所在州卫生部门了解对携带猫入境的有关具体要求。所有入境夏威夷州、关岛的宠物猫,即使来自美国大陆,也须接受当地的防疫检查。 八、古董、枪支、猎物、生物制品...http://www.usaedu.vip/h-nd-113.html
7.小明家里有一祖传的属贵文物的古董,只要他向海关报告是可以携带...【多选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属海关听证范围的有()。 A. 取消或暂时取消企业的报关资格 B. 扣留走私嫌疑人 C. 没收违法所得 D. 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E.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海关法考试题目 【多选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免予查验。 A. ...https://www.shuashuati.com/ti/f0739f2bdc0241bfbca49472417d4ce2.html?fm=bd6745abc81785f231d6872f9b346bafca
8.解读印度海关政策另一方面,中国、美国,以及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北欧5国也争取与印度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莫迪政府虽然在宣誓就职后的几个月后,即2014年11月扩大印度—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的适用范围,但过去3年并无签署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或经济合作协议。印度政府正检讨现有贸易协定,对某些工业产品和大部分农产品...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15898923&efid=wPjgSoPitt6QQL3vUY_Kv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