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站及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或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在目的站提取其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业务办理
(一)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共同提交相应材料。
(二)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考量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满足本公告行李监管、机场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管理章节中有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属地海关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并及时答复是否同意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以及开通范围。
(三)航空运输企业增减或变更国际通程航班航线、航班、时刻等内容以及暂停航班运行超过一年(含)以上复飞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三、通关流程
(二)中转出境旅客统一在国内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交运手续。抵达中转站(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机场后,旅客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三)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机场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引导旅客连同手提行李一并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四)中转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进境,旅客进境后应主动向海关提交证书并接受对宠物的现场临床检查。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进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四、机场管理
(一)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专门的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海关中转查验区内应配置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等,确保中转旅客可控并满足海关监管与查验需求。
(二)机场运营方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设施以实现海关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中转行李分拣过机时,应将行李信息(编号、数量、重量等)以及旅客护照信息、转机信息等实时传输至海关,实现海关操控、比对等功能。
(三)机场运营方应当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拦截的条件。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
(二)航空运输企业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对于部分托运行李(婴儿车、轮椅除外)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应取消其全部托运行李的通程便利,按照一般进出境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三)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施加有效识别标识,并与其他托运行李区别装载。
(四)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有关旅客信息、托运行李信息(件数、重量、号码等)、联程航班等舱单电子数据及时传送至海关旅客舱单系统。对于在登机口,因手提行李超重临时调整为托运行李的,航空运输企业应于飞机降落前向中转地海关补报上述物品舱单信息。
(七)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指令配合做好托运行李查验工作。对于海关确定需要人工开箱检查的中转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根据海关指令查找托运行李,及时运送到海关中转监管现场并依据海关指令进行操作。需要进行机场安全检查的,优先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后,再运送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
(八)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全程负责中转旅客的引导工作。对于海关监管需要旅客本人到场,应当及时引导旅客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海关查验。对于主动申报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应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连同手提行李一并办理海关手续。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依法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造成中转旅客无法按时登机的,应当由航空运输企业妥善处置。
(二)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中转旅客需要在中转站改签其他航班的,若改签后的航班不属于“国际通程航班”业务范围,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将中转旅客托运行李交由中转旅客本人,按照一般进出境旅客流程办理海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已经同意试行“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按照已有试行航线、航班范围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国际通程航班”的海关公告及文件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