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第222号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4日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项目编码:17004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服务指南

1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2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3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4.2《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4.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4.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8号发布实施)。

5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申请条件

经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9禁止性要求

禁止从植物疫情发生区引进有关寄主作物种子、苗木,有关名录请参照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

10申请材料目录

10.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

10.2经农业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或草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草种进(出)口审批表》原件1份。

10.3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12办理基本流程

12.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风险分析。

12.3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后办理批件。

12.4流程图

13办理方式

网上提供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办理时限

15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16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专用章的证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20监督投诉渠道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号:

引种单位

名称(盖章)

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法定代表

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法人代码

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码一致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提出申请时单位所在地邮编

联系人

可联系到的申请经办人

代理单位

可联系到的代理单位经办人

引进植物

中文名称

拟引进种子、苗木规范中文名称

引种用途

种子、苗木引进后的用途,如:生产用种

英文名称

拟引进种子、苗木规范英文名称

植物类型

拟引进的植物类型,如:种子、苗木等

拉丁学名

拟引进种子、苗木规范拉丁学名

引进数量

拟引进的种子、苗木数量,如:2000千克

品种名称

拟引进种子、苗木的品种名称

原产地

拟引进种子、苗木的生产国家

境外供货商

可联系到的境外供货商名称

输出地

拟引进种子、苗木的出口国家

详细产地

拟引进种子、苗木的详细生产地点

入境口岸

拟引进种子、苗木的入境口岸

详细种植地

种子、苗木引进后的实际详细种植地点

批复件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或者邮寄(提供准确邮寄地址信息)

申请日期

提交申请的具体日期

省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核)意见

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

□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审查合格,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审批人:

审核人:

检疫员:

此处由审核机关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植物检疫专用章)

年月日

此处由审核机关填写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目录

1、引种单位申报引种的理由(包括种植计划、项目批准书等有关材料)

2、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3、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疫情监测报告。

常见错误示例

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不完整,或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中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未签署意见,或未盖省级主管部门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

3.申请引进的农作物种苗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内,应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批的,向农业农村部提交申请。

4.《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中引种用途、原产地、详细种植地与实际引种用途、原产地、详细种植地不一致。

5.提供的经农业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或草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草种进(出)口审批表》超出有效期。

常见问题解答

1.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服务标准》,提交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时,应提交《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经农业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或草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草种进(出)口审批表》原件1份、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原件1份。

2.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有哪些程序?

答:农业农村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农村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各省(区、市)植保(植检、农技)站(局、中心)。申请单位(个人)应向种苗引进后拟种植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待其审核同意后,再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4.什么情况属于首次引进种苗?

答:农业农村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引进是指同一作物种类从同一国家或地区(种苗生产地)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

5.申报材料是否可直接派人送达或者快递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6.怎样获得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结果?

答:申请单位(个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在“审批状态查询”中输入受理通知书右上角的编号和右下角的查询密码,即可查询所申报项目的审批状态及结果。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还开通了免费的审批短信服务,审批结果将及时发送到预留手机上。

7.《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有效期有多长?到期后可以直接续证吗?

答:农业农村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到期后,需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8.有效期内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要进行内容变更怎么办?

答:有效期内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不能直接变更内容,需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编码:17005

转基因农作物(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本指南规定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4.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4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4.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4.4《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公布,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修订)。

8.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8.2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8.3申请生产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转基因安全证书。

8.4种子生产地没有检疫性病害。

无。

10.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份)。

10.2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10.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一份)。

10.4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要求目录、页码及内容清晰可见,内容至少包括:

10.4.1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10.4.2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10.4.3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10.4.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10.4.6书面承诺(内容见示范文本)。

12.2专家审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2.3办理批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确认,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将纸质材料同步报送。

1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章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示范文本)

()农种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外国人填护照号

基本情况

种子生产人员

××名

加工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检验仪器

××台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仓库面积

办公场所面积

科研室面积

生产基地面积

××亩

申请事项

生产经营范围

转基因棉花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

生产经营区域

企业注册所在地(如北京市、山东省等)

品种审定编号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生产地点

加工包装地点

××××××

×××××

未保护的不填

填写到县级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审核机关:

负责人(签章):

注:申请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变更载明事项

事项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与新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住所

单位名称

变更品种

品种

审定编号

书面承诺

申请者(盖章):

日期:年月日

申请生产经营品种列表

序号

作物种类

选育单位

是否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注明品种权单位和证书编号

品种权人是否书面同意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

备注

1

××

申请者(盖章):日期:××年××月××日

2.如何办理网上申请?

3.在哪里查询最新一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时都需要哪些手续?可否邮寄?

答:如是首次办理,需携带受理通知书、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首次办理,需携带原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领取。如选择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证,需先将上述材料邮寄至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并附上回寄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5.邮寄材料的地址是哪里?

答:邮寄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邮编:100125。

项目编码:17006-2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编码:17006-2、3

本指南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

4.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4.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许可证除外),需经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10.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份)或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10.2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一份)。

10.3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要求目录、页码及内容清晰可见,内容至少包括:10.3.1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10.3.2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10.3.3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或租赁情况说明;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10.3.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10.3.6书面承诺(内容见示范文本)。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含合作协议)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3办理批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确认,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不收费。

16审批结果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章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科研育种人员

填写作物名称(如:杂交稻/玉米/花卉/蔬菜……)

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育繁推一体化填写“全国”,其他按核发机关管辖范围填写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植物新

品种权号

作物名称

未保护不填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填写到县级,其他种子填写到省级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构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填写申请作物种类)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填写到县级,其他填写到省级

核发机关: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构一份。

3.在哪里查询最新一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都需要哪些手续?可否邮寄?

答:如是首次办理,需携带受理通知书、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首次办理,需携带原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选择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证,需先将上述材料邮寄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并附上回寄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项目编码:17008-1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本指南规定了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和企业。

4.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1997年第14号)。

8.1申请者具有法人资格。

8.2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8.3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的除外。

8.4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进口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在拟种植区域开展2个以上不重叠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

8.5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品种的种子进口量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进口种子种植试验应当征得种植试验所在地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同意;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作为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

8.6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作为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审核机关盖章原件,一式四联)。

10.2首次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提交至少2个不重叠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申请单位盖章,原件一份)。

10.3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应提交种植试验所在地省级种业管理机构同意的种植试验方案。

10.4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0.5书面承诺(内容见示范文本)。

12.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2.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18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颁发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审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加盖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编号:20()年农种子进(出)审字第号

申请单位

×××(填写邮寄地址)

进(出)口口岸

国外供种单位

进(出)口

国家(地区)

进(出)口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货物(品种)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用途

使用(种植)地区

拉丁学名或英文名称

华美

huamei

白菜,蔬菜类

公斤

100

可转让与销售

上海市市辖区

1美元/

原则上填写英文品种名称,如没有,填写相应作物的规范拉丁文名称

总外汇额(美元)

折合人民币(元)

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审批机关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联,审核机关、检疫部门、审批机关、海关等单位各执一联,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

1.申请进口试验用或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还应承诺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作为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

2.申请非首次进口商品种的提供以前进口过审批单号。

1.审批表与系统中填写内容不一致。

2.进口试验用种子数量超过10亩地用量或100株限量要求。

3.在哪里查询审批进度?

答:可以进入申报系统,查询每一单的审批进度。

4.纸质申请材料可否邮寄至行政审批大厅?邮寄材料的地址是哪里?

答:申请材料可以邮寄,邮寄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邮编:100125。

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项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公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4.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0号发布,农业部令2004年38号修订)。

8.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8.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与申请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出口业务资格。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10.2品种特征特性详细说明。

10.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同意证明复印件。

12.2对于首次出口的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于非首次出口的品种,企业提供品种的出口记录。

12.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2.4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12.5流程图

准予许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不予许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上签署不批准意见,出具办结通知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可转让

与销售

1美元/公斤

原则上填写英文品种名称,如没有,填写相应作物的规范

拉丁文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及品种说明、品种权人同意证明、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不齐全。

3.不具有与申请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出口业务资格。

项目编码:17008-2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8.1需加盖单位公章。

8.2需提交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10.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章)

10.2对外提供或合作研究的种质资源详细说明(包括种质类型、资源特征特性等)。

10.3对外提供或合作研究的原因说明。

12.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准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不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不批准意见,出具办结通知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号:()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Email地址

接受国家

接受单位(个人)

出境口岸

对外提供原因

申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统一编号

数量(克/株/粒)

200克(数量单位必须填写)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章)

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审批专用章)

注:1.本表一式五份,农业农村部、审核机关、海关、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类别按“野生种”、“常规种”、“杂交种”填写;

3.有效期和编号由农业农村部填写。

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合作机构或个人

研究目的

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注:1.本表一式三份,农业农村部、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等申请材料不清晰、不齐全。

项目编码:17010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项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3年1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

4.5《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2003年第30号公布)。

4.6《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由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

4.7《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公布)

4.8《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

8.1申请向国外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已在国内获得申请权或品种权。

8.2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法律状态清晰,权属无纠纷。

8.3拟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不会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构成影响。

10.1《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原件(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填写意见,盖章);

10.2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12.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准予许可的,在《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不予许可的,在《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上签署不批准意见,出具办结通知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章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

编号:(20)第号

申请人

全称

张三

详细地址

北京市××区××路××号

100125

138×××××××

姓名

010-59191820

手机号码

Email

××@126.com

受让国家

美国

受让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xxx有限公司

拟向外国人提供的种质资源清单

常规种或杂交种或亲本

品种权号或申请号

水稻

杂交种

申请人盖章(签字)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农业部审批意见

注:1.本表涂改无效;

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是个人的须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3.一份申请表限填一项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的转让申请;

4.编号由农业农村部填写。

1.《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转让合同文本等申请材料不清晰、不齐全。

项目编码:17012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4.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4.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4.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8.1申请人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者或生产企业。

8.2申请范围为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8.3.1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8.3.2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8.3.3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8.3.4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8.3.5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申请材料表格

10.1.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10.2申请材料正文

10.2.1申报材料摘要。

10.2.2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10.2.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菌种)报告。

10.2.4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10.2.5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

10.2.6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检测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

10.2.7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试验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10.2.8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10.2.9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申报材料侧面均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同时提交与书面材料一致的CD光盘三份。

10.2.10对于联合申报的产品,需要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书。对于转基因产品应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接收材料,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受理。

12.2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12.3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质量复核,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结合质量复核结果做出评审结论。

12.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予以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证件(批准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申请类型

R新饲料添加剂

需评审的其他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3年内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

□其他类型

通用名称

氯化镁

外观与性状

白色或无色晶体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是否转基因产品

□是R否

保质期

24个月

成分

化学式或描述

含量

检测方法

在配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适用时)

有效组分

1.氯化镁

MgCl2·6H2O

98.00%

滴定法

其他成分

适用范围

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

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

使用注意事项

0~0.04(以Mg元素计)

0.3(以Mg元素计)

镁有致泻作用,大剂量使用会导致腹泻

0~0.4(以Mg元素计)

0.5(以Mg元素计)

生产工艺简述(100字以内)

申报日期

申请人信息

(第一申请人)

(第二申请人)

A公司

B公司

XX省XX市XX区XX号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性质

R研制者□生产企业

□研制者R生产企业

申请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完整性自评及补充说明表

内容

已提供

未提供

不要求提供

形式审查人员填写

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摘要

2.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2.1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

2.2产品的商品名称

2.3产品类别

2.4产品研制目的

3.产品组分及其鉴定报告、理化性质及安全防护信息

3.1产品组分

3.1.1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

3.1.2其他组分及其含量

3.2鉴定报告

3.3外观与性状

3.4有效组分理化性质

3.5产品安全防护信息

4.产品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5.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5.1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

5.1.1工艺流程图

5.1.2工艺描述

5.2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5.2.1影响因素试验

5.2.2加速试验

5.2.3长期稳定性试验

6.产品质量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检验报告

6.1产品质量标准草案

6.2编制说明

6.3新建检测方法的验证报告

6.4检验报告

6.5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7.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

7.1试验概述表

7.2试验报告正文

8.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8.1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

8.1.1试验概述表

8.1.2试验报告正文

8.2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8.2.1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8.2.2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30天喂养试验报告

8.2.3亚慢性毒性试验报告

8.2.4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实验)报告

8.3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8.4菌株安全性评价报告

9.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10.标签样式、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10.1标签式样

10.2包装要求

10.3贮存条件

10.4保质期

10.5注意事项

11.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1中试生产总结

11.2“三废”处理报告

12.联合申报协议书

13.转基因批准文件(复印件)

14.参考资料

CD光盘(3份)

2.其他事项:

1.申报产品不符合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定义,不属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的申请范围。

2.申报材料不完整,未按照农业农村部2109号公告组织材料。

3.审定申请所用的分析、检测、试验报告中所使用的样品与申报产品不一致,非来自申请人的中试产品或工业化生产线的产品。

4.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新建检测方法验证报告、有效性评价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等报告的出具单位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5.分析、检测、试验报告出具不规范,试验报告内容不完整,缺操作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骑缝章等。

6.申报产品类别不明确,功能定位不清楚。

1.如何办理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

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要求准备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04号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在线打印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准备好书面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邮寄至或者直接送交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2.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该如何办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

答:应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中要求的有效性评价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等报告什么时候开展?

4.提交申报材料时是否需同时提供产品样品?

答:在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不用同时提交产品样品,待申报材料通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进入质量复核环节时再行提交。

5.什么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答: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若对申报材料或试验数据存在疑议,可以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

项目编码:1701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项目。

4.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4.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农业农村部第2109号公告、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4.5《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

10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格式要求: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10.1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0.1.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1.2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

10.1.3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0.1.5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10.1.6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10.1.7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10.1.8对于使用转基因原料或材料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应按照中国转基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于申报产品存在二噁英风险的,应提供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噁英检测报告。

10.2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0.2.1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10.2.2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10.3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0.3.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3.2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10.3.3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10.3.4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10.3.5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

10.4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0.4.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4.2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10.4.3进口登记证原件。

传真:010-59191816/59191812

12.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10.2规定情形的,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12.3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质量复核。

12.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和复核检测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录:申请材料一览表、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

不需评审产品

需评审产品

目录

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

委托书

4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5

产品理化性质

6

7

制造方法

8

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9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10

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1

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12

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3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14

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

15

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16

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17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8

环境影响报告

19

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20

主要参考文献

注:“√”表示必需的申请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

无变更要求

有变更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和商标

官方证明文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进口登记证原件

流水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ApplicantFormforRegistrationofImportFeedorFeedAdditives-Sample

商品名称:(中国销售使用的中文商品名称,不得全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和数字表示)

TradeNameFISHMEAL(生产地销售使用的商品名称,应与原产地标签一致)

通用名称:(应符合《饲料标签标准》《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规定)

CommonName

产品类别:(按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类填写)

ProductClassificationSingleFeed

感官:(颜色、气味、形状和状态)

SensoryIndexBrownPowderwithFishySmell

技术指标:(应包含产品的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并填写控制值及单位)

GuaranteedAnalysisandHygienicIndex

理化指标:

……

卫生指标:

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用法、添加量和注意事项)

UsageandDosage

生产厂家:(英文名称与地址应与生产地官方证明文件一致)

名称(生产厂家名称中文译名)

Name(生产厂家英文名称)

地址(生产厂家地址中文译名;工船加工的鱼粉,填写工船名称及编号)

AddressProducedonBoardatVessel:(生产厂家英文地址)

申请企业:

名称(一般与生产厂家一致,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工船加工的鱼粉,填写总公司名称)

地址(申请企业地址中文译名)

Address(申请企业英文地址)

境内代理机构:

DomesticAgent

公司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名称一致)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SignatureofApplicantCompany

公章(Seal)

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SignatureofDomesticAgent

1.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对翻译材料的准确性负责。

2.境外企业、境内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ThedomesticagentshouldsubmitthegenuinedocumentstotheMOAandtakefullresponsibilityfortheaccuracyofthetranslations.

2.AccordingtoArticle29of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RegistrationofImportFeedandFeedAdditives,foreigncompanyanddomesticagenthavetobearcorrespondinglegalliabilitiesiftheyhiderelevantinformationonpurposeorprovideforgeddocuments.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ApplicantFormforRe-registrationofImportFeedandFeedAdditives-Sample

商品名称:(与原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一致)

TradeNameFISHMEAL(与原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一致)

CommonNameFishmeal

登记证号:

NumberofFormerLicense

(20××)外饲准字×××号(与原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一致)

发证日期:

DateIssued

20××年×月(与原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一致)

境内销售代理商:(指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和直接从境外企业购买产品自用或者销售的国内一级代理商。有多家境内

销售代理商的,应全部列出。)

DomesticSaleAgent

公司名称×××公司

负责人×××

变更事项:(有变更要求的,应在相应的事项栏前划“√”)

Alteration

变更后名称

PresentName

□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

(NameoftheProduct)

□申请企业名称:

(NameoftheApplicantCompany)

□生产厂家名称:

(NameoftheManufactory)

□生产地址名称:

(NameoftheManufactoryAddress)

变更原因:(说明变更原因)

ReasonsforAlteration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Seal)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ApplicantFormforAlterRegistrationofImportFeedandFeedAdditives-Sample

登记证号:

20××)外饲准字×××号(与原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一致)

变更原因:(说明变更原因。)

公司名称×××公司(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名称一致)

通讯地址×××,邮编××××××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Seal):

1.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3.官方证明文件未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未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5.中文标签式样不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或《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规定。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未提供《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复印件,未附修改说明。

1.如何办理进口登记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53号》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在线打印《登记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准备好书面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邮寄或者直接送交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2.饲料原料进口是否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答:进口《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的,应当办理进口登记证,其他饲料原料不需办理进口登记证。《饲料原料目录》见农业农村部第1773号、第2038号、第2133号、第2249号、农业农村部第22号及后续修订公告。

3.宠物饲料是否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答: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需要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不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项目编码:17014-1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公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3号公布)。

8.1引进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8.2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8.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

8.4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10.1经省级人民政府种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10.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10.3需提供以下材料:

10.3.1《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

10.3.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10.3.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3.4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复印件)。

12.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审核意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12.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予以许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审批机关”处签署批准意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许可的,不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并告知原因。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农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

(20)农(种)畜审字第号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公章)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电话

引进

畜禽

遗传

资源

名称

中文:英文:

□活体:头(只、匹),□胚胎:枚,□精液:剂,□种蛋:个□其他遗传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种类并填写数量

代次

纯种代,其中:公:母:

代,其中:公:母:

代,其中:A:B:C:D:

主要生产性能介绍:

引进目的和用途

贸易金额

外汇单价:

共计万美元

合计万元人民币根据合同填写

输出国家

根据合同填写

国外供种

到货口岸

使用地

根据合同

填城

代理公司

中文:根据合同填写

英文:根据合同填写

省级种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注:1.进口配套系种畜禽,需填写清楚代次及各系的公母数量;

2.本表一式四联,要求内容一致,字迹清楚;

3.申请单位同时申请引进不同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分别填写申请表。

特别提示:申请单位在海关放行10个工作日内,须将实际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情况及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备案。

1.《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

2.输出国家、到货口岸等信息填写错误。

3.贸易金额计算错误。

4.进口配套系种畜禽,未填写清楚代次及各系的公母数量。

5.申请单位同时申请引进不同畜禽遗传资源的,未按要求分别填写申请表。

1.进口种畜禽是否必须附系谱资料?

2.申请进口畜禽遗传资源,可以不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直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拟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种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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