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相关知识(五)生活待遇(5)出国出境学习资料

224、对离休干部报销出国探亲费有何规定?

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25、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26、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其差旅费如何发放?

答: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227、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答: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19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228、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有什么规定?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中办发【1999】23号)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29、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费如何发给?由哪里支付?外汇如何解决?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同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30、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其国内外途程所需的车、船、宿费如何发给?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31、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有回国居住,其退休费如何发给?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能享受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同等的各项待遇。

232、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答: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233、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是否可以?应向哪里申请?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要求在国外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34、离退休干部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期限和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去港澳地区的假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235、离退休干部出国级去港澳地区,其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等是否发给?

答:在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多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少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236、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如何保存?

答: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237、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经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是否可以继续按月发放?

答: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238、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后经批准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其待遇问题如何解决?

答: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239、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后有回内地定居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发放?

答: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5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港澳居住不满5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到港澳之月起计算,在满5年之后方能享受各项待遇。

240、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答:(1)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3)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241、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何规定?

答:一、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三、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实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中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单位因执行<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对有关人员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的,在本人按通知规定出具生存证明后,在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继续发给。

242、非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如何解决?

答: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243、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哪些规定?

答: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但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

244、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申请办理健在证明?

答: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存证明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

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馆或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馆或领馆印章。《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245、对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委托他人申办健在证明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馆或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外籍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一次。

246、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如何申办健在证明?

247、可否用公费组织离退休干部赴港澳地区旅游?

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0129号)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费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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