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明养犬:携爱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绳,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群,避免伤人、打斗等意外发生。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卫生养犬:携犬出户时,不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公共绿地、草地花圃;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3.健康养犬:请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和谐,请广大养犬的居民积极响应此倡议,增强法律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携手共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之一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七)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八)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九)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我市《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犬类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界定
本通告所称城区范围为:东至S125,南至长江,西至胥浦河,北至G328(宁通公路)南辅道。在本市其他区域养犬的,应当遵守本通告中免疫管理规定。
二、适用对象
1.本市城区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2.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犬规范
2.犬只要拴养或圈养,出户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牵引束绳(带)长度不超过1.5米,并采取有效防止犬只伤害他人的措施。
3.对犬只在道路、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4.禁止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
(2)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银行、候车厅、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5)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6.犬只饲养者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遗弃。
四、严格管理
1.对路面外出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捕捉收容。犬只咬伤他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予以强制捕捉收容,经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2.对收容的犬只3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交由志愿者协会等机构或社会爱犬人士进行寄养或助养,并对该类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
五、法律责任
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